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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三改一拆”中政府拆迁困境及其解决路径

    时间:2021-05-14 12:02:07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 三改一拆专项行动是浙江省重点部署的惠民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拆迁行动是三改一拆行动的基础工作也是关键所在。面对在拆迁中产生的行政主体双重身份,权益救济渠道单一以及舆论引导不足的三大问题,相关政府必须坚持依法行政、依法拆迁,以科学政绩观为导向,做好舆论宣传以及社情预警工作。
      关键词 三改一拆 依法行政 多元调解机制 舆论引导 预警
      作者简介:金碧怡,海南大学法学院2014级法学专业本科生。
      中图分类号:D630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7.103
      一、前言
      三改一拆,就是指在城区中开展的旧住宅区、旧厂区、城中村改造和拆除违法建筑,简称三改一拆。在旧住宅区、旧厂房、城中村改造,少不了建筑的拆除工作;而违法建筑物的拆除,更是围绕拆迁展开。因此,拆迁,是一切改变发生的前提,同样的,也是纠纷矛盾产生的源头。特别是拆迁中所伴生的政府困境,更是行政主体在推进城市化进程中绕不开的戈尔迪乌姆之结。
      二、拆迁困境及其产生原因
      政府推行三改一拆行动应当是一件人人拥护,大快人心的好事,可现实情况却并非如此,部分地区群众不理解,不支持,甚至还强硬抵抗,少数当事人与执法部门打起了“游击战”。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行政主体身份具有双重性,滋生寻租隐患
      在建筑物拆迁过程中,政府是认定建筑物违法的界定者,是下达拆迁许可的命令主体,同时也是判定拆迁行为是否合理的裁判者。这种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的双重身份,容易导致削弱权力资源的供给价值,降低制约和监督的有效性,严重影响政府行政行为的公正性、公平性,致使行政行为对象的不信任也是预料之内的事情。 同时,由于缺少监督,就会产生了权力的寻租空间,包括政治利益和经济利益。
      (二)三方主体的法律地位失衡,救济方式单一
      三改一拆中的拆遷,并不是一个孤立的行为,而是以房屋拆迁许可证颁发为启动标志的系列行为,包括了房屋的拆迁许可、拆迁补偿、必要时的拆迁补偿裁决以及强制拆迁。公益拆迁属于行政行为,而商业拆迁则是行政行为和民事行为的混合。 三方主体在实际中存在强弱势的区分,从高到低可以排列为行政主体、拆迁主体、被拆迁主体。而且由于我国目前拆迁法规均只是笼统的规定了拆迁程序,针对其中的行政法律关系以及民事法律关系含混不清。无法就法律关系进行准确的区分和定性,往往容易产生踢皮球式的诉讼现象。
      (三)失守舆论阵地,陷入被动地位
      大多是社会不同群体之间、群众与政府之间,针对同一社会问题,因为各自利益出发点不同,价值观的取向不同而产生意见和想法上的分歧。如果占主导地位的舆论是积极的,就会促进该项事件的有序推进,取得预期成效;如果是消极的,就会对事情的发展产生不利的影响,甚至可能出现双方对峙的紧张态势。同样的,在三改一拆的进程中,也存在这种情况。这一方面表现了网民对于三改一拆的舆论态度,另一方面也显示了政府在三改一拆工作的舆论引导工作没有到位,至少应该宣传普及工作没有做到位。
      三、拆迁困境的本质
      拆迁困境下涌动的是各方力量的博弈。不同的法律关系主体参与其中,私人的利益与公共的利益,个人的利益与政治权利以及相关的商业利益交织在一起,形成一种权力、权利、利益的博弈,引发社会关系的紧张态势。
      拆迁困境下潜藏的是体制转型意识的觉醒。这种制度性的矛盾纠纷并不鲜见,每一个处于转型期的社会都会遇到这样的风险漩涡,所有进行社会管理的部门都要面对这样的管理问题。典型的特征之一就是大凡政府主动而为的且涉及到商业利益的行政行为,其公正性便常会成为质疑的焦点。因此,作为市场经济中无形的指挥棒,政府更多的应该是扮演着守夜人的角色,尽可能给予市场以自我调节的自由。
      四、拆迁困境的破解路径
      政府在推进拆迁工作的过程中,应当依法行政、阳光行政、科学行政,做好社情预警和舆情引导工作,顺利走出拆迁困境,从而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双赢,公权力威信和私权利完整的共存。
      (一)依法执行,慎重强拆安置
      在拆迁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循相关行政程序,处于公共利益需要而实施的拆迁,就应当先形成科学的区域规划和房屋拆迁计划。在新规划形成之后,应当参照《城乡规划法》的相关程序性规定,根据实际需要,通过举办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征求地区居民尤其是涉及拆迁地区的被拆迁户的意见和建议。
      由于拆迁关系到被拆迁人的重大财产权益以及人身利益,因此必须慎用强拆。对于公益性拆迁,应当严格贯彻现在的双轨制行政强制执行体制,即“以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为原则,以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为例外”。不能以促进城乡一体化建设为由,简单的将强制拆迁的权力赋予相关的行政部门。
      (二)依法行政,设立双重机制
      正如大禹治水一样,针对拆迁过程中形成的矛盾冲突,围追堵截不如因势利导,视而不见不如积极面对。疏导,意味着需要设立多元纠纷解决机制;面对,则表示需要建立诉求引导机制。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可以是充分利用现有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以及信访机制,做好法律规章的解释工作、处理结果的说理工作;强化司法部门主导并由律师事务所律师参与的法律援助机制,不断增加参与提供援助的人数,适度放宽受援条件,满足社会“夹心层”对于免费法律服务的需求;积极引入社会自治组织参与调解,借助之前已经形成的“大调解”机制对接社会各界力量,实现调解资源的充分利用;积极发挥法院自身的司法专业化优势,调解机构相关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法律指导或派员授课,从而协助提高调解组织的调解能力,提高案件调解的效率和质量。而诉求引导机制,除了建立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以降低权益人维权成本,缩短维权时间上,还可以建立类似于消费者保护协会一样的社会团体,提高权益人的组织化程度,引导诉求从无序化向有序化发展,从分散式向集中式转变,从杂乱态向法治态进行,从而有效冷却盲目的冲动,理性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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