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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跳得出俗世跳不出法外

    时间:2021-06-05 20:01:09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7月25日,一名名为“释正义”的网友晒出证据称,少林寺第30代方丈释永信不仅有私生子,还早就被开除了“僧籍”,并将少林资产转移至其“情妇”名下,消息一出引起轩然大波。事实上,作为“方外之地”的少林寺和一些寺院,早就因上市、私设功德箱、门票分成官司等诸多新闻而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
      “少林风波”再次将寺院和僧人拉入了公众的视野之中。出家人犯戒怎么办,犯法又怎么办?再比如少林寺是公司还是事业单位,方丈是“总经理”还是“公务员”?出世的宗教与现代社会的法律体系的对撞再次引发公众关注。
      “法律这个武器并非处处都管用,处处都能用,法律的利剑用得不是地方,用得不合理,也并非什么好事儿。”吉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侯学宾告诉《方圆》记者,从宏观的角度来看,政教分离是现代国家的基本标志,因此,如果有宗教人士违背这个宪法原则,那就会受到法律的管辖和规范;而从微观的角度来看,当和尚的行为处于世俗社会的时候,那么自然也要接受法律的管辖。
      犯戒不追刑责,违法一样受罚
      “上帝的归上帝,恺撒的归恺撒,”在侯学宾看来,西方这句谚语讲的是世俗世界与信仰领域之间的界限,换一种说法就是法律也不是什么都能管。出家人动荤腥,起嗔念,娶妻生子,贪恋财物,这些行为自有戒规教律加以约束,而不需要法律介入其中。
      那僧人犯戒之后具体该怎么办呢?记者了解到,包括住持、方丈等在内的僧人都属于专门从事教务活动的教职人员,而按照《汉传佛教教职人员资格认定办法》,要想成为一名教职人员,要由当地宗教协会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管理部门备案:完成备案后,发给戒牒。所以要把犯戒僧人“逐出师门”,当然就是收回戒牒,这种处罚由当地佛教协会常务理事会集体讨论作出。
      还有另外一种处罚方式是迁单。所谓的“单”,指僧堂内各人的座位,换座位就类似于“开除”。台湾高僧“星云大师”在《僧事百讲》的系列讲座中解释,“迁单”并不取消教职人员资格,如果有寺院愿意收留的话,仍可以从事宗教活动。当然,如果所犯事情并不严重,挑水洗菜、修桥补路都是常见的处罚方式。如果僧人涉嫌“玩弄女性”,则是违反了佛教五大戒律之一的“不邪淫”,后果可能就是“迁单”或收回戒牒了。
      “不过,玩弄女性在刑法上并无入罪规定,因此不必追究其刑事责任。”上海市浦东新区检察院检察官宋磊表示,当然,戒规教律并不能代替法律,如果僧人触犯法律,则同样要为他们的行为承担民事或者刑事责任。比如寺院里的发生贪腐案,可以用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或职务侵占罪等罪名来约束。”宋磊认为,寺院既不属于国家机关,也不属于公司或企业,应属于刑法规定的“其他单位”,所以这些罪名对寺院人员也是有约束力的。
      北京市岳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岳屾山表示,我国的寺院僧人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他们的行为不但受所属宗教的教义约束,而且必须遵守我国的法律。在守法这一层面上,他们僧人的身份与其他公民没有任何不同。
      事实上,僧人犯罪被处以刑罚在我国并非没有先例,2010年底,天籁寺原住持、娄底市佛教协会原会长圆通因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抽逃出资罪、重婚罪,被娄底市娄星区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值得注意的是,挪用资金罪、抽逃出资罪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贪腐”,比如抽逃出资罪多见于民营企业。“涉及杀人、抢劫、盗窃等刑事犯罪,自然也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了。”岳屾山表示。
      宗教管理局和宗教协会双重管理
      “所谓的‘方外之地’并不是法外之地。和僧人一样,寺院同样要接受法律的约束和国家的管理。”在宋磊看来,寺院不是事业单位,也不是公司,它真正的身份乃是“宗教团体”,属于社会团体的一种,因此适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只不过,宗教团体和公司的区别在于,宗教团体是非营利的,即不得以社会团体自身的名义直接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而是为其成员或社会提供服务。此外,对于寺院的内部管理,行政法规《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规定:宗教活动场所由该场所的管理组织自主管理。
      那么,类似寺院这样的宗教团体,是否存在上级管理部门呢?据了解,根据全国宗教协会制定的《全国汉传佛教寺院管理办法》第一条的规定,寺院在政府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行政领导下,由僧人自己管理;在教内,寺院应受佛教协会的领导。根据《办法》的相关规定,宗教协会对寺庙的管理职责众多,比较重要的有寺院主持的任免、备案及审批;寺院传戒的审批;戒牒的发放;僧籍的开除等等。
      岳屾山认为,除了宗教协会,国家宗教事务局也对寺院也负有相应的职责。作为其国务院负责宗教事务方面的职能部门,其性质上属于国务院直属机构,在地方上,各省、市、自治区均设置了相应的宗教事务机构。宗教事务局工作职能的重要一项就是促进宗教关系和谐,引导宗教界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活动,防范和制止利用宗教进行非法、违法活动,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渗透活动等等。
      “因此,如果寺庙发生‘贪腐丑闻’,宗教管理局是有权介入调查,具体的介入时间没有明确规定,一般认为应当在确认线索属实的基础上即可介入。”岳屾山表示,不过在处罚权上,《宗教事务管理条例》规定宗教教职人员在宗教教务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除依法追究有关的法律责任外,由宗教事务部门建议有关的宗教团体取消其宗教教职人员身份。这就意味着,宗教事务局对于寺庙的违法犯罪事件可以调查,也可以建议,但不能直接进行处罚,也不能要求其更换相关负责人。
      在侯学宾看来,宗教协会更多地像我国的行业协会,在法律上体现出指导性功能,但不具备实质性的作用,对寺院也没有处罚权。如果寺院发生贪腐丑闻,应由宗教管理局介入,或者联合司法机关一起介入,并在调查之后将证据提交给司法机关。
      宗教团体也能开办盈利性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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