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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成年少女性交易防治研究

    时间:2021-05-08 16:03:00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http://img1.qikan.com.cn/qkimages/zxkx/zxkx201601/zxkx20160147-1-l.jpg
      【摘要】我国关于未成年少女性交易防治的理论研究不足,且相关社会治理效果不佳。赫希的社会键理论对青少年违法犯罪现象等具有强大的解释力,以其观照未成年少女性交易现象,并探求防治之道,具有重大理论和现实意义。在该理论视域下,未成年少女性交易活动的成因,可以归结为社会键的扭曲或断裂,而对其基本的防治之道,须着眼于社会键的重塑或归正。
      【关键词】社会键理论;未成年少女;性交易防治
      【中图分类号】R167【文献标志码】A
      未成年(少年或儿童)是国家最为重要的战略资源,关乎国脉兴衰。《儿童权利宣言》明确规定:儿童应受到特别保护,制订有关法律应遵循儿童最大利益原则。为此,许多国家和地区在对未成年人与成年人性权利的保护上呈现二元性架构,即对与成年人发生性交易的行为,一般不作犯罪处理,对与未成年发生性交易的行为,在大多数国家被认定为犯罪行为,例如加拿大、美国、德国、法国、意大利、英国、日本、新加坡及我国台湾地区,等等。这亦是国际上形成的基本共识,相关规定见诸于《日内瓦儿童宣言》、《儿童权利宣言》、《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如第23条、24条)、《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公约》(如第10条)、《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保护和儿童福利、特别是国内和国际寄养和收养办法的社会和法律原则宣言》、《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在非常状态和武装冲突中保护妇女和儿童宣言》,等等。以我国台湾地区为例,其以立法形式制定了《儿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条例》(简称《条例》)和《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系统且具体地将与未成年人发生性交易行为纳入法治轨道。例如,《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与未满十六岁之人为性交易者,依刑法之规定处罚之。十八岁以上之人与十六岁以上未满十八岁之人为性交易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币十万元以下罚金。”\[1\]
      近年来媒体上频现的“援交案”(或未成年性交易案)等,暴露出我国在未成年人性权利保护上存在着明显缺陷。仅以立法为例,我国法律并未将与14至18周岁未成年人发生性交易的行为纳入刑法规制之列,这显然不利于未成年人(尤其是未成年少女)性权利的保护,也有悖国际基本共识。鉴于社会键理论对青少年犯罪或越轨现象具有强大的解释力,笔者拟从未成年少女性交易问题的研究现状出发,引入社会键理论并以之观照相关问题,以期为未成年少女性交易防治提供崭新且合理的路径选择。
      1理论研究之现状:专门和系统性的研究严重不足
      就当下而言,我国关于未成年少女性交易防治的基础理论和实证研究严重不足,笔者通过中国知网、万方数据库等搜索,尚未发现有专门论著在核心期刊上发表。就有限的相关研究成果分析,研究不足之处还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是研究路径亟待更新。通常学者考察犯罪原因多沿用了古典犯罪学派的理论范式,即从人类学因素、自然因素和社会因素考察。亦有学者从经济、社会和文化的视角展开研究。这两种理论研究范式的合理性自不待言,但上述进路存在明显的缺陷,即研究缺乏针对性,容易陷入泛泛而论的境地。
      二是实证资料严重匮乏。就笔者所搜集的资料分析,尚未发现有专门针对未成年少女性交易问题展开的调查研究。与之相关的研究有:(1)2009年,复旦大学公共卫生学院和上海市计划生育科学研究所对6023名青少年(5~24岁)所做的调查。此次调查显示:4.3%的有过商业性行为,12.7%的有过性行为(含商业性行为)。(2)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和中国儿童研究中心联合调研所形成的《青少年援助交际行为访谈报告》。(3)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梁俊华、汪凯与童小军合作的《大学生对援助交际认知状况的调查与分析》。(4)基于对福建省251名卖淫青少年女性的问卷所形成的《卖淫青少年女性的社会心理特征及其成因》的调查报告。(5)中国政法大学调研组所作的《未成年案件特征的实证分析》。(6)余海燕的《未成年人性犯罪现象分析及预防对策》。(7)《关于贵州农村女性卖淫问题的调查与反思》,等等。此外,2004~2014年间被舆论曝光的未成年人参与性交易的案件约20余起,但这20余起案件因信息残缺,多数研究价值不大,仅有上海中小学生卖淫案、十堰特大组织少女卖淫案因相关资料较为详实,比较有个案研究价值。
      进而言之,由于对未成年少女性交易现象专门和系统化的基础理论研究不足,导致实证研究难以深入有效展开;基础理论研究不足和实证研究的匮乏又引发制定科学决策的难题,以至于相应的社会治理难以有效开展。本文倡导从社会键理论视角全面分析相关问题,是对传统理论研究范式的更新和超越。其显著优点在于:可操作性强、简约有致、综合性明显、实证性突出。虽然克罗恩(Marvin Krohn)和梅西(James Massey)认为,社会键理论难以解释所有的犯罪现象,而对少女犯罪和轻微的少年犯罪具有较强的解释力\[2\],但这并不影响本文的研究,因为本文的研究对象正是未成年少女。
      2基本原理之解读:社会键理论之于青少年犯罪问题
      2.1“社会键理论”的历史谱系
      “社会键理论”(social bond theory),又译为社会控制理论、社会联系理论,是由美国当代著名犯罪学家特拉维斯·赫希(Travis Hirschi,1935-,简称赫希 )于1969年所提出。赫希在他的《少年犯罪原因》一书中对社会键理论有比较详尽的论述\[3\]。为更加直观表明社会键理论在整个犯罪学派演变过程中所处的位置,详见图1所示,并简要分述如下。
      图1犯罪学派流变简图
      犯罪学派大致可以分为两个基本类别:古典主义学派(或古典犯罪学派)和实证主义学派(或实证犯罪学派)。犯罪学上的实证主义又可分为生理实证主义、心理实证主义和社会实证主义。切萨雷·龙勃罗梭(Cesare Lombroso)是生理实证主义奠基人之一。英国心理学家鲍尔比(Hans Eysenck,1964-1977)是心理实证主义的重要代表。萨瑟兰、迪尔凯姆、默顿和赫希等是社会实证主义学派该学派的重要代表。该学派对犯罪学的发展影响重大,形成了诸多影响深远的理论。例如,萨瑟兰(Sutherlard)的“差异交往理论”(Differntial Association Theory)、迪尔凯姆的“失范理论”、默顿的紧张理论以及社会控制理论。其中迪尔凯姆的失范理论后来成为“紧张理论”和“社会控制理论”的重要理论基础,而社会键理论作为社会控制理论的典型代表,其在解读青少年犯罪或越轨行为上具有显著的解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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