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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析西方社会契约论思想

    时间:2021-07-08 08:02:46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社会契约论是一种关于国家起源的学说,用社会契约的理论来解释国家的本质和起源。社会契约论所包含的主权在民、 自由平等、契约文明等价值观念, 深深地影响了西方政治文明的发展。
      关键词:契约;社会契约思想;社会契约论
      中图分类号:D095.654.1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5312(2010)01-0044-02
      
      社会契约论是一种关于国家起源的学说,用社会契约的理论来解释国家的本质和起源。在马克思主义者看来,社会契约论是历史唯心主义的,“社会契约论”关于自然状态前提假说是根本不存在的,其逻辑论证的方法也是形而上学的思辨方式。但是,这社会契约论所包含的主权在民、 自由平等、契约文明等价值观念, 深深地影响了西方政治发展的历程。早在智者学派那里,就已经有了契约论思想的萌芽,苏格拉底的死也体现了社会契约论思想。伊壁鸠鲁是社会契约论的明确表达着者。伊壁鸠鲁契约思想的一个明显特征,就是导源于幸福主义的功利原则。他诉诸于个人的感觉、幸福与福利去阐述他的社会契约论思想。在卢克莱修那里,契约论思想得到了完整的表达。后来的斯多葛派虽然坚决反对契约思想,但他们却开创了西方的自然法理论的传统,从而为契约论奠定了重要的理论基础。进入中世纪,西方的社会历史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基督教神学思想一直是西欧封建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思想。哲学、政治学、法学等一切学科都被合并到神学中,以神学的形式出现,成为神学的科目。但是如果认为中世纪没有任何社会契约论的思想因素,也不符合客观事实。事实上中世纪流行的是一种有别于古希腊“社会契约论”的“政约论”。
      近代社会契约论的倡导者一方面从古希腊人那里吸取了朴素的社会契约论思想,一方面又抛弃了中世纪政约论中维护封建等级特权的思想,以天赋人权说为基础,以自然状态说为前提,把国家的起源、性质、目的以及个人与国家的关系等一系列主要问题包容在自己的理论体系中,并以契约的观点予以证成,系统地回答了建立与商品经济相适应的国家体制和法律机制的问题,从而把社会契约论推到了一个新的阶段。
      社会契约理论,作为西方政治文化传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不同的历史时期,社会契约理论具有不同的含义,表达着不同的利益和价值。尤其到了近代,它成为论证、鼓动和支持社会政治革命的重要武器,吸引了无数思想家和政治家的兴趣,一时间成为许多走在世界前列的国家的主导政治思潮,引领着世界政治的走向。此外,在现实生活中,随处可见社会契约思想及其价值观念所遗留的痕迹,其中包括政治民主,政治选举,就职宣誓,政治参与,社区建设,以及公司股东选举,等等。总之,在这样一个逐渐民主化平民化社会的每一个角落,都充满着契约理念,体现着契约精神。社会契约精神说到底是一种民主精神,它体现的是在一切权力来源上的“基源性”思想,即所有的上层权力来源于下层民众,而一切权力最终都来源于社会的普通成员,他们是权力的最终所有者,是国家权力的来源。这一理念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乃至社会科学研究包括政治科学研究中,已经成为天经地义的信条。深刻地研究社会契约论这一主题,有利于我们更加清楚地理解现代政治民主的本质。
      一、近代社会契约论思想的涵义分析。
