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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军事院校法人地位及与学员法律关系的探讨

    时间:2021-07-09 20:04:53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对我国军事院校法人地位及其性质的确认,是军事院校法制建设的重要问题。传统观念不赞成军事院校使用法人概念。本文在深入剖析这种传统观念的基础上,指出军事院校法人地位的确认具有可行性,它们可归类为军内事业单位法人。文章据此进一步探讨了军事院校与学员的法律关系,并对学员权益救济途径进行了探索。
      [关键词]军事院校 法人地位 学员 法律关系
      [中图分类号] G5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843(2016)05-0037-05
      对军事院校法人地位确认和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是加强军事教育法制化建设的重要问题,是一个涉及军事法学、教育法学和教育管理学等多学科的综合性课题。对这一问题的研究,有助于我们从更新的角度来理解院校内外部的各种关系,推动军事教育的发展。
      一、军事院校的法人问题
      传统观念认为,在牵涉军事关系的军事组织、团体不应使用“法人”的概念,而主张使用军事机关或军事单位。在这一观念的影响下,军事院校作为特殊的军事组织,则理所当然没有作为法人来考虑。考察这一观念的根源,无非是基于如下理由:一是源于国防行为是国家行为的理论。所谓国家行为,特指涉及重大国家利益,具有很强的政治性,因而被排除在司法审查对象之外的统治行为,如国防行为和外交行为。这种行为往往是基于政治和策略上的考虑,允许其突破某些法律界限,司法机关事前事后都不宜加以干预,而且这些行为一般需要保密,这恰恰与司法程序的公开性原则相悖,讲军事院校的法人地位则无多大意义。二是因为军事机关和军事单位是战争的产物。它们是依照军事法成立的、能独立进行军事活动的组织,而基于民法基础所产生的法人则是商品经济的产物,它是依照普通法成立的、能独立进行民事经济活动的团体和组织。而且,法人是民事法律关系和经济关系的主体,而军事组织则是军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基于此,普遍认为法人概念在军事法律关系中使用是不妥当的。三是源于军事院校的军事性要求。军事院校与其他军事单位一样,在对其实施管理时,要追求集中统一和高效率的管理价值,强调“下级服从上级”、“一切行动听指挥”。如果强调军校的法人地位,则必然要依法行使法人的各种权利,而军事管理所要求的“令行禁止”及军事首长的权威要受到影响,不利于院校的军事性管理。四是认为军事院校对其学员的管理是一种内部行政行为。依照这种观念,推定出军事院校与学员之间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可以排除法律保留原则,从而完全排除了从法人角度考虑军事院校与学员的关系的可能性。
      对以上观点,我们可从以下几方面来重新来认识:首先,要分清军事院校的管理行为与国家行为的关系,即要回答军事院校的相关行为是否都是国家行为的问题。实际上,军事院校的行为并不都是涉及国防事务的国家行为,它还包括许多非国防事务的行为。一方面,在非战时和日常管理工作中,军队院校有许多与国防事务不直接相联的普通行政行为,如安排学员参加国家英语计算机等级考试,接受地方教育行政单位委托开展教育教学行为等;另一方面,国家普通教育法律法规也如同调节地方院校一样调节着军事院校的一般教育活动,比如按照《学位条例》授予学员学位,学员为提高自己的学历参加地方自考等,这显然不与国家行为直接相关。
      其次,将“法人”概念局限于民事法律关系和经济法关系主体是站不住脚的。这是因为,调整军事院校行为的教育法律和军事法律实质上是一种综合性法律关系,是可以而且应当借用源于民法和经济法中的“法人”概念的。实际上,在其他部门法学中,已经有学者引入了“法人”概念,如刑法学界使用的“法人犯罪”概念、行政法学界使用的“行政法人”概念等。即使是在军事法律关系中,也客观地存在着民事经济和行政法律关系,而“军内法人”的提法也在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做出的《关于军事法院试行审理军内民事案件问题的复函》当中出现。根据《复函》,所谓“军内法人”是指在军事编制序列内,有独立的经费和银行账户,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军内单位。依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精神,军内法人组织的外延可以包括军内机关法人、军事事业单位法人和军内团体法人。事实上,军内早已有人提出“军事机关可以是法人,并可以从军师、团等不同层次划为不同的法人,享有独立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1]。
      再次,突出军事院校的法人地位,不会影响军事性管理的时效性,也无损于维护军事的高度集中统一。因为军事院校中贯彻的所谓“高度集中统一”,是在法治基础上的高度统一。有学者指出:“军事所需要的高度集中统一,必须依据国家法律和党的绝对领导来实现,应该将院校的管理活动规范统一到国家的宪法法律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来。”[2]我国的法律制度是充分反映了现代民主和社会进步的要求,依法治国、依法建军也是文明进步的体现。因此,对军事院校行为提出法制化要求,要求其建立法人地位,并使其自觉接受法律监督,这可以作为新时期院校发展的一个革新点。同时,法人地位的确立也能够有效维护军事院校及其学员的合法权益。这样做不仅不会削弱军事院校领导的权威,降低军事院校管理的效力,而且可以对军事院校的管理及教育决策的合法性和科学性,以及院校妥善处理军地、军内关系提供法律依据。
      二、军事院校的法人性质
      关于军事院校的法人的性质问题,现有的普通法律和军事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我国普通等学校的法人资格的取得是由《教育法》规定,并根据法人分类将其定位于事业单位法人的。有的学者在论及机关和事业单位法人时,将各级军事组织都归入机关法人[3]。我们认为,作为一种特殊的军事组织——军事院校,也应该有其法人地位,它应当是军内事业单位法人。因为从军事院校设立和经费特点来看,它是依照法律设立的,即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组织编制管理条例》而设立的。而且它的经费是独立的,是靠国家或国防经费拨款的,其法人资格的取得,则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从成立之日起即具有法人资格。既然作为一个军内事业单位法人,军事院校的法律地位就非常特殊。一方面,军事院校像其他民事主体一样,享有普通的民事权利,也承担一般的民事责任;另一方面,军事院校与学员之间法律关系却是非常复杂的,我们这里仅论及在国家普通教育法律法规和军事教育法规下的军事院校与学员的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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