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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视域下的行政问责制研究

    时间:2021-06-08 12:00:50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 自2003年“非典”事件开始,我国有了行政问责的实践,之后包括天津大爆炸、松花江水污染等事件都使相关责任人受到了问责。一系列的问责事件被人们称为“问责风暴”,然而我国尚未建立起完善的行政问责制。在十八大后我国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在这个大背景下,实现行政问责的制度化和法制化显得尤为重要。本文首先对行政问责制的含义及意义进行了分析,其次对于行政问责制的相关理论基础做了简要介绍,然后提出了我国行政问责制目前存在的问题,最后从明确公务员权责体系、实现问责主体多元化、廓清问责客体和法律、程序規范的建设四个方面提出了完善构想,以促进我国行政问责制的发展,契合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大背景。
      关键词 行政问责制 依法治国 责任政府 权责体系
      作者简介:韩姗杉,吉林大学行政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行政管理理论与方法。
      中图分类号:D621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6.207
      一、 行政问责制的含义及意义
      行政问责制在我国的实践源于2003年“非典”的爆发。“非典”时期由于很多官员玩忽职守,滥用行政权力导致“非典”在我国大肆蔓延,这些官员为此引咎辞职或受到行政处分。行政问责的实践引发了理论界对行政问责制的研究,也加快了行政问责制制度化和法制化进程。
      我国十八大后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政府和责任政府成为政府管理创新的应有之义。行政人员需要对行政管理的结果负责,需要对自己的行政行为负责,尤其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大环境下,对失责的行政官员进行问责是建设法治政府、责任政府的必然要求。
      行政问责制既是行政法学的研究对象,又是行政学的研究范畴。从行政学的角度看,行政问责制是指特定的问责主体针对各级政府及其公务员承担的职责和义务的履行情况而实施的,并要求其承担否定性结果的一种规范。行政问责制主要包括六个构成要素:问责主体,也就是由谁来问责;问责客体,即问责的对象,向谁问责;问责程序,即如何问责;问责范围,就是出于何种事由进行问责,向问责客体问什么;问责的责任体系,即需要问的责任包括哪些;问责的后果,即问责后问责客体应承担的结果。
      行政问责制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视域下具有重要的作用,主要包括:
      首先是转变政府职能,强化政府责任意识。现代化治理理念要求政府要转变职能,变管理为服务,增强对民众诉求的回应性。行政问责制可以改变以往政府行政不注重服务效率,不对行政行为承担责任的情况。行政问责制的实施有利于建设责任政府,责任政府必须能够迅速、有效地回应社会和民众的基本要求,并积极采取行动加以满足。这样可以促使官员认真谨慎、合理合法地行使权力,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在做出错误决定或造成损失时,需要给公众一个交代,为何失责,谁来担责。
      其次是契合于我国反腐倡廉的大背景,有利于推进依法行政。在实行行政问责制之前,行政官员滥用手中权力,进行权力寻租,以权谋私,在不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情况下,最终一般只是进行批评教育。但这种方式会导致官员有肆无恐,只有真正使他们意识到失责要进行追责,通过法律制度的强制让他们有所畏惧,才可以从源头上遏制腐败,减少权力的滥用。因此,行政问责制的实施可以减少各地形象工程、以权谋私等腐败现象,将官员的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使他们承担起对公众的责任。
      最后是提高政府公信力,树立良好的政府形象。行政人员的行为直接影响公众对政府的信任,目前很多公务员在行政过程中效率低下、庸政懒政,严重影响政府形象的树立。行政问责制不仅规定了要对错误的行政行为进行问责,对行政不作为和慢作为同样要进行问责。因此,该制度的实施促使公务员在工作中严格要求自己,提高行政效率。从整体上说,则有利于提升党和政府的执政能力,提高政府公信力,树立良好的政府形象。
      二、 行政问责制的理论基础
      行政问责制不仅在实践中拥有重要意义,该理论也同样拥有广泛的理论基础。本文则主要介绍社会契约论和人民主权理论。
      (一)社会契约论
      该理论认为,秩序并非是天然的,社会的秩序是由于人们基于公平的理念之上建立了社会契约。这个契约包括公民与国家间的契约,也包括公民与公民间的契约。人民把权利交给社会,自己又从社会获得了同等的权利。社会契约缔结之后,人民便永远成为国家的立法者,所以人民是主权者,政府只是主权的执行者。主权始终属于全体人民,政府是人民行使主权的工具。因此如果政府滥用人民所交给它的权力,或者没有按照契约规定履行好自己的职责,那么人民有权将公共权力收回。
      (二)人民主权理论
      该理论是由法国思想家卢梭基于主权在民的思想提出的。他认为人民是国家权力的最终所有者,政府只是主权的执行者,负责治理社会,维护公共利益。但政府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要接受主权的所有者即人民的监督,并对自己的行政行为和结果负责。在人民主权理论的基础上,公共权力的所有者和执行者是分离的,政府作为权力执行者有必要对公共利益负责,在滥用权力或违背了人民意愿的情况下,有义务接受人民的问责。
      三、 行政问责制存在的不足
      (一)缺乏明确的权责体系
      明确的权责体系是建立行政问责制的基础,责任来源于权力的行使,权力则来源于职责的需要。目前我国虽然实施了行政问责制度,但是并没有相应的权责体系,每个职位具有什么样的职责,有多大的权力尚未有明确规定,这样导致问责缺乏明确依据。例如,对于行政问责制要求对行政人员的懒政怠政进行问责,然而行政人员的职责和效率缺乏具体要求,就难以对“懒”、“怠”进行明确定义,使得问责流于形式。同时,行政问责制对责任的规定也较模糊,关于责任的分类以及不同类型责任的适用情况没有明确要求,给问责带来很大的不便。
      (二)偏重同体问责、忽视异体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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