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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偷税行政违法行为的认定

    时间:2021-05-14 04:01:30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税务机关认定偷税行政违法行为应采取过错推定的原则,只需考虑纳税人是否违反《税收征管法》六十三条的规定,无需判断纳税人主观过错;侦查、起诉、审判阶段,公安司法机关必须依据刑法理论,确定偷税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故意。
      【关键词】偷税;行政违法行为;认定
      
      《税收征管法》第63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偷税案件的查处是稽查局的职责之一,偷税行政违法行为的认定是税务检查当中的一个重点及难点问题。在日常工作中有一种普遍的观点:纳税人需要有主观故意,没有主观故意或对法律、政策不了解不应定性为偷税。本人对此持不同观点。分析如下:偷税行政违法行为的认定政治与法律政治与法律偷税行政违法行为的认定
      
      一、申报不实属于进行虚假纳税申报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这两类纳税人在税款计算方法、适用税率、管理办法上都有所不同。划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基本依据是纳税人会计核算是否健全,是否能够提供准确的税务资料以及企业规模的大小。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须向税务机关办理认定手续,以取得法定资格,纳税人在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时已经明确表示“能够准确核算进项、销项税额。”
      稽查局大多数情况是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前年度或月份履行纳税义务情况进行检查,被查单位针对检查期间的每个月都在申报大厅办过了纳税申报手续,每个月的纳税申报表上已经加盖税务机关的受理申报专用章。在每月的纳税申报时,纳税人在申报表中也声明:“此纳税申报表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填报的,我相信它是真实地、可靠的、完整的。”
      从《征管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可以看出,在这种情况下,法律对造成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原因划分为三类:1、税务机关的责任;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3、偷税、骗税、抗税。因此,对纳税人来说,申报不实只能是偷税或计算错误。计算错误是征管法中唯一的免责条款,即漏税。
      所以,纳税人进行纳税申报过程中,报送虚假的纳税申报表,不如实填写或者提供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其他纳税资料,申报金额不实,少报应税收入的行为应当属于偷税条款中“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
      
      二、判断纳税人是否构成偷税行政违法行为的依据
      
      如果纳税人在客观上存在该《征管法》第63条所指的四种行为即构成偷税行为,法律并未要求税务机关在此判断纳税人的主观动机和故意。即法律规范并不要求税务机关在判断一项行为是否构成偷税行为时必须考察纳税人的主观故意。况且,由于纳税人心理状态的复杂性,税务机关并不具有考察判断纳税人主观动机和故意的能力。
      例如稽查局在日常稽查中绝大多数案件都是纳税人以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货款未收,少申报销售收入。这当中我们很难判断纳税人是否具有偷税的主观故意,也许纳税人想永久隐瞒收入,也许纳税人打算在货款收回后申报纳税,等等,不存在偷税的念头,但其行为63条的属于虚假纳税申报。对这类的偷税案件税务机关按照《征管法》的规定进行补税和处罚后就可以结案,这不是以罚代刑。
      如果税务机关因为其他原因将应该定性为偷税行为的案件套用征管法的其他条款进行补税和处罚,此举是很不严肃的。法律是严谨的,每一个法条都有其调整的对象和范围,《征管法》第63条的偷税条款属于禁止性法律规范,法律规范在成文法中的体现就是法律条文,每一个法律规范都具有三个构成因素:一是指明规范适用的条件;二是指明该规范允许或禁止的行为;三是指明违反规范的法律后果。错误地套用条款,当法条真正针对的违法行为发生时,又该怎样处理呢?
      如果纳税人认为税务机关的某项处罚过重而提起行政诉讼时,法官会对税务机关的处罚依据进行审查,那时候我们的处罚是否合法也就很难说了。
      
      三、不懂法不能免责
      
      具有正常责任能力的人因为不知法、不懂法而对自身行为的法律性质或意义产生错误认识,这种现象在刑法理论中被总结为法律认识错误,其大致可分为三类:实施了触犯刑法的犯罪行为,而自己却认为不是犯罪;实施了自认为是犯罪的行为,但实际上并未触犯刑法;对自己实施的犯罪行为在罪名、罪数、罪行上存在不正确理解。学界通说认为,这种认识错误不影响定罪。法理相通,在行政处罚中,不懂法不能免责。只要是经过法定程序创制出来,并经法定形式对社会公开,且已经开始正式实施,法律法规就已经生效,任何人不能以不知法、不懂法为由触犯法律,挑战法律的尊严。
      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庞大,每个月都有大量中央的、地方的文件出台,但是这些税法文件从来没有对纳税人保密。以西安市为例,每月的新文件都会在《中国税务》、《税法公告》杂志上公布,纳税人每月申报时也会在税务所或申报大厅领取《税法汇编》。2005年国家税务总局的《税收管理员制度(试行)》中也规定,税管员的工作职责包括“宣传贯彻税收法律、法规和各项税收政策,开展纳税服务,为纳税人提供税法咨询和办税辅导;督促纳税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申报纳税、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加强账簿凭证管理。”同时作为纳税人,特别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也应该加强税法的学习和理解。
      现代法治强调法律必须经法定形式和程序向社会公开,未经公开不能发生法律效力;但法律一旦公布,就应推定其为社会公众所知晓,对其调整对象一律适用。如果允许当事人以不知晓法律为由拒不执行和遵守法律,其结果可想而知:所有的违法者都可以声称自己不懂法,因而不应负法律责任。
      
      四、法律责任的归结,没有违法故意不能免责
      
      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受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法律责任的归结,也叫归责,是指由特定国家机关或国家授权的机关依法对行为人的法律责任进行判断和确认。
      在法律责任构成理论中,行为的主观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故意是指行为人预见到自己行为的后果,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的心理状态;过失则是指行为人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应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的心理状态。
      主观过错在行政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认定中的重要性并不相同。在刑法中,认定行为人主观上存在故意或者过失,这是定罪量刑的一个必备条件。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但司法机关不能确认行为人主观上存在故意或者过失,不能认定当事人构成犯罪。相比而言,民法领域的责任认定则更为复杂。违约责任一般采用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在认定违约责任时候一般无需深究责任人的主观过错,关键在于确认违约事实、排除免责事由。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有过错责任原则、严格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之分,其中过错责任原则是基础,其他原则只是法定的例外。
      在行政法律领域实行过错推定的方法,一般只要行为人实施了违法行为就视其为主观有过错,不必再深究其主观因素,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意见,也可以看出,如果纳税人没有主观过错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以偷税、骗取出口退税论处,只承担不能抵扣税款的后果,并且,如果能再取得合法发票的可予抵扣。但是,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实务界倾向于按照客观归责原则处理。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组织编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释义与讲座》对行政机关应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给予了明确支持,税收征收管理法取消漏税的规定,有明显的去主观化倾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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