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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政府组织视角下的村民自治问题探析

    时间:2021-06-04 08:02:20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在当代中国农村社会,村民委员会是存在时间最长、相对较完善的群众性自治组织。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来,村民委员会作为村民自治的载体,不断推动着基层民主的发展,但由于受到制度本身和社会环境的影响,村民委员会在实践中却陷入困境。基于非政府组织视角,本文将从历史渊源、理论支撑与法律依据三个方面来探讨村民自治问题。在新农村建设的背景下,只有重塑其非政府组织属性,村民委员会才能真正成为乡村治理的推动器。
      关键词:村民委员会;村民自治;非政府组织
      中图分类号:D63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2697(2014)04-0065-05
      作为一个农民占据大多数人口的国家,如何对乡村社会进行管理并使广大的农民投身到社会治理中成为一切中央政府必须面对的问题。在当代中国农村社会,村民委员会无疑是存在时间最长、也是相对较完善的群众性自治组织。经过30余年的发展和完善,村委会在提升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能力的同时,也在推动基层民主、促进农村社会发展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农民的权利意识日益被唤醒。在“三农”问题日趋严峻的背景下,村民自治遭遇到越来越多的挑战。如何通过制度层面的变革,使得村民委员会能够在乡村治理中发挥更大的作用,成为学术界研究的问题。在理论与实际操作层面,我们都会不自觉地将村委会作为推动基层民主发展的重点,不可否认,村委会的良性运作,会在一定程度上推动农村基层民主向前发展,但是这样也会让我们将村委会定位为基层政权组织。鉴于此,本文试图从历史渊源、理论支撑、法律依据三个方面来探讨如何从非政府组织视角下分析村民自治问题,以期化解村民委员会所遭遇的“角色定位模糊”与“功能错位”尴尬。
      一、相关概念阐述
      (一)非政府组织
      本文既然是从非政府组织视角下讨论村民自治问题,首先得对非政府组织进行界定。随着“和谐社会”概念的提出,非政府组织理论开始在学术界升温,有学者采用“剩余法”对非政府组织进行界定:非政府组织就是指除政府以外的其他社会组织,这种定义只是从否定角度定义非政府组织,我们还是无法准确理解其内涵;秦晖教授则认为:“第三部门组织就是志愿求公益的组织,这样它既与以强制求公益的政府部门和以志愿求私益的市场部门区别开来 ,又揭示了三者的关联[1]。”这样的定义直接明了,阐明了第三部门组织相对于政府部门和市场部门的主要区别,可是有个不足的地方就是以第三部门组织的主要特征掩盖了其他方面的特征,从而忽视了第三部门组织的其他特征,对第三部门组织的定义还是不够准确。
      我国的非政府组织,也可以叫作第三部门组织、非盈利组织等,英文全称是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简称NGO。改革开放以来,随着计划经济体制的不断瓦解,经济发展不断市场化和政治体制的不断改革,我国社会开始出现了一个相对独立于“国家领域”之外的“私人空间”。随着市民社会理论引入国内学术界,加上借鉴国外非政府组织的经验,学术界找到了理论与现实的切合点。在这里,我们要讨论的是如何从非政府组织的视角来分析村民自治问题,所以,我们采用的非政府组织定义是:“‘非政府组织’是至今仍广泛使用的一个重要概念,它的优点是强调公民社会组织的非官方性,表明公民社会组织不属于政府组织系统,明显不同于政府组织。但是在中国的现实生活中,那些最重要的‘非政府组织’恰恰与政府的关系最密切,有些直接就是政府的非政府组织[2]。”
      本文之所以选择从非政府组织的视角来讨论当前村民自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其实就是针对作为村民自治的载体村民委员会的功能缺失问题,也就是说村委会的非政府组织属性不断被淡化,村委会被当作基层政权组织,甚至是基层政府的办事机构,从而带来的问题就是村委会本该具备的自治功能和服务功能被弱化。本文从非政府组织的视角来分析村民自治问题,重点就是要讨论在新农村建设的背景下,如何重塑村民委员会的非政府组织功能,使得村民委员会真正成为村民自治组织。
      (二)村民自治
      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行,农村的社会组织形态和运行机制受到不同程度的破坏,如何从制度角度重新构建国家与农村社会良性的运作状态开始成为重点。1980年,广西壮族自治区的宜山、罗城两县的农民率先成立村民委员会,拉开了当代农村社会村民自治的新序幕。村民委员会作为村民自治的载体,承担着提供农村公共物品供给、维持农村社会秩序等责任,村委会在重构国家与农村社会关系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1986-1998年,吉林省梨树县进行了四次村委会换届选举。“海选模式”把对候选人的提名权从选举权中分离出来,由选民直接提名,确定候选人,自此“梨树模式”开始进入人们的视野。“海选模式”的出现使得村民自治完成质的飞跃,从等额选举到差额选举,再到“海选”模式,这一村民自治过程中新的机制安排,使得国家失去了通过行政方式控制农村事务的途径。
      我国历来是一个农民占据大多数人口的国家,如何对乡村社会进行管理并使广大的农民投身到基层社会治理中是一个值得探究的问题。从北宋到明清的乡约运动,再到阎锡山的“乡村建设”运动,都是在强调要将广大的乡民纳入到乡村社会的治理中来。在现代化的新时期,村民自治这一制度的确立,是对传统中国通过乡约运动实行乡村自治的超越,不仅实现了由传统“乡绅治理”到现在的村民自治,更重要的是当前的村民自治有了法律与制度上的保障。所以有学者认为:“在中国政治现代化的过程中,村民自治确立的意义,首先在于它是一种划分国家与农村社会组织边界的制度安排;同时村民自治这一制度安排, 使农村社会获得了与国家谈判的资格[3]。”
      二、村委会—村民自治的载体
      (一)村委会的发展脉络
      在当代农村社会,村民委员会是存在时间最长、制度相对较完善的基层自治组织。1980年,广西宜州市合寨村村民为了应对当时的乡村治理困境,合寨村村民在当地党组织的领导下,大胆冲破体制束缚,率先成立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以差额选举的方式产生了我国第一个村民委员会,并组织村民讨论制定了《村规民约》,开始了村民自治的新道路。根据1997年12月编撰完成的《宜州市志》记载:“1980年1月8日,果地村建立村民委员会,为中国村民自治第一村[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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