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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行政诉讼法背景下车驾管业务行政诉讼应对建议

    时间:2021-05-15 00:05:57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以下简称“车管所”)负责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机动车登记业务,机动车登记业务由于直接影响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包括机动车的所有权、使用权,因而极易引发诉讼。2017年《行政诉讼法》修改后,对车管所应对诉讼提出了新的要求。本文旨在梳理新《行政诉讼法》对车管所相关工作的影响,并通过梳理法院判例,总结应诉要点,为车管所提高机动车登记业务办理规范化水平及应诉能力提供借鉴。
      关键词:车辆管理所;机动车登记;行政诉讼法;规范化
      1新《行政诉讼法》对车管所的影响
      1.1立案
      在立案环节,新《行政诉讼法》明确了由审查制转变为登记制,大大降低了行政诉讼的门槛。同时规定了一些具体操作,如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法院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要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对起诉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等情形的,法院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内容;对于不接收起诉状、接收起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以及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起诉状内容的,当事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投诉,上级人民法院应当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这意味着任何一件机动车登记类行政诉讼的案件都有了进入实体审理的可能。另外,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第481号)第十三条规定,机动车登记类行政诉讼案件仅需交纳50元,诉讼费用较低,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诉讼量的增大,增加了车管所应诉的压力。
      1.2起诉
      在起诉环节,新《行政诉讼法》在起诉期限、被告确定、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要求以及可以起诉的内容上都给行政机关带来了更大的应诉压力:
      第一,新《行政诉讼法》将起诉期限由3个月延长到了6个月,这一方面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利提供了时间上的保障,另一方面也加大了车管所保存证据与应诉的压力。
      第二,在被告的确定上,新《行政诉讼法》规定复议机关也可以作为被告,这无疑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带来了应诉的压力。
      第三,在被告确定之后,新《行政诉讼法》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此项规定用的是“应当”的表述,也就是说“出庭是必须,不出庭是例外”。
      第四,在起诉的内容上,新《行政诉讼法》规定当事人也可以就“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含规章)”提起诉讼,这意味着车管所在办理机动车登记业务时,依据的《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也会被一并提起审查,某一规范性文件一旦被法院认定不合法,其就不能作为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这就要求车管所不能仅仅依据规范性文件来应诉。
      1.3审理
      在审理环节,新《行政诉讼法》在管辖、举证责任以及判决上都相较之前的规定有了较大突破:
      新《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诉讼可跨区域管辖,即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这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基层法院人、财、物受制于地方和行政机关的难题。
      在举证责任上,新《行政诉讼法》也规定了行政机关需承担更大举证责任,如将“电子数据”增加为证据,赋予了其合法性地位,就要求車管所在办理机动车登记类业务时要保存好音视频资料等;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第三人和证人收集证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确定也大大增加了车管所举证的压力,如《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这就要求车管所不仅要注意收集、保存证据,还要符合法定程序。
      在判决上,规定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1.4执行
      在执行环节,新《行政诉讼法》也赋予了当事人复议的权利,并规定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社会影响恶劣的,可以该行政机关负责人予以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些规定事实上在执行阶段再一次赋予了当事人救济的权利,加大了车管所执行的压力。
      1.5监督
      在监督环节,新《行政诉讼法》进一步强化了检察院的监督权力。第九十三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这全面赋予了各级检察院监督法院判决的权力,具有很强的实操性。
      2车驾管业务部分诉讼案例及启发
      从目前的行政诉讼环境可以看出,在整个行政诉讼环境对行政机关要求越来越高的情况下,车管所有必要更加注意规范行政,提高业务水平以及应诉能力。下文将从以下几个经典案例出发,总结应诉要点,以资借鉴。
      2.1原告诉因有未处理违法行为不予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案
      2016年9月27日,原告到XX车管所申请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因车辆存在未处理的非现场交通违法行为,车管所未予核发检验合格标志。同年10月11日,原告处理车辆交通违法行为后,再次到车管所申请核发检验合格标志,车管所当日予以核发。后原告以车管所在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时违法增加前置许可条件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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