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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时间:2021-07-01 08:02:28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随着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不断发展,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适用过程中出现了一系列问题,值得我们思考。
      关键词:未成年;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检察机关;司法工作人员
      中图分类号:D925.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8)20-0168-01
      作者简介:周倩倩(1995-),女,黑龙江哈尔滨人,黑龙江大学,2016级诉讼法专业研究生,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
      一、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概念
      (一)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概念
      附条件不起诉是指“司法人员对已经构成犯罪,但情节较轻的犯罪嫌疑人,附条件和附期限地暂时不予起诉,然后再根据被不起诉人的表现来决定是否终止诉讼程序”1。对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即未成年人进行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未成年人的人身危险性进行综合考量后来决定暂时不起诉。
      附条件不起诉与酌定不起诉虽然有着理论和适用上的相似之处,不过大体也是不尽相同。酌定不起诉对于侵害人是一种相对自由的不起诉,当达到一定的法定条件,那么检察机关就可以对侵害人进行酌定不起诉,而附条件不起诉是独立于酌定不起诉的一种制度。
      (二)附条件不起诉在我国的运用
      上个世纪90年代的我国正面临着转型期,犯罪率极高,而且未成年保护一直是社会特别关注的一个问题,那么青少年的教育保护问题越发值得重视。2虽有检察机关率先探索对未成年人的暂缓起诉,并终止诉讼程序,但是由于缺乏立法规定不能形成统一的制度标准。同时这一改革引发了社会各界对罪刑法定原则是否被滥用的质疑因此一些法院开始了对这一问题的探索。检察机关尝试通过设立家长课堂,进行心理疏导等各种帮教手段并且通过各种程序的依托来进行探索。
      二、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未成年人中的适用
      (一)设立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理由
      随着各国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和人民物质水平的日益提高,越来越强调未成年人与成年人的差异性,由于二者本质不同,未成年人具有善良的天性,因此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更应该遵循自然规律。随着刑事诉讼功能价值的逐步提高,在刑事司法活动中更应该以人为本,保护弱势群体,保护人的权利。要做到司法活动真正的保护人的权利,为未成年人提供极大的保护政策,那么除了立法本身的、免刑等,还必须通过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来保护。在保护弱势群体和权利平等的背景下,作为弱势群体的未成年人需要更多的保护,教成年人应享有更多的权利。
      (二)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实践中的滞碍
      以上构想的理论在实践中却遇到了很多的问题,例如有时候无法明确界限其危害程度,无法准确判断未成年人的犯意以及悔改程度。并且从另一方面来看,这也加大了司法工作人员办案的难度,因此司法工作人员对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的积极性不高。对被附条件不起诉人的考察时间长,浪费很多的精力,最后会导致案件逐步增加,因此司法工作人员会因为工作量急剧增加而更容易选择直接做出不起诉决定或起诉的决定。
      三、完备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一)扩大适用范围
      我认为可以将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适用范围改为:涉及刑法分则第四、第五、第六章的犯罪,有悔罪意图,可能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刑罚。当然,累犯改造的难度相对来说大很多,如果是初犯的话,那么应该最大限度的对其进行挽救、感化,使其走向正常的轨道、顺利回归社会生活。但由于累犯的犯罪意图更加明显,能够顺利感化难度大,因此如果对其进行附条件不起诉,则会造成不良影响。修改后的刑诉法已经对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进行了大幅度的完善,但这还是远远不够的,应当加大社会感化作用,因而对未成年人的社会调查就应当放在首位。社会调查这一制度起源于日本,日本的调查官制度为其提供了重要的实践依据,为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的理论提供的支撑。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是判断未成年人是否具有悔罪表现的重要依据,检察机关通过此报告对未成年人实行各种干预和手段来达到帮助其悔罪的目的。当然只靠司法机关还是不够的,更应该明确帮助考察的责任单位,检察机关进行监督。为了使这一制度得到顺利发展,应提高检察机关牵头的积极性,增加保护未成年人的社会合力,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中明确应配合的行政机关、社会组织等,为未成年人帮教挽救社会提供法律支撑。
      (二)完善被害人救济程序及法律监督制度
      当然,对未成年人进行附条件不起诉,势必会引起被害人相当程度的不满,这样会损害案件中被害人权利,那么如何平衡二者将成为人权保障和刑罚制度的重大议题。为了加大司法工作人员执法办案的公信力加强监督制约机制,减少公众对附条件不起诉的质疑,应该采取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的方式,以达到真正的以人为本。当然,展开公开听证程序,让司法工作人员對被害人有异议的附条件不起诉的案件组织公开听证,用此种形式让各方利害关系人发表言论并且统一质证,最终由司法工作人员做出决定以平衡各方利益。
      四、结语
      应加强对未成年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关注,多方面了解被监管对象,使其尽早的回归社会。
      [ 参 考 文 献 ]
      [1]兰耀军.论附条件不起诉.法律科学[J].政府法制,2006(5).
      [2]刘浪.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构建[J].华东政法大学报,2010(5).
      [3]陈光中.关于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思考[J].人民检察,20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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