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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土家族村调查

    时间:2021-06-10 16:05:15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湖北土家族村是在《湖北省散居少数民族工作条例》颁布以后启动的,目前已经建立了一批土家族村,湖北土家族村的建立,与土家族的迁徙有密切关系。土家族村的建立,促进了当地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
      关键词:湖北土家族;民族村;散杂居民族
      中图分类号:K928.5
      文獻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1332(2017)02-0094-05
      引言
      民族村是建制的行政村,民族村的设置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有益补充。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只规定“民族自治地方分为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三类自治地方,民族乡和民族村都不属于这一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在第十二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内其他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建立相应的自治地方或者民族乡”,也没有民族村设置的政策和法律规定。为保障散杂居少数民族权益,部分省区制定了相关条例。如《浙江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第九条规定:“少数民族人口占全村总人口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村,可以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并经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县(市、区)人民政府认定为民族村,并报省、市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吉林省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散居少数民族人口达到30%的村,由村民委员会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确认为少数民族聚居村。”而《湖北省散居少数民族工作条例》第十条规定:“散居少数民族人口占总人口50%以上的村,可以建立民族村。民族村的建立,由该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备案。”湖北省土家族村的设立也是依据这一法律实施的。
      一、湖北土家族村的建立
      目前对湖北省土家族村情况还没有专门的调查与研究,急需对其建制、概况和发展情况进行调查和介绍。
      湖北土家族村建立的依据是1996年9月21日湖北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通过的《湖北省散居少数民族工作条例》,该《条例》于2007年进行了修改。2007年9月29日湖北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湖北省散居少数民族工作条例〉的决定》,修改的《湖北省散居少数民族工作条例》条例出台后,开始并没有引起各地的重视,基本没有人关注建立民族村这件事情。直到2004年9月全省第一个少数民族村车溪土家族村正式建立。沉寂4年后,一批土家族村相继建立,2009年11月荆门市沙洋镇三峡土家族村建立;2010年10月28日天门市蒋湖农场长青土家族村和天门罗亭土家族村同时成立;2011年2月21日兴山县贺家坪土家族村成立;2012年6月5日通山县大畈镇白泥土家族村成立;2012年11月秭归县石柱土家族村成立。湖北省土家族村的建立前后经历了将近10年。除正式由政府认定建立的土家族村外,武汉蔡甸张河土家族村、潜江市总口三峡移民村习惯上也被认定为土家族村。
      纵观湖北省土家族村建立,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的动因:
      第一,贯彻落实民族政策,争取更多的支持。《湖北省散居少数民族工作条例》对支持民族村在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卫生等方面作了明确规定。在政治上,第十一条规定:“民族村的村民委员会,以建立民族村的少数民族公民为主组成。”明确规定了少数民族的民主权力;在经济上,第二十二条规定:“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在资金、物资、技术、信息等方面提供优惠条件,帮助民族乡(镇)、民族村和民族街开发资源,搞活流通,发展经济。”“省和辖有民族乡(镇)、民族村(街)的市、县设立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并列入财政预算,用于扶持和帮助民族乡(镇)、民族村(街)和散居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的自然村发展经济和社会事业。上级人民政府在分配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专项资金及其他固定或者临时专项资金时,应当照顾民族乡(镇)的利益;在分配扶贫专项物资时,应当照顾贫困民族乡(镇)、民族村以及散居少数民族户的需要。”在文化教育卫生等社会事业上,第二十七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帮助民族乡(镇)、民族村和民族街普及科学技术知识,推广先进适用技术,开展科学技术的交流和协作。”第二十九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对民族学校在经费、师资等方面予以照顾。辖有民族乡(镇)、民族村和民族街的县,应当设立散居少数民族教育补助专款。”第三十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帮助散居少数民族开展具有民族特点的传统文化艺术活动。民族乡(镇)、民族街应当办好民族文化站,民族村应当办好民族文化室。”第三十一条规定:“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帮助民族乡(镇)、民族村和民族街建设卫生基础设施,培养少数民族医务人员,发展民族传统医药,加强地方病和流行病的防治工作。”由于通过法规的形式确定了民族村享有许多优惠政策,因此,在土家族人口比较集中的散杂居地区,在2010年前后掀起了一次申报土家族当时热潮,先后建立了一批土家族村。
      第二,为重新获得民族的认同感。除了以上争取政策因素外,寻求自身的民族认同也是重要的原因。一种情况是在历史上迁徙或搬迁到异地的土家族在湖北土家族民族成分得到认定和恢复后,引发了迁徙到聚居区以外的土家族的民族自我意识,通过寻根问祖等方式,寻求对祖辈历史文化的认同,如黄陂张家村田氏土家族、天门罗亭覃氏土家族;第二种情况是在工程建设中,从聚居区整体搬迁到江汉平原区的土家族,希望重新获得民族群体的认定和文化的认同,如从巴东搬迁到天门蒋湖农场长青、潜江总口的土家族,从长阳搬迁到荆门沙洋镇三峡民族村的土家族。
      第三,为利用民族文化资源发展旅游产业。车溪土家族村是一个比较典型的例子。车溪早在20世纪90年代就开始利用旅游资源,发展旅游业,在开发过程中,主导者逐步认识到民族文化是发展旅游的重要资源,于是利用其与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毗邻的优势,一方面学习和移植土家族文化,增加景点的文化内涵;另一方面,确认和恢复土家族的民族成分,积极申报土家族村,以进一步彰显民族文化,推动旅游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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