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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强化问责制 推进高校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刍议

    时间:2021-06-14 04:02:05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 文章通过对当前阶段我国高校问责制发展情况以及高校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新要求的分析,阐述强化问责制对于推进高校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重要意义。从加强班子建设、规范制度以及建立长效监督机制等方面阐述了增强高校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具体措施。
      关键词 问责制;党的建设;高校
      作者简介 林艳,黑龙江科技学院机械工程学院党委副书记,教授,硕士生导师;李丽华,黑龙江科技学院人文学院2008级硕士研究生,黑龙江哈尔滨150027
      中图分类号 D2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4-4434(2009)05-0027-04
      
      在建设和谐社会进程中,高校承担了比历史上以往任何时期都更加重要的使命。在当前我国高校,党委直接面对广大教职工、学生以及各个单位和部门,所以高校党委执政能力必须是实实在在的。在这样一个重要战略机遇期,大学逐渐从社会边缘走向社会的中心,已无法回避自身对外界承诺的责任,外部控制是高校管理中确保其责任的最佳手段。作为不同利益群体的利益诉求机制,高校党委要善于围绕发展开展工作,强化干部问责制。这对于我国高校稳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当前我国高校问责制发展情况概述
      
      问责制度的建立和逐步完善,重要的并不是事后问责,而是要通过制度建设,在事件发生前就有效规范领导干部的执政行为和执政方式,让各级干部在施政时有章可循,避免发生对社会各方都伤害很大的重大事件。
      (一)行政问责制的内涵。问责制起源于公共行政领域,是现代制度研究的一个重要内容。问责(accountability)是指对绩效的回应能力(answer-ability for performance);或如马丁·特罗(Trow)所言,“问责即向他人汇报、解释、证明及回答资源是如何使用的,并达到了什么效果”。其首先应用于对官员的行政问责,指对现任各级行政主要负责人在所管辖的部门和工作范围内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以致影响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贻误行政工作,或者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给行政机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内部监督和责任追究的制度。问责的最终目的是要从积极预防的角度实现权责的和谐统一,保证管理活动基本目标的实现。我国自“非典”时期启用行政问责制,所谓行政问责,是指公众对政府作出的行政行为进行质疑。
      2008年,以襄汾溃坝事故和三鹿问题奶粉事件为标志的“问责风暴”成为社会焦点,其问责范围之广、问责级别之高则为近年来所罕见。干部问责实现制度化应归功于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所致力的官员问责制度建设。如2001年国务院颁布实施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2003年中共中央颁布党内监督条例和纪律处分条例;2004年中共中央批准实施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等等。通过一系列制度建设,各级领导岗位的党纪和法律责任更为清晰,问责的标准和依据更加规范。
      (二)当前我国高校问责制发展情况。随着西方教育民主化浪潮的推进,问责制度也被逐渐引入教育管理体制中,尤其是在高校管理中受到重视并广泛采用。虽然高等学校不属于行政单位,但是它的上一级教育行政单位仍属于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所以将行政问责制引入高等教育管理领域。对高校实行问责有其合理性前提。
      高校问责制源于20世纪中后期的英美等国,其主要目的是为了解决高校与政府以及其他公共服务之间的要求。西方高校的实践证明,问责制能有效解决大学自治和社会责任的平衡点问题。高校问责制的推行,就是检验高校对绩效的回应能力(An8werability for performance)。通俗地说,即高校向政府部门、社会机构或个人通过汇报、解释、证明及回答高校的资源使用情况及效果。高校问责主要包含:(1)问责主体。是指高等教育机构的利益相关者。(2)问责客体。包含高校主管行政部门及其官员和高校自身,本研究侧重在对高校问责。(3)问责内容。指高校的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诉求。(4)问责方式。立足于内部问责与外部问责的视角,依据问责主体的不同,基本划分为同体问责与异体问责。同体问责的主体是上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异体问责的主体是高校利益相夫者。概括起来说,高校问责制是以绩效为核心,对高校权力进行监督以及对过失权力进行责任追究。它用于支配在组织中有重大利益关系的团体与高校管理者之间的关系,坚持高校“法人治理”的原则,以保证高校系统的正常运行,遏制高校权力异化以及保障高校利益相关者的权益。近年来,我国高校问责制的发展进入一个新的时期。如云南民族大学制定了《云南民族大学关于推行行政问责制的工作方案》和《云南民族大学行政问责暂行办法》,并由领导牵头,下设问责工作组、调查核实工作组。各学院、各部门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科级干部和一般管理干部的问责办法,或者参照学校的问责办法执行;把行政问责纳入干部学年度考评、党建工作责任制、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进行考核,并作为领导干部提拔任免的依据。相关问责机制也纷纷在各大高校建立及运行。
      应该看到,我国高校问责制的发展也存在一些问题。在我国尚无统一的《行政问责法》和《行政监督法》,约束高校领导行为的主要依据是《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等,并未解决实施高校问责制所赖以建立的基础性制度问题,这就凸显高校问责制的法理论据不足,问责结果难以服众,易使高校问责制异化成一种摆设。另外,还有论者认为我国当前高校的问责主要表现为:同体问责多,异体问责少;行政问责多,其他问责少;行政和道义责任追究多,政治和法律责任追究少;分管领导被问责多,一把手被问责少;被迫辞职多,主动“引咎”少;一问则止的多,一问到底的少。同时,我国的问责文化氛围淡薄,问责动力不足,现行的问责制过分强调惩罚机制,不利于问责制的长久实施。
      
      二、新形势对高校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新要求
      
      2008年12月18日,胡锦涛在纪念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30周年大会上告诫全党:“党的先进性和党的执政地位都不是一劳永逸、一成不变的,过去先进不等于现在先进,现在先进不等于永远先进。”一直以来,有一些人对执政能力建设有这样一种误解,认为这只是政府一级才可能存在和应该考虑的问题。事实上,执政能力关系各行各业,高校同样要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这是必须形成的共识。和一般的基础教育不同,高校是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重要阵地,是先进文化、先进思想生产的重要基地,承担着培养和造就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重要职责,是党执政、治国、理政的重要内容。因此能不能在思想政治上牢牢占据这块“营盘”,直接关系到国家的政治走向和民族的素质。与此同时,高校也是各种思想交流、碰撞、激荡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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