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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顾问制度研究

    时间:2021-06-03 08:02:23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完善规范性文件、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这是我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建设法治中国的题中应有之义。
      中共中央决定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实际上就是要在法律的引导下,在全国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普遍推行法律顾问制度,让法律顾问成为公民权利的保护神。
      本文將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的要求,就从三个方面阐述我国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必要性。
      一、我国法律顾问制度的现状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日益发展、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逐步推进,我国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取得了一定进展。从总体上看,目前法律顾问制度在我国还处于初建阶段。
      在政府法律顾问方面,根据《中国律师行业社会责任报告(2013年)》统计,有23500余名律师担任政府部门的法律顾问。担任法律顾问的律师在25万律师中仅占十分之一。据不完全统计,过去三年中,全国律师为各级政府相关部门提供咨询51万余次,出具法律意见书8.7万多份,参与重大项目研究1.6万次,参与重点事件研究1.7万次,参与涉法涉诉信访处置9.5万次,为政府科学决策、依法行政、促进经济发展、加强社会管理、维护社会稳定、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作出了积极贡献。
      我国政府没有聘请律师的传统,是否聘请法律顾问,主要取决于领导对法律顾问工作的重视程度,多数已经开展法律顾问工作的单位,工作尚趋于形式,法律顾问工作缺乏刚性制度作保障,也缺乏经费保障,对法律顾问缺乏良性遴选机制,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参差不齐。
      但是,随着我国法治政府建设进程的加快,依法行政力度的不断加大,以及政府作为民事主体参与经济活动的不断增强,政府的法律事务也日益增多。如何健全律师参与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是当前我国政府依法行政的重要举措之一。
      二、我国法律顾问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缺乏法规保障
      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聘请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是规范政府行为,有效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手段。目前很多单位已经建立了法律顾问制度,聘请了法律顾问,但是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政府聘请法律顾问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随意性较大,法律顾问制度并没有达到预期效果,法律顾问在工作运转中是否起作用以及起作用的程度,取决于领导对法律顾问工作的重视程度,没有相应的制度作出明确的规定;二是受人员数量、时间、精力等因素的制约,政府法律顾问还未能全方位、多角度参与政府决策和日常涉法事务处理,一般是在政府外围工作中发挥一些作用,发挥的作用较小。
      (二)法律顾问缺乏良性遴选机制,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参差不齐
      目前政府部门法律顾问来源较为单一,主要来源于政府法制部门中的具有法学背景的工作人员和社会律师,专业力量不齐整,制约法律顾问制度效能的发挥。由于法律顾问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遇到的不仅仅是法律适用问题,很多情况下是法律、政策、社会问题交织在一起,因此政府法律顾问不仅需要丰富的诉讼经验,更需要的是较强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对社情的正确把握以及对法律风险的分析和判断能力。
      (三)法律顾问缺乏经费保障,参与政府法律服务的积极性不足
      法律顾问的经费未纳入财政预算,服务收费没有明确的指导标准,收费的数目依据法律顾问和服务单位双方协商,具有不确定性。法律顾问在服务机构中处于服务的角色,没有专职职位,荣誉感和责任感不强,不能充分发挥其主动性和积极性。
      上述这些严重阻碍了我国法律顾问制度的全面建立。
      三、关于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的建议
      “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作出的重点工作部署,是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举措,也是全面实现社会依法治理,维护社会和谐与稳定的有效途径。为实现普遍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制度,提出以下建议:
      (一)各级政府机关和国有企业要率先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制度。
      政府及所属行政机关、人民团体、国家出资管理的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必须建立法律顾问制度,设立专门法制部门,配备获得国家律师资格、国家法律职业资格或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的专职人员(以下简称法律专业人员)。其他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逐步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制度,设立专门法律事务机构,配备法律专业人员。当下应进一步完善政府法律顾问省、市、县三级服务架构,推动公职律师试点工作。
      (二)坚持协同服务,注重发挥社会律师和公职律师两个积极性,建立内外法律顾问工作协调机制。
      供职于政府、企业、社会组织的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法务人员,与社会律师不能相互取代。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的单位应充分发挥内部法律顾问和外聘律师法律顾问各自独特作用,分工合作,相互配合,共同促进法律顾问工作的开展。凡涉及诉讼、仲裁、重大法律事务、重点项目的法律事务,应聘请律师事务所办理,内部法律顾问进行协助。
      (三)要扩大服务领域。
      推动法律顾问服务各级政府建立健全重大决策法律风险防范制度、政府重大项目建设和政府社会管理工作,积极参与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参与信访和调解工作,使领导干部切实树立法治思维,增强法治化管理能力。
      (四)加大对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的宣传。
      要通过各种渠道和途径广泛宣传法律顾问制度的重要作用,加大宣传力度,为律师服务法治政府建设营造良好氛围,为建设法治中国,实现中国梦作出更大贡献。同时,法律顾问要通过自身出色的工作,提供优质服务,展示法律顾问的作用和价值。
      (五)逐步建立购买法律服务的费用支付机制。
      政府要转变观念,应支付相应“对价”,聘请执业律师为政府提供服务。各级政府应将法律服务列入政府采购计划,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形成政府采购法律服务的长效机制。提倡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引入政府采购制度,通过公开招聘等方式聘请律师作为常年法律顾问。在政府引领下,不断提高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购买法律服务的比例,推动法律顾问、法律服务业不断发展壮大。
      (六)加强对法律顾问的管理和继续教育。
      应将法律顾问纳入我国法律职业行列,只有取得国家司法考试资格的人员,才有从事法律顾问工作的资格,以此统一法律顾问的“准入门槛”。
      (七)加强职业保障机制建设。
      应当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工作激励、约束机制。建立科学的法律顾问酬薪制度和绩效考核制度,完善晋升机制,同时建立防范风险的法律机制,是法律顾问的工作成果与其晋级挂钩,激励法律顾问不断增强自身素质,提升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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