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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的有关规定

    时间:2021-06-13 00:04:39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问: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的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答:对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按每服一年义务兵役(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每人每月发给10元老年生活补助。
      问: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适用于哪些对象?
      答:实施对象的人员范围为: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
      农村籍退役士兵的界定为,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目前仍为农村户籍、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后转为非农户籍的人员。上述人员中不包括已享受养老金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金待遇的人员。
      问:农村籍退役士兵人员身份如何核查认定?
      答:核查认定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实施,由本人户籍地村(居)委会、乡(镇、街道)和县(市、区)民政部门统一调查、审定和申报。
      个人申报。符合条件人员需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退伍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向本人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并办理登记手续,填写有关登记审核表。
      初审把关。对相关人员的申报材料,由村(居)委会初审、乡(镇、街道)复核,并做好登记工作。对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后,将有关登记审核表上报县级民政部门;对经复核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本人。
      会审认定。县级民政部门对乡(镇、街道)上报的材料,对符合条件的,由申请人所在村(居)委会进行张榜公示。对公示期间及以后有异议的,县级民政部门要组织专人调查核实。经查实,对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通知本人并说明理由。
      会审认定的依据应为个人档案、退伍证、户口簿、身份证等有效证明材料。对年龄的认定出现个人档案与身份证不符的,应以身份证为准;对服役年限的认定出现个人档案与退伍证不符的,应以个人档案为准。对无法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申报人,由乡(镇、街道)民政助理员会同同级人武部、村(居)委会和已认定的同乡(镇、街道)、同期入伍、同部队服役的人员进行会审,形成会审纪要后,连同相关资料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问: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政策从何时开始执行?
      答:自2011年8月1日起执行。
      本刊政策咨询顾问 闻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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