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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董事勤勉义务判断标准研究

    时间:2021-07-09 20:06:23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公司董事勤勉义务是董事义务制度的重要部分,因其致力于发挥董事对于公司的积极作用,愈发成为现代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要一环。我国《公司法》对此虽有规定,但相关条文十分粗略模糊,为司法实践造成了一定困难。因此本文从勤勉义务的含义出发,通过对其他国家理论实践的借鉴研究,意在探索出一种适于我国现阶段的公司董事勤勉义务判断标准。
      关键词:公司法;董事;勤勉义务
      “董事会中心主义”是在现代公司资本所有权与经营权逐渐分离背景下的公司治理模式的发展趋势,对公司的管理经营权也渐渐从股东会转移到董事会。因此如何防止董事滥用权利,确保公司的良性发展成为公司法领域关注的重要课题。我国在2005修订的《公司法》中首次列入了董事勤勉义务制度,2014年最新修订的《公司法》中该制度位于第147条,前后两次修改均只对勤勉义务做了抽象规定,并未对内容含义和判断标准具体展开,无疑为该制度的实践摆下一道难题。本文拟通过对其他国家关于公司董事勤勉義务判断标准的立法及理论的研究,结合当下我国的公司发展现状,以期为完善我国公司董事义务制度做出一点探索。
      一、公司董事勤勉义务的含义
      “勤勉义务”来源于英美法,我国公司法没有对其具体含义进行说明。对该概念的定义我们可以参照全国人大法工委编著的《公司法释义》中的解释,即勤勉义务指“董事履行职责时,应当勤勉、认真、尽到普通谨慎人应有的合理注意,符合公司的最佳利益。”此外对于勤勉义务的理解也可以结合其他国家对此的定义,如大陆法系国家将其称为“董事的善良管理人义务”,英美法系国家则一般称之为“注意义务”。因起源于英美法,我国《公司法》中的勤勉义务也与英美法中“注意义务”的含义基本一致。
      二、公司董事勤勉义务的判断标准
      公司董事勤勉义务的判断标准是指董事在行使职权时达到何种注意程度才可称为是已尽到勤勉义务。由于各国的经济基础与历史传统多有不同,从而产生的法律制度也是大相径庭,自然在该问题的规定上存在很大差异。本章重点选择了几个具有代表性的国家的相关理论进行探讨。
      (一)美国法中董事勤勉义务的判断标准
      《美国示范商业公司法》第8.30条中对于勤勉义务的界定可谓是美国各州规定的典型代表,其中首先规定了董事履行义务的三种原则:(1)善意行事(2)行使职权时应尽到在相似情况下一般人能够尽到的合理审慎的注意义务(3)处理事务时应以其认为合理的方式保证公司利益最大化。当董事遵循上述三原则时,就不必为其在职位上的行为承担责任。
      由此可见,美国公司法采用的是客观标准,即从相似的场景下普通人能够做到的情况出发做出判定。但也不难发现,该标准也存在一定主观性,因为每个判断过程最终都要回到董事的具体行为上并结合董事个人的具体情况,这就为该标准增加了一些不确定因素。此外,这一标准同样具有抽象难以把握的缺憾,仍为法官的裁量造成了一定的困难。
      为了补充客观标准的不足,美国的司法实践中常常采用“商业判断规则”来更为准确地判别义务的履行情况。该规则的主要内容为,当董事在做出职务上的决策时只要有合理理由认为是为了公司利益最大化而做出的,即使该决策损害了公司利益,董事也无需承担责任。这一规则的应用既提高了董事“在其位谋其政”的积极性,也使得董事的利益获得了保护的屏障。
      (二)英国法中公司董事勤勉义务判断标准
      与美国一早便确立了客观标准不同,英国最初在判断是否履行了勤勉义务时采用的是主观标准。该标准是Romer法官在城市火灾保险案的二审判决中提出的,具体将勤勉义务阐述为:公司董事不必承担人们在与该董事背景条件相仿的其他人身上所能想当然预计到的能力施展程度更高的义务。通俗地讲,就是指董事勤勉义务的多少由其本身能力决定,能力越大责任越大。这就导致了董事资质虽平庸而责任义务较低,反而能力较高的董事却时常背负着高风险,这显然有失公平,不利于公司的长久发展。
      为了修正这一弊端,客观标准也在英国逐渐被确立。最终在2006年的《公司法》中,勤勉义务的内容被确定为:履行董事具有的人们可以期望他具有的一般意义上的董事拥有的知识、技能和经验的义务。也就是说,当董事个人的能力超出了一般董事所具有的能力时,该董事将承担更高层次的勤勉义务。严格来讲,英国实际推行的是主客观相结合的标准,虽然可能会导致针对不同人的评判标准大不相同,存在是否公平的质疑,但总体而言对于督促董事全力履行职责来说仍是大有裨益的。
      (三)德国法中董事勤勉义务的判断标准
      与上述英美法系国家不同的是,德国这个以严谨著称的国家奉行了一种极为严格的标准。德国《股份法》第93条规定,董事在履行职务时,必须尽到一般情况下一个业务专家同等水平的注意义务。表面上看,该标准属于客观标准,但它的严格程度实际上使其成为了一种专家标准。在责任的承担方面,无论该董事实际具备的知识技能经验达到何种程度,也无论故意或过失,均不能减轻或免除其责任,所以也称该标准为严格责任标准。
      (四)日本法中董事勤勉义务的判断标准
      日本《公司法》中没有对勤勉义务做出明确规定,但《日本民法典》第644条关于受托人应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处理委托事务的规定表明,日本对于董事勤勉义务的判断标准持“善良管理人的注意”标准。那么做到什么程度才能达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呢?日本学界的解释是,首先董事在执行公务时必须是善意的,且要达到足够的比普通人标准更高的注意程度。
      日本“善良管理人的注意”标准源自于罗马法传统中的“善良家父的注意”,即管理人应达到一般日常生活中必要的注意,因此该标准也属于一种客观标准。此外,确立该标准的过程中,日本也借鉴了同是大陆法系国家的德国采用的严格责任标准,同时也吸收了英美法系国家关于责任承担的规定,即在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时可以免于承担责任。
      三、我国董事勤勉义务的立法现状及其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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