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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谈生效判决的权威性及其支撑要件

    时间:2021-03-05 04:01:12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要在我国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而如何保证并提高判决的权威性则是其中一项子命题。一般而言,生效判决是国家审判机关适用法律对争议问题所作出的最终决定,非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但是,在目前的诉讼活动中,判决在作出之前可能受到外界因素的影响,在生效后缺乏安定性,降低了生效判决的权威性。因此,作者拟从刑事诉讼法角度,浅谈我国刑事诉讼活动中生效判决权威性的相关要件,分析目前生效判决权威性缺失的现状,并提出一些完善措施。
      关键词:生效判决权威性;禁止双重危险规则;现状;完善手段
      中图分类号:D90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07(2012)01-0110-06
      前言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第208条规定:生效判决包括已过法定期限没有上诉、抗诉的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以及终审的判决。而“权威”一词,仅从词义来看,具有两层含义:第一,一种使人信从的力量、威望;第二,在某种范围里最有地位的人或事物。恩格斯在《论权威》一文中也提到:“这里所说的权威,是指把别人的意志强加于我们;另一方面,权威又是以服从为前提的。”因此,树立生效判决的权威性不仅需要有刑事诉讼程序的保障,还需要判决具有使人主动遵从、信赖的力量。具体到刑事司法活动中,生效判决的权威性要求法院所做出的判决应是由中立的审判机构,按照法定程序依法做出,其所做出的判决基于法的安定性要求,除非特殊情况,不得任意变更。我国目前刑事司法实践中,生效判决权威性不足,司法的公信力降低。因此,有必要分析影响我国生效判决权威性的因素,并对其进行改革完善,从而维护司法权威。
      一、生效判决的权威性及相关概念
      (一)司法权威与生效判决的权威性
      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要求“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保证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从而将树立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司法权威作为我国诉讼活动的重要目标之一。目前,理论界对司法权威的概念界定存在不同观点。有学者认为“司法权威是指司法在社会生活中所处的令人信从的地位和力量;是具有权威性的公权力;其本身还应当具有社会公信力。有学者认为“司法权威是代表国家意志的司法机关行使权力与诉讼参与人及其他社会公众服从的统一,是司法的外在强制力以及人们内在服从的统一。”还有观点认为“尽管司法权威的概念是抽象的,不容易为人们所理解,但它的构成要素和表现形式又是实实在在和可以看得见的”。并认为司法权威的构成要素应包括“司法人员的廉洁性、司法活动的合法性、司法裁判的稳定性、司法裁判的高执行率以及社会公众和当事人对司法裁判的普遍认同。”分析上述观点发现,尽管对司法权威的概念界定在不同学者之间略有差别,但对于司法权威的构成要素认识大致相同。司法权威来源于法律的授权,具有合法性的基础;在诉讼过程中司法机关的诉讼行为是司法权威的逐步体现;最终,司法权威通过判决集中表现出来。因此,维护生效判决的权威性是树立司法权威的重要一环。
      (二)司法公正与生效判决的权威性
      司法公正是树立司法权威的基础,更是保障生效判决权威性的重要手段。司法公正包括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现代法治社会将公力救济作为解决纠纷的重要手段,案件交由法院审理,当事人参加诉讼活动,目的即在于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判决的结果与当事人的利益密切相关。因此,实体公正与否直接影响当事人对判决的可接受性。
      程序公正要求司法活动的运作过程应按照法律程序规定进行,强调正义要以“看得见”的方式来实现。其内容包括司法独立、审判公开、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等。程序公正可以保证诉讼活动的透明度,在两造对抗中注重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使刑事诉讼活动在公平的基础之上进行。尤其是程序公正包含司法独立之内容,要求裁判者在诉讼活动中保持中立地位,对维护判决的权威性也具有积极意义。从案件当事人的角度来考虑,一旦其意识到其他因素可对案件判决结果产生影响时,自然会考虑通过利用这些因素来影响法院判决,追求对自己有利的结果。久而久之,判决将作为各种力量的博弈工具而存在,不仅影响公众对判决的公信力,更会导致判决权威性的下降。
      (三)判决的终局性与生效判决的权威性
      判决的终局性是指法院对于通过法定程序审理的案件所作出的生效判决,是一种“终局”的裁判,除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外不得随意变更。判决的终局性是体现判决权威性的重要因素之一,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人们基于对法律、对司法权威的信赖将案件交由法院审理,寄希望于法院通过审理案件做出裁判,起到定纷止争的作用。司法裁判是对双方矛盾的最终解决办法,这种最终手段需具备终局性与稳定性,如果这种“最终的”的解决办法朝令夕改,不仅难以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会丧失公众对司法裁判的信任感。从制度设计上来看,其与再审程序密切相关。再审程序的启动条件是判决的终局性与司法公正相权衡的结果,对于存在一般不公的生效判决,如量刑偏轻偏重等案件,则应以维护判决的权威性为主,无需再审;而对于存在明显错误的案件则应提起再审,以维护司法公正。
      (四)判决书的说理性与生效判决的权威性
      裁判文书作为判决的书面载体,记载着案件审理的基本情况。判决书的说理性要求法官在制作判决书时,应详细阐明其在审理过程中对案件事实认定,对证据的分析、认证、采信,以及适用何种法律作为判决做出依据的理由,使法官对案件的法理分析、逻辑推理,在裁判文书中予以表现。之所以作此要求主要是因为,判决书不仅是法官单方面对案件作出的最终决定,也是“说服”与案件处理结果有密切联系的当事人的重要手段。在2009年河南省高院实行裁判文书上网公布以来,判决书还要面对对司法公正给予极大关注的广大民众。如果判决书只是简单的罗列事实、证据,从而做出判决,难免使人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难以做到心服口服。因此,需要在判决书中进行说理,使普通民众能通过判决书了解法官在案件审理过程的思维模式、推理过程,理解作出裁判的真正原因。从另一个层面来看,保证判决书的说理性可以使当事人更容易对判决产生信服感,树立判决的公信力,保证判决的权威性。
      二、我国目前影响生效判决权威性之主要因素
      如前所述,维护生效判决权威性实际上是一个具有多层次内涵,多方面要求的课题,其与许多刑事诉讼基本理论密切相关。通过对权威本身含义的分析,笔者认为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保障判决权威性应有内外两方面因素:内部因素在于通过公开公正的法庭审判,使当事人接受并主动服从生效判决;外部因素则主要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来兼顾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维护生效判决的稳定性。从这些因素来分析,影响我国生效判决权威性的因素主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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