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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宗教活动和宗教组织法》基本概念研究

    时间:2021-06-05 04:01:04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 概念是认识之网的扭结,立法者只有借助于对各种法律事实加以概括的法律概念才能将抽象的法律原则和法律规范晓谕民众,如果没有法律概念,“整个法律大厦就会瓦解” 。法律概念可能最初俗成于人们的日常生活,经法律人赋予明确的内涵之后被纳入法律术语体系,也可能直接匠成于法律人的创造性概括。但无论以怎样的方式产生,法律概念总是以其极强的技术性和极高的精密度与一般日常生活中的概念保持着一定距离,不当然人尽谙熟通晓,故而在各国法律文本中时常可见立法者跳出法律给法律概念下定义的现象。纵览哈萨克斯坦各法,我们会发现它们的“第1条”通常用来集中指陈概念,《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宗教活动和宗教组织法》的第1条也不例外,本条罗列了6个基本概念,分别予以解释,这有助于后文诸条实现言到意到,避免为实践中实施和贯彻本法埋下了由于理解不同而产生严重冲突的可能性。通过对基本概念的解述,我们将获得一条能深入到立法者思维基本单位的通道。
      关键词 宗教建筑物 宗教活动 教士 宗教组织 传教活动
      作者简介:陈彤,新疆师范大学,教授,研究方向:法学。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1.130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宗教活动和宗教组织法》第一条规定:本法使用的基本概念:
      1.宗教建筑物(构筑物)——用于礼拜、祈祷、宗教集会、宗教敬仰(朝圣)的场所。
      2.宗教活动——旨在满足教徒宗教需求的活动。
      3.教士——得到有关宗教组织授权,从事精神布道工作的人。
      4.宗教组织——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基于精神需求得以满足这一共同利益,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律秩序内自愿结成的组织。
      5.传教活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以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注册的宗教组织的名义从事的意图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境内传播教义的活动。
      6.全权机关——在宗教活动领域实施公共管理的国家机关。
      一、 “宗教建筑物”
      立法者将“构筑物”一词用括号围住,置于“宗教建筑物”之后,似有表明“建筑物”与“构筑物”乃是可相互代替的同义词之意。但是在工程学中,建筑物与构筑物是泾渭分明的两类人工建造物。二者的区别在于建筑物具有为人类居住或活动提供空间的功能,而构筑物则一般不具有这一功能。前者如住宅楼、厂房、仓库、商厦、教学楼、体育馆等;后者如堤坝、围墙、沼气池、电线杆等。所谓宗教構筑物,一般包括露天宗教造像、宗教陵冢、宗教纪念墙和纪念碑、许愿池等,虽然这些事物也承担着宣传教义和凝聚信众的宗教功能,甚至还会成为各种宗教活动的空间坐标,其意义不在宗教建筑物之下,但它们与清真寺、教堂、佛庙、道观等宗教建筑物之间还是明显不同,宗教构筑物不仅不能与宗教建筑物划等号,甚至连被称之为“场所”都十分勉强。说某人把宗教构筑物作为一个“场所”用于礼拜、祈祷、宗教集会、朝圣,这着实令人感到匪夷所思。
      除了物理属性不同之外,宗教构筑物的宗教属性与宗教建筑物也有不同。宗教构筑物是一种除非被彻底毁灭或改造得面目全非,否则就总在强迫人们面对某种宗教的文化景观。在各宗教势力范围伸舒屈卷的历史上,宗教建筑物易主他教、改弦更张的事情并不少见,比如今日的西班牙科尔多瓦天主教堂在13世纪之前曾是全世界第二大清真寺。可一种宗教留下的宗教构筑物却往往难以为其他宗教所继承,2001年阿富汗武装派别塔利班不顾联合国和世界各国的反对,一意孤行地摧毁巴米扬大佛就是一证。因而宗教构筑物是最能对异教徒产生心理压迫感的宗教产物。把宗教构筑物纳入宗教管理的范围中确有必要。
      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往往将宗教建筑物理解为那些专门建造起来的,或者改建成的,以其充满宗教元素的外观与其他建筑物相区别的建筑物。这主要是因为历史上的宗教建筑物设计者都特别注重宗教建筑物的精神干预功能,希望通过宗教建筑物特定的外观和内饰使人们在直觉体验中获得一种可与神沟通的超验感受,他们在不同历史时期、不同国度创造出了券拱高悬的教堂、圆顶覆盖的清真寺等,这些宗教建筑物以其特殊的型制使人们产生一种深刻的宗教文化映像,并自觉地将它们与其他建筑物相区别。但本段对待宗教建筑这一术语时显得很宽泛,它剥去了宗教建筑物的建筑文化意涵,从用途角度来定义宗教建筑物。根据本条对宗教建筑物下的定义,即使一个建筑物并不能满足人们对宗教建筑物一贯的外观期待,只要用于礼拜、祈祷、宗教集会、宗教敬仰(朝圣)的目的,那么它也属于宗教建筑的范畴。显然,立法者在此处的考虑是许多新产生的宗教组织往往因资金匮乏或信众稀少,缺乏建造寺院的能力,它们通常先租赁普通建筑物,略加改造以为宗教目的,而这样的建筑物也应被视为宗教建筑物。
      需要注意的是,现实中的信教人士的宗教活动可能发生于任何一种建筑物中,比如穆斯林的礼拜就常常在住宅进行,但我们显然不能认为居民住宅也是宗教场所,因为它们有自身的主要用途。在判断某一房屋和场所的主要用途时,必须考虑多方面因素:比如内外部的设施和装修、建筑设计文书等等。
      二、宗教活动
      作为一个出现在本法名称中的词汇,“宗教活动”无疑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这个定义强调了宗教活动和教徒宗教需求之间的关系,暗含了把宗教活动自由和主观上的信仰宗教自由同等尊重的意思。根据这个定义,谈法论道、礼拜祈祷、斋戒施洗、诵经朝圣等皆属于宗教活动,但教徒进行的传教活动在不在宗教活动之列呢?哈萨克斯坦宗教组织协会提醒人们,传教活动是面向非教徒群体的,不以满足教徒的宗教需求为目的,因而不符合本段对宗教活动的。此言不缪!可是从本法“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境内的宗教活动”的规定来看,立法者心目中的宗教活动至少应当包括五类:其一,宗教仪式和典礼;其二,宗教文献、宗教物品的生产、进口、销售和取得;其三,宗教组织的慈善活动;其四,教徒、宗教组织的国际联系和接触;其五,传教活动。这时我们发现立法者所编织的“宗教活动”这只概念箩筐装不下它欲对之进行规范的一切宗教活动,法律文本前后出现了逻辑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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