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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强大学生婚恋法制教育

    时间:2021-06-16 20:03:45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当前,大学生婚恋过程中频频出现财产纠纷、非婚同居、未婚大学生生育、非婚生子女的抚养以及激情犯罪等诸多法律问题,因此婚恋法制教育应当成为大学生的必修课。针对以上问题,从大学生婚恋法制教育的内容、途径、反馈机制和道德教育与法制教育相结合这四个方面提出对策,以期帮助大学生树立积极、健康、遵法的婚恋观,防范和化解大学生婚恋中的法律纠纷。
      关键词:大学生婚恋;法律问题;法制教育;对策
      中图分类号:C913.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6)25-0144-03
      2005年在校大学生“禁婚令”的解除,把大学生婚恋置身于新的政策背景下,从此大学生婚恋成为了普遍而现实的问题。但由于大学生自身道德理性的不成熟,主体色彩的不明确以及客观上受社会环境的影响,以至于他们在婚恋动机、择偶标准、性观念、婚姻观念等方面出现了偏差,从而导致婚恋过程中出现了如财产纠纷、非婚同居、未婚大学生生育、非婚生子女的抚养以及激情犯罪等主要法律问题。通过对以上问题的分析发现,主要是由于大学生法制意识薄弱,法律素质有待加强。因此,响应“七五”普法宣传的号召,从法制方面对大学生进行婚恋教育,帮助大学生提高法律素质,树立正确、文明、守法的婚恋观,处理好婚恋过程中的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一、婚恋含义的界定
      所谓婚恋,顾名思义包括婚姻和恋爱两层含义。
      “目前在婚姻法学界,婚姻是指男女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结合。”[1]从一般概念的意义上理解,它包含了不同层次的含义:首先,婚姻是男女两性的结合。这是建立婚姻的前提,是婚姻区别于其他社会关系的自然属性。其次,婚姻必须是男女双方以爱情为基础,以长期共同生活为目的的结合。最后,婚姻必须为当地社会制度所确认。婚姻是一个法律概念,任何违反法律的两性结合都不能成为婚姻[2]。恋爱,则是男女双方在生理、心理和客观环境因素的综合作用下,互相钦慕和培养爱情的过程[3]。
      恋爱是激情的,受道德意识的规范。而婚姻则是理性的,受法律的规范和保护。大学生只有深刻理解婚恋的含义,正确把握婚姻和恋爱在人生当中的位置,才能理性面对恋爱和婚姻,合理处理婚恋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二、大学生婚恋现状分析
      2014年,湖南科技大学课题组随机抽取了北京、郑州、武汉、长沙、广州等地20所本专科院校部分在校生作为调查对象,进行了在校大学生婚恋现状的专题调研。调查发现,与传统婚恋观不同,新的时代背景下大学生婚恋呈现出复杂化和多样化的特点,具体体现在恋爱观、性观念、婚姻观和择偶标准四个方面[4]。(1)恋爱观方面,表现为恋爱动机多样化,恋爱行为普遍化,投入时间长和花销大的特点。(2)性观念方面则呈现出性知识缺乏、性观念开放、性行为动机多样化等特点。(3)婚姻观方面,既有“婚姻是恋爱的目的和归宿”的观念,也有“毕业即失恋”“婚姻是爱情的坟墓”等看法,婚恋关系不稳定,对恋爱和婚姻缺少责任意识。除此之外,对于生育的态度也呈现出多样化,想生一胎、二胎的占大多数,也有1/5的人想做“丁克”一族。(4)随着以上“三观”的改变,择偶标准也发生了变化。择偶标准的理性因素多于感性因素,但功利化现象也较突出。不少大学生把“白富美”“高富帅”、房子、车子、票子作为择偶标准。
      处于青春后期的大学生,心理发育尚不成熟,恋爱动机的多样化,婚前性行为、同居,甚至激情犯罪,说到底是社会化现象。社会上越来越开放的性观念、屡禁不止的卖淫嫖娼等一股股混浊的“黄流”对校园的猛烈冲击,污染了校园环境,同时也使大学生婚恋出现了诸多问题。
      三、大学生婚恋过程中涉及到的法律问题
      (一)财产分割问题
      大学生婚恋中发生财产分割纠纷是常有之事。大学生热恋中除了互赠礼物,还经常出现共同买车、共同买房,甚至共同投资等情况。一旦出现恋爱分手,协调处理不当,就极易引发财产分割纠纷。
      《婚姻法》第17条、第18条、第19条,新婚姻司法解释中的第4条、第5条、第6条、第7条、第10条、第11条、第12条、第15条、第16条、第18条都是关于夫妻财产分割的规定。如,《新婚姻司法解释三》第7条,婚前父母赠与的房屋属于受赠方个人财产。如果按前述观点大学生择偶要求有车有房,当双方感情不和离婚,房屋只属于受赠方。因此,不要把自己的青春抵押在没有担保的享受之上。《婚姻司法解释三》第10条,对于买房共同还贷按夫妻共同财产对待。对没有积蓄的高校大学生来说,这是个励志的规定,是追求未来婚后共同奋斗的动力[5]。可以看出,婚姻法的诸多条款都在鼓励大学生靠自己的能力打拼,这样才能维持婚姻稳定。
      (二)婚前同居问题
      “男女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就共同生活在一起,习惯上称为非婚同居。”[2]同居关系是不受法律保护的社会关系,属于道德调整的范畴。同居双方不享有法定夫妻之间的相互抚养、相互继承、夫妻共同所有财产等一系列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如果发生纠纷,根据婚姻法的司法解释,当事人如果起诉要求解除同居关系,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同居期间产生的财产纠纷、子女抚养问题属于民法调整的范围,不受《婚姻法》的保护。
      男女非婚同居生活,尽管不是法律所明文禁止的,但它毕竟涉及双方的情感、生活、工作和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又因为非婚同居关系不受法律的保护,双方一旦发生激烈的矛盾和纠纷,弱者一方的权益往往容易受到损害。因此,未婚男女在同居之前应谨慎考虑和对待。
      (三)未婚大学生生育权与非婚生子女的抚养问题
      大学生婚恋过程的未婚生育问题,会面临多种法律难题。未婚女性是否享有生育权,一直是备受争议、未能妥善处理的问题。但从目前国家出台的各项政策法规可看出,婚前的生育权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有报道称,北京一名未婚母亲生子后因为没有准生证且无法提供生父信息及亲子鉴定证明,在给孩子办理户口时被拒,当地居委会跟街道、派出所协调多次未果[6]。根据我国计生政策,给孩子上户口必须要有准生证,而办准生证就必须有结婚证。虽然也有政策规定,若能提供生父信息及亲子鉴定证明也可办理准生证,但是如果男方不能对孩子、女性负责,其权益还是会遭到侵害。由此可看出,我国通过户籍管理,以达到减少非婚生子出现的目的,这也充分说明了我国法律未赋予未婚女性生育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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