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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政策的理论预设:国家、权力与公共政策

    时间:2021-07-10 04:08:20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刑事政策作为刑事法界域的一个基本范畴,是当下理论界与实务部门的一个热门话题。对作为刑事政策理论预设和逻辑前提的国家、权力、管理、决策、公共政策等范畴进行研究,从而将刑事政策本身置于一个深广的人文社会背景中加以考察,有助于提升刑事政策相关研究的理论品位,并充分释放其实践效能。
      关键词: 国家;权力;管理;决策;公共政策
      中图分类号:DF 73文献标识码:A
      
      从发生学与存在学的意义上讲,刑事政策绝非一个孤立范畴,其不能脱逸作为其理论预设和存在根据的其他一些重要范畴而独立存在、演化,比如国家、社会、权力、决策、政策、公共政策等。从某种意义上说,上述范畴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刑事政策的产生,并影响其存立形式与发展变化。笔者认为,有必要对刑事政策的前提性范畴和背景性因素深入研究,通过超然于刑事政策之上、之外来审视这一当下的热门话题,将其置于一个更加广阔的人文社会背景中来加以观测、解析,从而提升刑事政策相关研究的理论品位,并充分释放其实践效能。
      
      一、国家与社会:刑事政策的时代背景
      
      毫无疑问,社会与国家都是特定历史时段人类共同体的组织形式,那么,何谓社会,何谓国家,二者之间的界限何在?根据前南斯拉夫学者米拉·马尔科维奇的观点,社会是人们与自然界的关系和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的总和。社会结构是由经济基础和社会上层建筑两个基本领域组成的。上层建筑可大体分为社会的社会——政治组织(包括社会生活的各种形式,如国家、法律机构、政治组织等)和社会意识(包括法律——政治上层建筑和意识的高级形式,如宗教、道德、哲学、科学和艺术)[1]。国家作为上层建筑现象,是社会分裂为对抗性阶级的必然结果。为防止阶级对抗危及社会及其全体成员的生存,便产生了作为各种强制性手段集合的国家。占有生产资料的优势阶级借助国家和对强制手段的垄断,行使阶级统治和管理社会的职能。虽然国家也承担一些并不必然反映国家的阶级属性的职能,也不完全否定包括被统治阶级利益在内的某些普遍的社会利益,但其终极目的仍在于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和能够促成这一利益的社会关系。马氏的观点在一定程度上揭示了社会与国家的本质和表现形式,但必须指出,社会的上层建筑并不必然包括国家,因为根据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立场,国家乃阶级社会的产物,而社会是可以先于国家和阶级而存在的。准确的说,社会是指在特定的地域范围内、以共同的物质生产活动为基础的人类共同体,它包括一切经济的、文化的、交往的规则、制度和机制。在步入阶级社会之后,国家层面的制度、组织结构和法律体系与原有的社会机制相互作用、相互整合。从总体上说,阶级社会包括两个相对独立而又相互关联的系统,即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两者之间以多样化的形式进行互动[2]。
      社会与国家成为人类存续共同体的基本形式不是偶然的,而是人类进化与自然选择的必然结果。究其实质,乃是因为社会和国家能够为人类共同体输送维持其存在和发展的必需产品——秩序,其重要性对于任何一个人类共同体而言都是不言而喻的。因为,在任何时代,众多拥有不同个体特征和不同利益需求的人聚合在一起,将大大增加环境的复杂性与相互行为的不可预期性。与此同时,人类对自然规律、社会规律的认知与掌控能力均为一种有限理性,从而必然产生对制度、规则的强烈需求,将其作为个体与群体行动的尺度,以降低环境偶然性和相互行为的不可预期性,形成一种共同体的有序状态。