      所谓社会契约论,是指西方资产阶级的启蒙思想家们用以解释国家、社会和政府的产生以及人与国家的关系的理论学说。这种理论学说认为,在人类还没有成立国家和社会之前,就已经存在一种“自然状态”,在这种自然状态中,人类享受着各种“自然权利”,人们通过遵循“自然法”而调整彼此之间的关系和调整整个社会的秩序。在自然状态下,人为法律还没有产生。除了“自然法”之外,不存在其他的调整人与人关系的人为地法律。人们在自然状态中,是一种完全独立、自由平等的地位,人们彼此之间只有生理上的差异,没有身份地位的高低之分,不存在任何特权和奴役。但是,由于在自然状态下,缺少一种有效地制约保护,所以人们的生命权、财产权和其他自然权利无法得到有效地保护。于是,人们在理性的指导下,彼此之间订立社会契约,把人们与生俱来的“自然权利”交给大家通过社会契约所认可的某一个人或者某一团体。这样,便产生了国家和法律。国家和法律的建立最终目的是为了保护缔约人也就是社会成员的生命权、财产权等各项权利。
      二、西方近代社会契约思想的现实意义
      首先,近代社会契约论所蕴含的主权在民的思想符合人类政治文明发展的客观规律和历史趋势。主权在民的思想要求国家的一切权力最终来源于所有社会成员,政府隶属于人民,向人民负责,如果违背了民众的意愿和利益,那么人民就有权起来推翻政府。这个思想曾经为启蒙学者批判封建专制,鼓动人民起来推翻封建统治提供了道义上的武器。诚然,主权在民的思想也曾被少数反动势力所利用,甚至在资产阶级启蒙学者那里和资产阶级革命时期,它在实际上也只能是资产阶级的主权而非全体人民的主权。但从理论本质上,它是有利于人民的。资产阶级可以高举主权在民的旗帜,借助人民的力量建立自己的政治统治。然而,由于受其阶级属性的制约, 资产阶级建立的政权无法真正代表广大民众。于是,无产阶级和人民大众把主权在民的民主主义原则贯彻到底,赋予它更加革命的内容。经过改造人民主权论就成为说明社会主义国家本质的一个理论依据和社会主义国家政权建设的一个重要准则。具体讲就是,人民主权论说明社会主义国家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新型政权。人民主权论要求我们务必防止社会主义国家的政府从为人民服务的工具变为高踞人民之上的官僚机构。防止各级国家干部从人民的公仆变为主宰群众命运的主人。由此可见,马克思主义的国家学说是借鉴、汲取了主权在民的思想并且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将其发扬光大。
      其次,西方近代社会契约论思想所体现的契约观念、契约精神、契约文明是我们现代生活所必不可少的内容。契约的观念为现代社会生活所必需。用契约的观点来说明国家的起源已成为历史,但是契约论在这种特定意义上的消久并不意味着契约观念也已随之消失。恰恰相反,现代文明表明契约的观念己积淀为人类生活的一个准则,渗透于经济、政治及广泛的社会生活之中。商品经济的发展,要求商品生产者之间有一种必不可少的联系,如相互问的责任、各自承担的义务、起码的信用等等,这种联系的建立大都依靠契约;在政治领场随着国家管理职能的相对弱化,各种社会团体日益增多。它们之间的关系及其内部的活动,除了受国家根本大法、法律和纪律的约束外,主要靠契约来协调,至于广泛社会生活中的个人间的关系,更有一种无形的契约锁链在起作用,从面在某种程度上保证了社会生活的有序化。
      最后,西方近代社会契约论思想体现了“权力来源于权利,权力服务于权利”的政治理念。公民个人与国家的关系,可以归结为公民的权利和国家的权力的关系。按照社会契约论的思想,国家来源于公民订立的契约,那么国家的权力是来源于公民,来源于公民权利。国家权力存在的目的也是为了维护公民的权利。这样,就得出了“国家公权力来源于公民的私权利并服从服务于公民的私权利”的结论。根据这结论,我们就可以得出公民权利是国家权力的来源这一人民主权的思想。这就可以从根本上矫正了被封建专制蒙昧统治所扭曲与颠倒的权力与权利的关系,也就可以理顺了国家与公民、权力与权利之间的辩证统一关系。
      
      参考文献:
      [1]【英】洛克,叶启芳,瞿菊农译.政府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3年版.
      [2]【法】卢梭,何兆武译.社会契约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
      [3]【英】霍布斯,黎思复、黎廷弼译.利维坦[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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