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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外行政主体理论的比较及完善我国行政主体理论的思考

    时间:2021-07-09 00:02:14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我国的行政主体理论从西方国家移植而来,但却与西方国家的行政主体理论大相径庭。我国仅仅引进了行政主体概念,对其内容却作了实质性改造。在西方国家,行政主体是一种法律制度,是地方或公务分权的法律技术。而我国的行政主体则仅仅停留在概念上,是对具有法定权力,能够独立对外管理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概括。
      关键词:行政主体;理论
      中图分类号:D6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312(2010)19-0183-01
      
      行政主体理论在行政法学中具有重要地位,发挥着基础性的整合功能。这一理论研究的广度和深度还影响到行政法学其他问题的研究。在西方社会,行政主体是作为一项行政法律制度普遍存在的。西方国家的行政主体制度以行政分权为核心。行政主体是行政权的担当者,并且是独立的权利义务主体。行政主体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这种法律地位源于法律的授予或依法取得。而在我国的行政主体理论中,行政主体还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它是对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归纳与概括。
      我国行政主体现状是:首先,行政主体设置混乱。有常设机构,又有临时机构;有独立部门,又有综合部门。造成了各种机构之间职能权限不清。其次,行政主体资格难于确定。在行政执法、行政审判的实践中,有时难以确定某一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是否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第三,行政主体之间权限划分不清,行政主体之间的权限划分主要是职能划分和级别划分,即职能分权和级别分权。由于法律规定不明,这两种权限划分都存在争议。
      我国行政主体理论存在的缺陷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行政主体的资格条件过低,其条件可归纳为依法享有职权。由于其条件过低,有些授权行政主体很难依法公
      正行使职权;行政主体的设置随意性大,过多、过滥,进而增加管理环节和成本,给相对人带来诸多不便。
      
      二、行政主体的责任定位错误。首先,有行政管理权的行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并不真正承担责任,如行
      政赔偿责任最终由国家承担;其次,即使每个行政机关都能独立承担责任,这种责任定位也是不合理的,因为,会弱化各级政府的责任。
      我国的行政主体理论和西方的相比较,不难得出以下区别:
      
      一、西方的行政主体理论是对具体的行政主体制度的研究,而具体的行政主体制度又与行政的民主化、地方分
      权、公务分权不可分离。在法国,行政主体是作为行政分权的法律技术出现的。国家通过立法设定地方团体和公务法人,其目的就是为了实现地方分权和公务分权。而在我国,行政主体是一种理论抽象,没有相应的行政主体制度。
      
      二、西方的行政主体理论强调行政组织的统一和协调。作为行政组织基础单位的行政机关以行政主体的名义活
      动,统一在行政主体之下。我国的行政主体理论则强调单个行政机关的独立性。
      
      三、西方的行政主体理论否定行政机关的在法律上的独立人格。认为行政机关仅是行政主体的代表,不是独立的权利义务主体。我国行政主体理论则肯定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独立人格,即可以在合理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管理,并独立承担行为后果。
      
      四、西方行政主体理论中的责任是指实质上的责任,即行为后果的最终归属,并与财产责任相联系。我国的行政主体理论则强调形式上的责任,认为作为行政诉讼被告就是承担行为后果的具体表现。
      鉴于上述西方国家行政主体制度的经验,并结合我国行政主体的现行状况,可以构想设置三类行政主体。
      第一类是国家。国家和其他行政主体要有明确的事权划分。属于国家权限范围内的公共事务,国家可直接组织和管理。属于其他行政主体权限范围内的事务,原则上国家不能直接干预,但可间接影响和通过法律控制。
      第二类是地方团体。可以以现行的各级行政区划为基础组建。地方团体作为行政主体,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具有法人资格。作为独立的行政主体,管理自己的事务,就其行为的后果对组成该主体的民众负责,接受民众的监督,考虑到地方政府同时又是国家政府在地方的分支,接受国家的委托,管理国家的公共事务,这种管理行为需对国家负责,接受国家的监督。
      第三类这其他公法人。为实现分权而设置。与地方行政主体不同,其他公法人不以地域为基础。
      以上仅仅是参照西方行政分权为核心的行政主体制度的一种构想。具体的实施还有很艰巨的工作。比如,重新设置国家的行政组织解决国家事务与地方事务管理归属的问题;以及重新确定国家与地方团体及其他公法人之间的关系;明确各类地方团体的地位和责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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