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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个人在国际法中的主体地位

    时间:2021-07-08 20:06:39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传统上,国际法学界对有关国际法主体的认识,大致产生了国家、个人唯一主体理论及折衷理论。国际立法、个人参与、个人担责及价值导向等维度共同决定了个人理应获得国际法主体的资格。在此基础上,具备国际法主体资格的个人,其在促进国际经济发展、维护国际政治秩序稳定、推动国际法与人权发展过程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国际法;个人;国际法主体
      [中图分类号]D9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 — 2234(2016)06 — 0079 — 02
      众所周知,法律是一个开放的体系,它始终处在持续发展与完善之中,所以作为法律规范的国际法也不例外。传统意义上的国际法仅把国家纳入规制范围,在当时的国际社会中唯有国家才属于国际法主体。然而,伴随着国际社会及其法理论和实践的推进,尤其是在二战后,涉及个人在国际法上处于何种地位的讨论一直没有中断过,个人能否演变成国际法主体的议题甚至引发了学界的激烈探讨。缘于经济全球化的持续推进、个人在国际众多场合亦扮演着愈来愈要紧的角色,因而有必要就个人的国际法主体地位问题进行研究。
      一、传统国际法理论对国际法主体的阐述
      一般认为,国际法主体本身就意味着其具备独立参加国际法律活动的资格,同时拥有相关权利且能够履行相应义务。通过梳理学界涉及国际法主体的理论,主要可作出以下三类划分:
      (一)国家唯一主体理论
      毫无疑问,国家是国际法主体的基本构成单位,持此观点者将其主体性唯一化、权威化,同时,认为个人并非国际法主体,只是以国际法客体的身份而出现、仅是国内法的调整对象之一。当然,有学者虽不认可国家作为唯一主体,然而亦承认:不管如何,个人都无法变为国际法主体;只要国家仍然存续,那么个人就无法成为国际法主体,〔1〕否则,即表明该法的名存实亡。
      (二)个人唯一主体理论
      在国际法中,国际条约通过调整各国国内公民的行为,从而达到国际法的目的〔2〕,因此,该理论通过否定国家之主体地位而得出个人才是充当着囊括国际法在内的法的主体之结论。应当看到,此理论看似是正确的,然而它与国际社会的客观现实并不契合,因为它在根本上忽视了个人与国家之间的联系和区别。由于该理论既否定了国家主权又与国际社会实践脱离,尽管在个人权利保护方面有着独到的见解,但仍无法掩盖其不合理性。
      (三)折衷理论
      由此可见,“国家唯一主体理论”、“个人唯一主体理论”各自都有不合理之处,都不太符合当代国际法理论发展的要求。应当看到,国家并非以国际法中唯一主体之身份而出现的,包括国际组织与一定意义上的个人亦可为国际法所赋予权利与施加义务的主体〔3〕。实际上,当前学界中主张折衷观点的学者愈来愈多,认为国家毋庸置疑的具备国际法主体资格,此外,认为个人同样具备国际法上的主体资格。
      二、个人理应成为国际法主体
      毫无疑问,国家是当然的国际法主体,但是,个人也应获得该地位,以顺应国际法发展潮流。具体而言,国际立法、个人参与、个人担责及价值导向等维度都是支撑个人成为国际法主体的依据
      (一)国际立法之维:国际人权保护发展的需要
      二战后,有关人权保护的理念在全世界快速发展,而有关人权保护的内容开始在一系列国际公约中出现是其直接例证,如,《世界人权宣言》、《日内瓦公约》等公约中关于人权保护的规定。此外,国际法也适时地吸收了诸如人民自决权、民族发展权等内容,而规定这些内容的目的正是为了解决在人权保护过程中涌现出的新问题。就此而言,个人成为该法的主体之一,不但事实上有利于丰富国际法理论,而且将积极地契合国际人权保护的趋势、进一步促进其快速发展。
      (二)个人参与之维:国际法律活动经验的总结
      应当看到,个人参与国际各类事务越来越成为现如今的一种普遍现象,例如在国际经济事务中,如果个人已与国际海底委员会达成合意、形成有效书面文件,就可获得勘探并开发国际海底丰富资源的权利。所以,就国际法层面而言,根据个人可以独立加入国际活动及其关系的实情,有理由得出个人已然直接享有了国际法权利并履行着相应义务的结论,此外个人还具备了独立获取国际赔偿的能力〔4〕。应予注意的是,有关国际纠纷解决机制中个人诉讼地位及权利规定的客观存在,意味着个人在特定范围内的国际法纠纷解决机制中的诉讼地位及权利已获得肯定,这就为个人构成国际法主体标准提供了条件。
      (三)个人担责之维:国际法律责任承担的要求
      根据以往观点,个人行为并未被国际法所调整、规制,然而发生在上世纪的纽伦堡审判与东京审判却对此提出了质疑,因为这两次审判最终使得个人承担起相应的国际刑事责任。支持将个人作为国际法主体的学者依据德国学者闵希的观点:该主体为具备国际法能力者,这意味着,谁可以成为承受相关权利、义务的主体,它就获得了成为国际法主体的资格〔5〕。这就表明,要想成为国际法的主体就必然要求可以直接行使该法赋予的权利及履行规定的义务。所以,从国际法责任承担的角度出发也能得出个人理应成为国际法主体的结论。
      (四)价值导向之维:国际法理论发展的指向标
      在经济全球化、政治多极化的今天,为构建和谐共存的世界,“以人为本”应该成为现代国际法的价值导向。传统上把保障人权视为国际法的一项原则,但其却未演变成一项基本原则。许多学者认为国际法的考量标准应该从国际实践中找寻支撑基本原则存在之依据,而保障人权原则理应转变为该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有学者认为,既然国家主权原则是现今国际法之主旨,人类整体的共同利益是其本质的观点也越发获得认同,那么其主旨和本质就应结合起来共同组成现今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核心〔6〕。据此而言,个人亦有必要成为国际法主体。
      三、赋予个人的国际法主体资格的意义
      综合而言,假若个人不具备主体资格,则既无益于丰富国际法理论,对个人权益的保护、全球经济的繁荣亦是一大伤害。应当看到,赋予个人的国际法主体地位,不但符合国际经济发展、维护政治秩序的需要,而且能够促进国际法自身理论发展、推动国际人权保护的进步,这决定了我们有必要明晰其具有的重大理论意义和现实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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