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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新中国的宪政之路

    时间:2021-07-10 12:02:29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新中国的宪政建设走过了一条不平凡的道路。建国初期,毛泽东开创了民主施政、民主建国的道路。邓小平确立了法治的方向,促进了我国从人治向法治的转变。江泽民、胡锦涛确立了宪法的根本法地位和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为我国社会主义宪政建设奠定了法理基础。
      [关键词]宪政;宪法;依法治国
      
      宪政是现代政治发展的基本要求。宪政的实施要求发展民主,健全法制,依法治国,保障人权,构建完善的宪法和法律制度。新中国的宪政建设走过了一条不平凡的道路。深入研究新中国宪政建设的历程及其规律,对于准确把握宪政的实质,牢固树立宪政意识,深刻领会宪法精神,自觉维护宪法权威,保障宪法实施和发挥宪法功能,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政治文明,意义重大。
      
      一、建国初期,毛泽东开创了民主施政、民主建国的道路
      
      早在民主革命时期,我们党在革命根据地就制定了一些体现人民利益和意志的宪法性文件。如,1931年11月,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华苏维埃宪法大纲》;抗战时期颁布的《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1946年4月23日,陕甘宁边区第三届参议会第一次大会通过了《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都体现了人民民主和民主施政的思想。
      1954年9月召开的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了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即五四宪法。这部宪法总结了近代以来中国宪政发展的历史经验,确立了两个基本原则:民主原则和社会主义原则。毛泽东说:“我们的民主不是资产阶级的民主,而是人民民主,这就是无产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人民民主的原则贯穿在我们整个宪法中。另一个是社会主义原则。我们现在就有社会主义。宪法中规定,一定要完成社会主义改造,实现国家的社会主义工业化。”[3]他还说:“一个团体要有一个章程,一个国家也要有一个章程,宪法就是一个总章程,是根本大法。用宪法这样一个根本大法的形式,把人民民主和社会主义原则固定下来,使全国人民有一条清楚的轨道,使全国人民感到有一条清楚的明确的和正确的道路可走,就可以提高全国人民的积极性。”宪法“通过以后,全国人民每一个人都要实行,特别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要带头实行,……不实行就是违反宪法。”[3]毛泽东认为:宪法要确认民主,使民主制度化;我国宪法是社会主义性质的宪法,社会主义民主不同于资产阶级民主;宪法是国家的总章程,是根本大法;宪法的目的是为了调动人民的积极性,完成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任务;宪法要人人实行。毛泽东的这些宪法思想具有鲜明的特点:第一,重视宪法的革命性、政治性和与资产阶级宪法的区别;第二,重视宪法的工具性、手段性及其与党的总路线的一致性;第三,对宪法权威性的重视来自对总路线和总任务的重视,而不是来自对于宪法是国家和政府合法法源的认识;第四,对宪法的法律性认识不够,没有设想宪法可以被司法机关适用;第五,对宪法的人权保障的功能和限制权力的功能缺乏明确的认识。
      与毛泽东宪法思想相适应,五四宪法虽然在我国宪法发展史上占有重要地位,但由于它的制定处于过渡时期,又由于我国宪法理论研究的薄弱,它不可避免地具有一定的过渡性质和理论局限:第一,这部宪法被看作是实现党在过渡时期总路线的手段,工具性必然妨碍其稳定性和权威性。第二,它没有规定国家政权机关之间的分工与制约关系,缺乏对权力实行监督的条款。第三,对宪法作为社会主义国家法治基础的地位和人民政权的合法法源的性质缺乏必要的认识。这些局限为后来人治思想抬头,“以言代法”和“以权代法”的法律虚无主义现象的产生留下了隐患。
      
      二、邓小平确立了法治的方向,有力地促进了我国从人治向法治的转变
      
      1980年8月18日,邓小平在中共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上作了《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的讲话,其中,明确表达了对于宪法和法制建设问题的思考。他说:“权力不宜过分集中。权力过分集中,妨碍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和党的民主集中制的实行,妨碍社会主义建设的发展,妨碍集体领导的发挥,容易造成个人专断,破坏集体领导,也是在新的条件下产生官僚主义的一个重要原因。”[6] “我们过去发生的各种错误,固然与某些领导人的思想、作风有关,但是组织制度、工作制度方面的问题更重要。这些方面的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即使像毛泽东同志这样伟大的人物,也受到一些不好的制度的严重影响,以至对党对国家对他个人都造成了很大的不幸。我们今天再不健全社会主义制度,人们就会说,为什么资本主义制度所能解决的一些问题,社会主义制度反而不能解决呢?”他还说:“中央将向五届人大三次会议提出修改宪法的建议。要使我们的宪法更加完备、周密、准确,能够切实保证人民真正享有管理国家各级组织和各项企业事业的权力, 享有充分的公民权利,要使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真正实行民族区域自治,要改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等等。关于不允许权力过分集中的原则,也将在宪法上表现出来。”邓小平提出的这些关于保障权利、限制权力和好的制度比好的领导人更可靠的观点,是我国从人治走向法治的思想前提。
      
      三、江泽民、胡锦涛在理论上确立了宪法的根本法地位和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为我国社会主义宪政建设奠定了法理基础
      
      2002年11月,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党要依法执政,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要特别增强公职人员的法制观念和依法办事能力,党员和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成为遵守宪法和法律的模范。要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从决策和执行等环节加强对权力的监督,保证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用来为人民谋利益。同年12月4日,胡锦涛在纪念宪法施行20周年大会上发表重要讲话。他指出,实行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首先要全面贯彻实施宪法。这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一项根本任务,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项基础性工作,要长期抓下去,坚持不懈地抓好。全面贯彻实施宪法,必须加强宪法宣传教育,提高全体人民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宪法意识和法制观念,必须健全宪法保障制度,确保宪法的实施。要抓紧研究和健全宪法监督机制,进一步明确宪法监督程序,使一切违反宪法的行为都能及时得到纠正。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要从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出发,切实担负起监督宪法实施的职责,坚决纠正违宪行为,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切实保证宪法在本行政区域内得到遵守和执行。
      2004年3月8日,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宪法第四次修正案,此次修宪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体现了与时俱进、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立宪为民、为民修宪的精神。其突出特点,一是确立“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二是将“政治文明”写进宪法,使“三个文明”协调发展成为法律要求;三是在统一战线的表述中增加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的规定;四是进一步明确国家对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方针政策;五是完善对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保护的规定;六是增加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使人权的保护有了法律依据;等等。经过这次修改,我国宪法更趋完善,更加符合国情,更加体现时代精神,更加反映全体人民的意愿,更加适应改革和发展的要求。
      (作者单位:长江大学政法学院)
      
      参考文献:
      [1]毛泽东文集第5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6.
      [2]毛泽东选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
      [3]毛泽东文集第6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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