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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法上的国家主权与国际干涉

    时间:2021-07-08 12:00:55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国家主权是一个国家的最高权力,也是国际关系中的最基本原则,国家主权对国际法的理论和实践产生着非常重要的指导作用以及影响作用,是国际关系顺利实践的基本原则。遵循国家法上的国家主权为基本原则进行国际交往对发展国际关系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随着国际社会环境的发展,国际关系发展中国际干涉和国家主权也出现了矛盾。本文主要从国家主权理论的变迁出发,讨论国际法上国际干涉存在的合理性以及与国家主权的冲突,进而分析国家主权和国际干涉的契合点,实现国际关系的良好发展。
      关键词:国际法;国家主权;国际干涉;理论变迁;合理性;冲突;契合点
      国家主权是近代西方政治学家提出来的,主要是用来表示一个国家的最高权力,在长期发展过程中,国家主权的概念越来越完善,已经成为现代国际法上的重要概念之一,同时,也是国际关系中的最基本原则,在不同时代、不同的历史条件会呈现出不同的内容和表现形式。国家主权的顺利行使可以维护国家独立和国际社会秩序,但是,国家主权的行使必须通过国际法。随着国家之间的交往越来越密切,国际社会相互依赖程度也在不断加深,国家主权也受到了越来越多的限制,在国家交往过程中出现的一些不良现象,例如,违法国际规范和违背国际社会共同意愿,这个时候就需要进行国际干涉维持良好的交往秩序。所以,在国际法中国家主权和国际干涉同时存在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1 国家主权理论的发展现状
      在国际法上,绝大多数人都对绝对国家主权是肯定态度。国家主权的概念起源于近代欧洲,是经济和文化发展的产物。第一次对主权概念进行明确定义并对国家主权理论进行系统论述的人是法国学者博丹,他对绝对国家主权持肯定态度,认为主权是君主不受法律限制对臣民的最高权力,在对国家主权进行定义的基础上,他提出了国家主权原则和指出了主权的具体内容,认为主权是主权者对居民的最高权力,也是最高的原是权力,这种权力除自我意识的限制外不受任何条件的限制和约束。主权是国家的最高权力,具有不可剥夺性、完整性、平等性以及独立性等特点。从19世纪末20世纪初开始,国家主权就已经成为国际法的核心内容,而且绝对主权理论一直在国际交往中占据着统治地位。
      随着社会环境的不断发展,最终得出了否定国际法的结论,但这种结论遭到了非常强烈的反对,众多国际法学者对绝对国家主权理论提出了质疑,这些学者认为现实中国际法应该与国家主权并存,认为绝对国家主权不利于国际法和国家主权的实践,绝对国家主权理论只有超国家和世界国家才能充分实现,但是,现实国际社会中这样的国家是不存在的。所以,这些国际学者坚持认为绝对国家主权理论不具备实践性,无法真正在国家交往中实现其重要作用。
      随着冷战结束,国际社会结构发生了一系列变化,尤其是全球化理论的出现,国际干涉逐渐增多,国际学者再次对绝对国家主权理论提出质疑,国际社会中弱化和消除绝对国家主权理论成为重要趋势,国际干涉在这种背景中应运而生。新国际干涉理论的出现使得国际关系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即国家主权由主权者专属变为国家人民做主,自决权的内容进一步扩展,已经由民族国家的独立自主权拓展到个人自决权。一个国家在国际社会中生存发展,其国家内部冲突与国际安全问题有直接关系。为了更好的解决这些问题,维护国际交往的正常秩序,促进国际关系的健康发展,就必须大力倡导国家干涉理论。在这种理论下,对需要被干预的政府按照相关规则进行控制,可以最大限度达到尊重和维护人权的标准,促进国家之间的正常交往,保证国际社会可以在有秩序的环境下发展。因此,国际法中应该禁止绝对国家主权理论,对国家主权进行正常的干涉,这也是国家主权从绝对论到否定论的变迁。
      2 国际法中国际干涉存在的合理性
      2.1 国家主权的相对性
      国际法中的国家主权应该具有相对性,绝对国家主权概念不应该存在。博丹将国家主权作为最高权力的同时,也承认主权者受神法和万国公法的约束,意思就是说国家主权并不是绝对主权。另一位学者格劳秀斯也认为应该充分利用国际法对国家主权进行限制,一个国家在行使国家主权的时候必须受到国际法的约束,而不是不负责任、无节制的强权。而且在国际交往中,只有通过国际法,才能充分实现国家主权的重要作用,从而维护国家独立和国际社会秩序。所以,国家享有主权的前提是各国均接受国际法约束规则,只有国际法充分发挥作用,才能维护正常的秩序,避免出现国际秩序混乱的情况,从而使各国都可以享有国家主权。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和文化交流逐渐频繁,国际社会相互依赖程度逐渐加深,国家主权在国际交往中受到的限制也在逐渐增加。国际交往会出现一些违反国际规范或者违背国际社会共同意愿的行为,这些行为的产生对国家发展极为不利,为解决这些国际交往中产生的问题,就必须充分发挥国际干涉的作用。这一现象也说明国家主权并不是绝对的,它是具有条件和范围限制的,具有一定的相对性。
      2.2 宪法没有禁止国际干涉
      一方面,联合国宪章没有并没有涉及禁止国际干涉的内容,除集体安全维护内容外,联合国宪章对各个会员国进行了严格的规定,即要求会员国之间必须和平共处,采用和平方法解决交往过程中产生的争端,并主张在国际关系中不使用武力。但宪章也在第六章也描述到安理会应该根据国际摩擦或争端情势进行调查,为了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必须在坚持国际法原则的基础上,调整、解决破坏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争端和情势。由此可见,联合国集体安全机制的内容中就包含国际干涉的内容。在海湾战争中,以美国为首的多国联盟就是在安理会的授权下通过武力干涉来维护集体安全。从此次国际干涉事件中可以发现,在国际交往中实施干涉必须依据国际法的相关内容,只有符合国际法规定才能被认为是合法的。
      另一方面,除单独行使自卫权外,联合国宪章规定在会员国遭到武力侵略的时候,在安理会采取相应措施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之前具有单独行使自卫权维护自身的国家主权。当然,会员国在行使自卫权的时候,必须向安理会作出相应的报告,而且会员国的自卫措施不可以影响安理会随时采取维持或者恢复国际交往正常秩序。会员国采取的自卫行为本身是国际不法行为,但是,由于这些行为是用来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制止不法行为而采取的相当措施,所以,这种自卫行为是例外得到允许的。最重要的是,其中“针对本国的攻击”必须是现实发生的而不是假设发生,推断上的“威胁”并不能构成自卫的理由,将这种“威胁”当做条件对他国进行打击是自卫权的滥用。总之,除维护集体安全和依法行使自卫权维护自身国家主权外,国际社会交往中不能随意使用国际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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