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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真只是一种信仰

    时间:2021-06-05 12:00:57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清真食品的标准和管理不应当通过立法解决。清真食品的标准可以通过行业规范可以进行约束,我国其他部门法对食品管理进行了规制。单独为清真食品立法也不符合《立法法》的规定,不符合科学立法的基本原则。
      【关键词】清真食品;立法
      一、问题的提出
      近年来,食品安全问题越来越严重,引发全社会的高度关注,清真食品也不例外,例如2010年6月8日,在甘肃省张掖市发现的犯罪分子用猪肉冒充“清真羊肉卷”的制作和销售长达2年之久,先后在西北的兰州、西安、乌鲁木齐等地销售200多吨的重大刑事案件。案发后,在广大穆斯林群众中引起了极大的愤怒。于是有学者提出,应该为清真食品立法。此言一出,立刻引发社会热议,既有支持者也有反对者。2016年5月31日,国家民委就真食品管理问题答记者问时已经明确指出,“国家有关部门和各级政府在清真食品管理法制建设中,主要是针对清真食品的管理,而不是对清真食品本身”。实际上已经明确说明了我国不会为清真食品单独立法。笔者赞同国家的做法,但是其中的法理问题值得探讨和研究。
      二、清真食品立法问题界定
      目前,社会上热议的清真食品立法问题,笔者认为主要包括两个问题:一是清真食品的标准;二是如何管理清真食品。对于清真食品的标准如何确定,笔者认为,这属于宗教内部事务或者说属于道德层面的问题,国家没有必要进行干预。“对于与清真有关的问题,它适合以社会治理的方式处理,即最大可能地引导宗教领域的社会组织、民间组织发挥作用,由宗教界、信众自己来处理,而无需上升到国家管理、立法的层面。同时,中国穆斯林生活在不同地区,在不同的社会文化背景之下,清真食品的相关规定、认证,应尽量发挥地方宗教领域社会组织、民间组织的积极作用。在遵守伊斯兰教教义的前提下,按照符合当地社会文化,适合当地穆斯林群众的需要做出,而无需‘大一统’,更无需提升到国家法律层面。”
      三、清真食品立法的法理分析
      有观点认为,“对于穆斯林来说,应该有一定的规章制度去规范市场,保证清真食品的健康、卫生、安全与符合宗教制度的要求。这也是建议提出清真食品立法的初衷。”笔者并不同意这一看法,原因在于,清真食品也属于食品,如果市场上的产品出现了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应该通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甚至《刑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没有必要单独制定有关清真食品方面的法律。
      更为重要的是,根据《立法法》第四条规定,“立法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立法工作是保障我国全体公民法律权益的重要内容,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体现在立法上就是立法工作绝不能成为照顾部分群体的“特别法”、“特殊法”、“宗教法”。根据《立法法》第六条规定,立法一定要反应人民的利益与诉求,科学规定公民与国家的权利(权力)与义务。但是清真食品只是群众的生活饮食习俗,而不是符合伊斯兰教教义的食品,国家有关部门和各级政府在清真食品管理法制建设中,主要是针对清真食品的管理,而不是对清真食品本身,在适用对象上,主要针对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管理规范,建章立制,便于政府有关部门有法可依,而不是针对普通消费者。另外,清真食品立法的法理基础严重存疑。清真食品若立法,谁来立法?全国人大还是民宗委?解释权归谁?全国人大常委会还是伊斯兰教协会?谁来执法?我国的司法机关、行政机关还是遍布某些地方的“清真纠察队”?以我国现有情况来看的话,这都是清真立法绕不过去的问题,清真立法在法理上存在巨大问题。
      对于清真食品的管理问题,笔者反对单独立法。具体来讲,笔者反对将清真食品的保护特殊化。笔者认为保护包括清真食品在内的所有食品安全是国家义不容辞的责任,国家有必要针对包括清真食品在内的所有食品制定统一的安全标准。2015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食安法针对人民群众关心的食品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规范及对应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被称为“史上最严”的食品安全法。我国《刑法》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这一部分中的八个罪名也对食品安全的保护发挥了重要作用。最高人民法院也出台了相应的司法解释如2013年12月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等。另外,消费者如果购买到假冒清真食品,完全可以通过《消费者权利保护法》,甚至可以通过《合同法》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可以说我国立法对食品安全的保护上升到了一个新的层次。
      四、清真食品问题的本质
      習总书记在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强调,处理我国的宗教关系,必须坚持政教分离,坚持宗教不得干预行政、司法、教育等国家职能实施,坚持政府依法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管理。以清真食品问题为例,政府在处理相关情况时一定要慎重考虑,避免宗教和行政的相互干预。同时,要加强清真食品行业自身规则体系和评价体系的构建,把食品的清真认证这一宗教事务交还与宗教团体、组织自己管理,政府所要管理的仅当是食品安全之类的问题。
      【参考文献】
      [1] 马建福. 清真事务应注重发挥宗教团体的作用[N]. 中国民族报, 2016-5-31.
      [2] 钟宜宣. 回族等少数民族穆斯林为什么不吃猪肉[N]. 人民日报, 1995-02-23(11).
      [3] 舒洪水, 苟  震. 清真食品立法,当慎之又慎[J]. 反恐怖主义信息网, http://cati.nwupl.cn/Item/9459.aspx. 2016-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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