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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时代党政干部考核评价制度的系统性设计

    时间:2021-07-05 04:00:36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 新时代党政干部考核评价制度的建构是一项系统性工程,在主体设计上应是一个多元主体协同参与的运作体系,具体可划分为监督性评议主体、监管性评价主体和主导性考核主体三大层次,在指标设计上,应结合新时代党政干部有关“德”“能”“勤”“绩”“廉”的新要求作出重新筛选和界定,在程序设计上,则应实现拓展和前移,既注重结局又功在平时,由此实现从过度倚重总结性考核向常态性评议、动态性评价和总结性考核协同并举的运作模式进行转变。强化新时代党政干部考核评价工作的科学性和全面性,当下迫切需要对党政干部考核评价中“谁来考”“考什么”和“怎么考”三大关键性命题作出确证,为未来党政干部考核评价制度的发展完善提供整体性框架。
      〔关键词〕 新时代,党政干部,考核评价制度,考核评价主体,考核评价指标,考核评价程序
      〔中图分类号〕D26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175(2018)02-0059-08
      推进党政干部考核评价制度的发展与完善,是强化新时代党政干部队伍建设,提升治党治国能力的必要前提,也是有效监管干部,破除“为官不为”难题的重要保障。党的十九大明确强调要“完善干部考核评价机制”,“把好干部标准落到实处” 〔1 〕,为推进新时代党政干部考核评价制度的发展完善指明了方向。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党和国家法治建设的逐步恢复,中央在党政干部考核评价制度建构上也开始走向正轨,从1979年中组部《关于实行干部考核制度的意见》颁布开始,我国党政干部考核评价制度的发展已连续摸索了近40个年头,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中央和地方相关法规的不断充实,为推进各级党政干部考核评价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了基本的制度框架。但整体而言,目前我国党政干部考核评价制度的权威性和规范效力依然有待提升。尤其是随着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逐步开启新时代,基于新形势下的相关制度建设很大程度上还停留在政策传播阶段,尚未形成具体性与可操作性的制度框架 〔2 〕。当前,要牢牢把握新时代中国共产党的历史使命,必须立足于党的十九大精神,推进党政干部考核评价制度实现进一步完善,为培养选拔党和人民需要的好干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更加坚实的制度支撑。本文基于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发展要求,从“谁来考”“考什么”和“怎么考”三个维度,尝试对新时代党政干部考核评价的主体、指标和程序作出系统性的分析和设计,以期为今后中央和地方党政干部考核评价制度的发展完善提供借鉴。
      一、“谁来考”:新时代党政干部考核评价主体的系统建构
      所谓考核评价主体,简言之即有权对各级党政干部作出考核评价的实施主体,对应了考核评价中“谁来考”的重大现实问题,对其进行厘定是建构新时代党政干部考核评价制度的第一步。科学解答这一问题,首先必须对作为考评对象的干部内涵作出解析。“干部”抑或称“领导”“官员”,原指各类组织中担任一定领导工作的管理人员。但作为一个极具中国特色的词汇,很大程度上指向的是党和国家政治体系内部的公职人员。中国共产党使用“干部”一词最早可追溯到中共二大制定的党章。此后,党和国家机关内部中的公职人员均被称为“干部”。本文所指的党政干部亦属此类。对此,2014年1月中共中央新修订和印发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将党政干部系统化和具体化地划分为“中共中央”“国务院”“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政协”和“中央纪委工作部门或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及其“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纪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等多重要素,可谓整体上明确了我国党政干部的内涵要义,在构成干部选拔任用框架的同时,也为党政干部考核评价的主体建构提供了基本的逻辑指向。
      对于上述党政干部的考核评价,目前相关法规对考核评价主体的界定存在诸多差异性。譬如在党内法规层面,1979年中央《关于实行干部考核制度的意见》,主张“在党委领导下,由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开展工作。1988年中组部颁布的《县(市、区)党政领导干部年度工作考核方案(试行)》,则要求对地方党政干部的考核应由地方党委、人大和政府机构相关负责人组成“考核委员会”进行运作。而1998年,中组部下发的《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暂行规定》,则将党政干部的“考核机关”指向了“党委的干部主管部门”,并要求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考核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国家法律层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亦对包括领导职务的公务员的考核作出了规范,但对考核主体则具体表述不明,仅强调了“主管领导”在听取“群众意见”后确定考核等次。可见,相关法规对党政干部考核评价主体界定存在模糊性,且很大程度上“内敛”于党政机构及其相关“负责人”手中,显然这对考评过程精确性和科学性的提升是不利的。推进新时代党政干部考核评价制度的发展完善,需要结合当代中国政治结构,对干部考评主体作出更加宽泛和具体的界定。
      在当代中国政治体制下,执政党处于核心位置,國家权力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存在与发展以服从党的执政为首要前提,同时又在党的领导下被赋予了组织范围内的基本权限。如依据宪法精神,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享有立法和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权力,有权对各级国家机关领导干部作出提名、任命和罢免;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则享有独立的审判权、检察权,有权对国家公务人员职务履行状况进行监督。人民政协作为爱国统一战线组织,要基于党的领导展开活动,亦有权就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遵守法纪、为政清廉等方面的情况开展民主监督。这些机构在当代中国政治体系的地位和特性,决定了其内部成员必然享有对党政干部监督、审议、质询和表决等相应权利。此外宪法在强调公民义务的同时,也赋予了其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或检举的权利。在行政领域,《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则从各级人民政府的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对各级行政机关公务员的监察与审计活动作出了明确规定。可以说,当代中国政治结构本质上是执政党领导下各机构、各主体内部责权统一,彼此互相协作又互为监督的运作体系。当代中国政治体制的系统特性表明党政干部考核评价必是一个多元主体协同参与的运作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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