      在原始社会,人类智性蒙昧,生产力低下,为抵抗自然灾害的袭扰并获取充足的食物,原始人类在血缘连带的基础上自发形成各种大大小小的生活群体,如氏族、部落、部落联盟等,并在部落联盟的基础上形成了人类第一个社会形态——原始社会。原始社会阶段的人类共同体一般规模较小,成员关系相对单纯,但并不意味着成员个体之间没有矛盾、争斗。为了避免无序、混乱妨碍共同体的整体利益,在漫长的进化历程中,人类共同体内部逐渐形成了能够满足其秩序需求的习惯、禁忌、原始宗教等规则系统。当然,这一过程主要呈现为一种自然生发的状态,是在长期的人类生产生活实践中探索、总结出来的,人类作为主体有意识的能动创制的色彩比较淡薄。及至原始社会末期,生产力的发展导致人类实践能力的提升与活动领域的拓展,原始人群数量大幅增长,出现了剩余产品。上述因素深刻改变了原始社会的基本面貌:原始人群自然自发的组织状态趋于崩解,各原始人群呈融合扩张的态势,以血缘为标准的共同体划分标准被地域所取代,占据剩余产品的氏族成员逐渐分化形成剥削阶级雏形,初生阶级之间的对抗开始产生,由此引发大量失序、失范的行为,而原有的规则系统已无法为变革社会提供充分有力的秩序支持,人类社会向何处去就成为一个现实而紧迫的课题。而国家——一种全新的制度安排在这一背景下应运而生了。那么,国家的出现究竟给人类共同体带来了怎样的变化呢?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的,人类进入阶级社会后,调节共同体内部关系的制度就包括两种:一是带有暴力性质的国家制度,一是没有暴力色彩的各类社会制度。国家的职责便是弥补社会自我管理和自我调节机制的不足,并和社会制度一起营造群体生活所需的基本秩序[2]84。由此可见,无论是从时间顺序还是从理论逻辑上看,国家都不必然优于社会,它只是人类处理共同体内部关系的一种特殊“设置”,当社会层面的规范系统不足以维持个体间生存所需秩序的时候,国家便被创造出来。
      必须承认,国家与社会作为对立统一的制度安排,存在明显的区别。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社会可以在没有国家强制力介入的情况下,借助自身机制实现自我管理、自行运作。即便在步入阶级社会之后,社会内部的自主机能也能在不同程度上得到体现。从性质上看,社会制度具有非强制性,道德、伦理、宗教等各种规则系统是人们在长期的共同生活实践中逐渐形成的,是“一致同意的结果”。而国家产生和存在的合理性则在于其能够运用法律强制力进行社会调控,弥补社会自我调节的不足。并且,国家调节具有某些独特的优势,比如对暴力使用权进行垄断的规模优势,公共产品供给方面的效率优势,降低交易成本等。一般情况下,国家向公民输送秩序的活动并非双方合意的结果,公民必须无条件接受,否则就将承受法律上的不利后果。而个体在社会供给的秩序面前拥有比较大的行为自由度,其抗拒行为至多引发舆论谴责与精神压力等无形后果。并且国家秩序偏向于建构,社会秩序、民间秩序偏向于自发生长。当国家与社会成为并立的人类共同体的秩序提供者之后,势必引发一系列的后续问题,比如,在某个具体的社会活动领域到底应当采用何种制度安排、何种调节手段?人与人之间相互关系的性质不同,所适用的调整方法也不同,有一些行为单纯凭借社会性的手段就可以得到解决,另一些则完全需要国家出面才能得到解决,还有一些却需要两种方式结合起来。同一种社会关系或个体行为,制度安排不同、调节手段不同,效果就不相同,也可能是结果相同但付出的成本、代价不同。有学者指出,社会成本和国家费用乃是确定国家和社会两种制度安排力量对比的基本依据。人类因生存条件的改变所导致的巨大的社会成本是国家产生的根本原因。国家从社会中分离出来后获得了相对独立性,逐渐成为凌驾于社会之上并与之对立的力量。国家权力越大、对社会生活监控得越严密、对社会制度取代得越多,他们越容易防止被统治阶级侵犯自己的利益。但是,国家本身并不能直接创造社会剩余价值,但国家的维持与运作却是有成本的,国家扩张的直接后果是国家组织费用的上升,因为国家不仅要维持庞杂的机构和人员,而且要耗费大量资源在收集、处理信息、执行政策法律、实施管制监督等方面。而且,国家扩张还会遭致社会再生产能力削弱,其他社会成员可支配的剩余产品减少、生存质量降低及由此产生的社会成员的抗拒。因为,在一个特定的历史阶段,人们创造出来的剩余产品是有限的,因此,在国家与社会之间就存在一个资源划分的问题。国家和社会间围绕着剩余资源的划分所进行的博弈有一个重要的表现,即赋税。细言之,国家与社会之间是以某种“交换”为条件的:国家提供保护与秩序,得到社会的物质支持;社会支付一笔费用(上缴赋税),购买国家“出售”的公共产品。因为国家垄断了暴力使用权,因而,“政治市场”的“定价”往往对它有利,结果国家在税种和税率的确定方面往往具有随意性[2]50-51。但国家扩张要受到特定时期社会剩余产品的总量和一般社会成员容忍底线的双重限制。当政治国家的触角过度伸入市民社会的内部时,往往就是社会成员反制和政治国家撤退的前奏。在这场“拉锯战”中,国家与社会两种制度安排就达成了一种动态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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