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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刑诉法视域下的警察权行使研究

    时间:2021-05-13 20:06:04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 新刑诉法对公安机关警察权尤其是侦查权的行使,在案件管辖的确定、强制措施的采取、证据收集种类和手段的扩充、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精神病人的临时性约束措施的采取等方面给予了新的授权,但同时在律师参与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合理性实施、非法证据的排除、未成年人诉讼权利的保障等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公安机关应进一步主动适应、积极应对新刑诉法的实施,从执法理念,侦查策略,办案模式,讯问方法,证据意识等方面入手,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执法。
      关键词 新刑诉法 警察权 侦查权
      基金项目:江苏省高等学校大学生实践创新训练计划省级重点项目;项目编号:201310329005Z;江苏省高等学校优势学科资助项目(PAPD)。
      作者简介:王存祥、范亚军,江苏警官学院2011级公安管理系警察管理区队学员。
      中图分类号:D631 文献 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5-168-05
      2013年1月1日,新刑诉法以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以下简称《程序规定》)正式实施。新刑诉法在对公安机关侦查活动给予新的授权性规定的同时,也对公安机关规范行使警察权尤其是侦查权提出了更高要求并进行了相应的制度设计;《程序规定》也对公安机关的刑事执法办案的规范化作了更为明晰的规定。然而,新刑诉法以及《程序规定》实施以来,公安机关如何较快地适应新法对刑事执法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在具体的执法办案中是因为制度设计粗疏、还是因办案人员执法能力未能适应新要求而出现了困惑,如何破解刑事诉讼中警察权行使的有关问题,等等,需要认真对待。
      一、刑事诉讼法中的警察权
      我国警察权权能的理性分析认为,警察权是指国家依法授予警察机关以及人民警察履行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秩序职能所必需的各种权力的总称,本质上是一种国家行政权。①我国法律授予警察权的范围包括警察行政职权和警察刑事职权,具体表现为治安行政权、强制戒毒权、交通行政处罚权以及刑事侦查权等,其中警察刑事职权即刑事侦查权是最具强制力的一种。
      作为警察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刑事侦查权要求警察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代表国家对涉嫌犯罪的人员进行追诉,警察个体和组织必须服从上级的指挥与命令,体现出明显的行政权特征。这就决定了刑事侦查权的配置必须首先考虑如何有效地打击犯罪,提升国家控制犯罪的能力,从而维护社会秩序,实现对多数人人权保障的问题,直接表现在当犯罪行为发生之后能够迅速地启动刑事诉讼,在法律授权范围内对与犯罪相关的人员与财物采取必要措施,及时地收集和固定证据。
      不过,在考虑刑事侦查权的配置高效之外,现代法治的基本精神还要求刑事侦查权的行使应该遵守法律原则、责任原则、比例原则和制约原则,②特别要注重人权的保障,以提升刑事侦查权行使的正当性,实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动态平衡。因此,通过良善的刑事诉讼授权与控权制度设计以及在人权保障理念指导下的警察侦查权制度运行,使得刑事侦查权的行使遵守相应性原则或比例原则成为可能,最大限度地降低不必要地牺牲公民人身、财产自由权为代价借以换取恢复社会秩序情形的出现。
      正确对待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警察刑事职权即刑事侦查权,有利于规范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刑事执法行为,有利于提高公安机关及其人民人民警察的执法水平,有利于兼顾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
      二、新刑诉法对警察权运行的积极影响
      作为警察权重要组成部分的公安机关侦查工作,是绝大多数刑事案件进行诉讼的基础环节。新刑诉法以及《程序规定》通过扩张案件管辖范围、完善部分强制措施、丰富证据收集的种类及其措施、规范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精神病人的临时性约束措施的采取等,对进一步加强打击犯罪的力度,提高公安机关的工作效率,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具有积极意义。
      (一)进一步扩大、明确了案件管辖地,促进公安机关迅速及时立案
      《程序规定》在原来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明确了犯罪地的范围,即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犯罪行为发生地,包括犯罪行为的实施地以及预备地、开始地、途经地、结束地等与犯罪行为有关的地点;犯罪行为有连续、持续或者继续状态的,犯罪行为连续、持续或者继续实施的地方都属于犯罪行为发生地。犯罪结果发生地,包括犯罪对象被侵害地、犯罪所得的实际取得地、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对利用计算机网络实施的犯罪,把用于实施犯罪行为的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接入地以及网站建立者或者管理者所在地,被侵害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及其管理者所在地,以及犯罪过程中犯罪分子、被害人使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所在地都列为公安机关可以进行管辖的区域。此外,还规定了行驶中的交通工具上发生的刑事案件,由交通工具最初停靠地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交通工具始发地、途经地、到达地公安机关也可以管辖。这一系列的规定,从打击犯罪的客观需要出发,细致合理地明晰了犯罪地的范围,利于公安机关关于犯罪管辖地的及时确定,避免了公安机关因为案件管辖地问题出现争执的情况,便于公安机关节省时间快速立案,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打击犯罪。
      (二)新增证据种类,拓宽了公安机关取证的路径
      在新刑诉法之前的司法实务过程中对电子数据的使用,常常是要对其进行公证或者将其形式转化为书证,或者申请专家鉴定进而转化为鉴定结论,或者当作视听资料与其他证据形成证据链后进行审查,这显然不利于公安机关调查取证和运用。新刑诉法将“电子数据”新增为证据种类,适应了大数据时代追诉新型犯罪如高科技、智能化犯罪数量激增的需要,有利于公安机关针对这类证据的特点,及时搜集和固定证据;此外,新刑诉法还通过明确对特定案件实施技术侦查措施搜集的材料能够作为证据使用,进一步有效拓宽了公安机关取证的路径。
      (三)完善证人作证机制,促进公安机关依法收集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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