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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族自治地方政府推行开放式决策的路径

    时间:2021-06-03 12:01:36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民族自治地方政府重大事项决策需要由“封闭式决策”转向“开放式决策”,这既是保障广大少数民族地区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的需要,更是民族自治地方政府实现决策民主化、科学化和法治化的必由之路。要在民族自治地方成功推行开放式决策,一方面要借鉴发达地区成功的决策经验,另一方面要结合本民族地区的实际,探索适合民族自治地方政府的开放式决策之路。
      关 键 词:民族自治地方政府;开放式决策;决策程序
      中图分类号:D6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8207(2012)04-0020-04
      收稿日期:2011-12-23
      作者简介:韦仕祺(1986—),男,水族,贵州三都水族自治县人, 云南民族大学管理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行政改革与民族文化。
      
      我国正处于经济市场化、利益多元化、社会信息化和管理法制化的时代背景下,随着现代市场经济体制在我国的建立和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化,各种利益主体不断涌现,不同社会阶层之间的利益日渐分化,经济与社会发展之中的新矛盾更加凸显,导致政府决策的难度日益加大。民族自治地方政府也不可避免地面临社会多元化的利益主体对各自利益的诉求问题, 对此,民族自治地方政府应该做好利益的均衡分配,协调和解决好各方面的矛盾。在经济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要回应各方的利益诉求,调解人民群众的内部矛盾,当地政府应该有所作为,政府有能力并可以回应和调解这些利益诉求和矛盾。其路径就是在政策制定和出台的过程中,民族自治地方政府要进行开放式决策,积极吸纳广大人民群众参与到政府重大事项的决策中来,保证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诉求得到充分的表达,使政府制定和出台的政策得到人民群众的认可和拥护,提高政府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和法治化水平。本文在借鉴杭州市政府成功推行开放式决策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民族自治地方的实际,探讨了适合民族自治地方政府开放式决策的路径。
      一、开放式决策:民族自治地方政府决策模式的新探索
      (一)开放式决策的相关概念
      开放式决策是指在重大事情决策前,当地党委和政府通过一定的方式、方法和渠道,鼓励广大人民群众积极有序地参与待决策中来,广泛集纳民智,以实现有效的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达到决策效果的最优化。在作出重大决策之前,具体的决策准备工作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政府通过网络公开决策讨论稿,充分听取民意,尊重民意;在决策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市民代表列席市政府常务会议,直接参与决策过程,并实行一定的媒体传播(包括报刊、电视、电台、网络、手机等),列席人员与网民可以在现场或网上表达意见;会议之后,相关部门要及时对本地公民通过网络提出的意见给予答复,决策事项的公文在政府网站公布,会议视频在本地官方政府网站上公布。[1]
      (二)民族自治地方政府推行开放式决策的依据
      民族自治地方是我国少数民族人口主要的聚居区,当地经济社会发展主要是依靠上级党和政府的大力支持和扶持,并由当地政府认真严格执行上级政府的各项政策,推动当地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处于后发地区的民族自治地方,政府的行为对当地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环境等方面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特别是政府决策的正确与否,对促进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把握后发优势,实现“跨越式”发展都是至关重要的。因此,民族自治地方政府的决策模式值得我们深入探索和研究。从理论层面与实践经验的考察来看,我们认为,开放式决策维护和扩大了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能够保障人民依法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因此,在民族自治地方推行开放式决策是可行的。
      ⒈人民群众对事关自己切身利益的政府重大决策事项有了解和知悉的权利,这既是公民对知情权的需求,更是民族自治地方政府推行开放式决策、保障公民知情权的需要。随着公民权利意识的不断增强,人们对政府决策的各个事项越来越关注,特别是对与自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给予了不同以往的高度关注。 在少数民族自治地区,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文明的进步,有越来越多的人接受了不同程度的教育,特别是有一部分大学毕业生走向基层、进入农村工作和生活,他们受过高等教育,对自己公民权利的维护和实现都具有很强的法律意识,他们把现代民主法治思想结合自己的看法和观点传递给身边的人民群众,在现代科技和信息技术的帮助下,大学毕业生“村官”和到基层政府任职的“选调生”用知识不断引导广大群众对自己切身利益给予关注和对政府决策过程进行积极参与。国家推行大学毕业生下基层当“村官”、到基层单位去任职等一系列就业政策的时间虽然不长,但从大学生“村官”所起到的作用来看,在维护群众利益方面的确是收到了一定的效果。2008年贵州省“瓮安事件”就是因为人民群众对当地政府部门处理与群众切身利益相关的事情不满、感觉政府处理的事情不合理、不及时而导致了群众对政府大楼的打、砸、烧等集体暴力行为。据相关媒体透露,这一事件发生后,在当地基层工作的大学生“村官”在协调政府与民众的利益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这一事件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当地民众对知情权的诉求。如果当地政府及时披露处理纠纷的信息,协调各方利益诉求,“瓮安事件”就不会发生。因此,知情权是少数民族自治地区政府决策的时代要求,更是人民群众对政府开放式决策的根本要求。
      ⒉人民群众对事关自己切身利益的政府重大决策事项有参与管理和决策行动的要求,这既是公民对参与权的需求,也是民族自治地方政府推行开放式决策来扩大参与权的必然要求。我国《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等法律法规都对公民的参与权做出了相应的规定,即保障和鼓励公民参与国家的政治生活的权利。因此,当地政府应当积极引导广大少数民族群众有序参与政府重大事项的决策,让他们对于自身发展的利益诉求得到合理的表达,这不仅有助于民族自治地方政府科学化、民主化的决策,也是民族自治地方政府推行开放式决策的客观要求。
      ⒊人民群众对事关自己切身利益的政府重大决策事项有表达自己利益的诉求,这既是公民对表达权的需求,也是民族自治地方政府推行开放式决策来维护人民群众表达权的现实需要。政府要做出符合人民群众利益的重大决策,就必须收集到当地人民群众对目前最急需解决问题的信息,这些真实的、有关民生问题信息的收集以及找到合理的解决办法,需要听取当地少数民族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政府要依据这些建议,找到解决问题的办法,这也是政府政策形成的过程。这些政策都是与当地群众的利益表达直接相关的,因此,建立一个合理的表达机制和制度来保障人民群众的表达权,是对民族自治地方政府推行开放式决策的根本需求。
      ⒋人民群众对事关自己切身利益的政府重大决策有依法监督其决策的执行效果的强烈愿望,这既是公民对监督权的需求,更是民族自治地方政府推行开放式决策来落实监督权的现实需要。公民对党和政府所制定和执行的政策有监督的权利,主要包括批评权、建议权、控告权和检举权,这些权利都是法律赋予广大群众的基本监督权利。在当下经济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仅仅依靠政府的力量很难治理好全部的社会公共事务,需要借助市场、社会组织、中介机构和公民个人的合作来进行治理,方可实现政府——市场——社会组织——公民个人等综合治理,最终达成整个社会的善治。这就需要有一个多方协作治理、相互制衡的运作机制,并保证各方力量之间形成一定的制约和监督的局面,这样,才能促进各方各司其职、相互协作,为了公共利益而有效运作。这些都离不开监督,没有监督就不可能有政府决策的有效执行。因此,开放式决策模式可以为消除一方独大的弊端寻求一个合理的监督机制,这是开放式决策可以在少数民族地区推行的又一有力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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