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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文化与法人刑事责任

    时间:2021-05-08 16:00:56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作者简介:廖策(1960- ),男,辽宁沈阳人,中共沈阳市皇姑区委党校高级讲师,沈阳化工集团、沈阳农垦总公司高级统计师,主要研究方向为企业管理,经济管理。
      
      摘 要:企业文化是企业的意识形态和价值观念,企业文化与法人刑事责任有着共同的事实学基础和规范学基础。企业文化是主客观的统一,为法人刑事责任研究提供合适的事实学平台。企业文化在法人刑事责任认定、裁量、执行、刑事责任目的实现方面是重要因素,通过对企业文化与其他制度和非制度变量的关系分析,为法人刑事责任的发展提供了新的思考路径和事实与价值上的支撑。
      关键词:企业文化;法人刑事责任;理论发展;制度实践
       中图分类号:D924.3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1605(2012)02-0070-04
      
      一、企业文化与法人刑事责任的相关性前提
      企业文化因其广泛的涵盖性而不具有确切而普世的概念,但从诸种定义中能够取得共识的是,企业文化是企业和企业界的意识形态和价值观,其核心作用在于增强组织的凝聚力。用一句经典语言的表达就是:企业文化是企业的灵魂。即以“文化”名之,就不再是以经济的视角观察分析企业这种社会现象,而有从文化角度认识企业的意味。作为经济组织的企业只是企业文化研究对象的一个方面,在企业文化的研究中,企业被分解为许多要素或方面进行观察和分析。企业文化至少可以分为核心层和外围层。[1]核心层是指企业的经营理念和价值观,企业的产品竞争力由技术竞争力决定,技术竞争力由制度竞争力决定,而制度是物化了的理念的存在形式,因此,理念才是第一竞争力。外围层是企业员工的行为模式。员工行为模式是企业理念和价值观念的外在体现,员工队伍的素质、企业内部群体协作与配合以及团队精神,成为企业活力的源头。企业文化是外部适应性和内部一致性的统一。外部适应性有使命、社会责任、长期导向等组成要素;内部一致性有诚信、团队协作、规范管理以及组织学习与创新等组成要素,企业文化的产生与发展基本上是围绕解决组织的外部适应性和内部一致性问题这一主题而展开的。[2]
      企业文化这一概念的提出,是在理论上将企业不仅作为经济组织,而且作为社会现象,置于关系范畴中去认识和分析。企业文化的研究对象是作为经济组织的企业的制度化要素与企业内外生态环境的关系,也就是制度化要素与非制度化要素的关系。企业文化为其提供分析和讨论的平台和中介。例如,有关企业绩效、企业控制、企业价值增长等热门主题的研究,往往会通过企业文化作为整合要素的分析平台,或通过具体理念与特定主题建立关系模型作为理论中介。
      对企业及其生态环境和价值观念的社会学关注,为企业文化研究与同样关注组织体自身特点及其环境因素影响的法人犯罪学提供了同样的研究旨趣和平台。法人犯罪学发展于企业经济和企业文化繁荣的美国。20世纪30年代,美国犯罪学家萨瑟兰对此作出了杰出的贡献,其后又有七八十年代克林纳德和耶格尔的推动,虽说关于法人犯罪的研究已不再是犯罪学和刑法学的陌生领域,但他们的研究仍被认为是极为卓越的。法人犯罪中的“法人”并非具备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在中外的犯罪学和刑事法制中,法人犯罪就是指组织体犯罪,并不限于民商经济法中法人组织。如我国《刑法》第30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在法人犯罪的研究中,公司和企业是组织体犯罪的标本,在萨瑟兰、克林纳德和耶格尔的研究中,公司和企业犯罪就是法人犯罪的代名词。法人刑事责任是法人犯罪的刑事法制表达,作为犯罪学研究对象的法人犯罪与作为刑法学研究对象的法人刑事责任虽有事实学与规范学的属性差异,但在同样以组织体犯罪现象作为事实基础,同样关注组织体自身特点、组织体与成员的关系和环境影响方面是一致的。从事实学的角度看,这些关注正与将企业作为社会学组织的企业文化对企业制度要素的整合与关系分析,与环境的相互作用形成共同的事实学基础;而从规范学角度看,作为意识形态和价值观念的企业文化与以价值选择、规范评判为目标的法人刑事责任有共同的规范学基础。
      因此,企业文化与法人犯罪、法人刑事责任有着共同的研究对象、研究视角和研究旨趣,这是在它们之间建立相关性的前提。
      二、企业文化与法人刑事责任的理论发展
      从刑事立法的角度看,法人犯罪或单位犯罪已为世界范围内的刑事立法所接受,组织体已成为不可争辩的犯罪主体和刑事责任主体,但法人刑事责任的法理基础却仍然是建立在以自然人为中心的责任主义刑法体系上,坚持以意志和行为为核心的构成要件理论要求组织体必须具备和自然人等价的主观意志和客观行为,才能符合主客观相统一、主客观同时存在和责任主义的原则,而专属于自然人的刑事责任体系是难以满足法人刑事责任的理论需求的,无论如何法人都无法存在和自然人一样或相似形态的主观意志和客观行为。对于自然人而言,个人不仅是事实上的主体,即意志主体和行为主体的统一,而且是法律上的主体,在刑法中就是责任主体,即事实主体和法律主体的统一;而法人则不然,作为组织体,它很难被认为是事实上的主体,因为实践中的组织体,如企业,是以企业家和员工的决策和执行活动为事实存在影响社会的,在事实上只存在企业家和员工的个体或群体的个人意志和行为,不存在脱离自然人个人的独立的企业意志和行为,但是在法律上,法人是毫无疑问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主体,作为法律责任主体的法人是立法有目的选择和法律技术设计的结果,不是对事实状态的直接反映,因此,法人是事实主体和法律主体或刑事责任主体的分离。由此,适应法人刑事责任的责任原理就成为了刑事责任理论发展的新话题。
      那么从事实上看,企业文化是否是脱离自然人个人的独立的企业意志和行为的表现,并成为法人刑事责任的事实基础呢?对法人刑事责任的认识必须注重法人自身特点已成为法人刑事责任研究的共识,企业文化确实是很好的切入点。美国学者最早提出了法人文化责任论,[3]该理论主张,在能够确认法人中存在促进法人成员犯罪行为的法人文化时,就可认定法人的犯罪意图。而据以判断促进犯罪的法人文化存在的因素是:法人的等级结构、法人的目标、法人的教育体制、法人成员的现行违法行为、法人对其成员违法行为的处理、法人的赔偿政策。这些因素被用来判断法人犯罪意图的存在,结合法人成员的犯罪行为来认定法人的刑事责任,以满足主客观统一和责任主义的要求。应该说,法人文化责任论相比于传统的替代责任论而言,注重从法人文化这一法人自身特征中去发掘法人刑事责任的事实基础是进步的表现,但其仍然沿用责任主义的逻辑,试图以法人文化代表法人在事实上存在的,同时也是法律上认可的主观意图的努力是徒劳的,其仍然将法人类比自然人,忽视了法人事实主体与责任主体分离的特征。对于法人刑事责任而言,对企业文化的关注应回归于事实学本位,企业文化的研究是在事实基础的意义上为法人刑事责任提供理论支撑,而并非直接用来解决法律技术和法律价值等规范学问题。
      作为意识形态和价值观念的企业文化是一种相对抽象的客观实在,不因组织成员意志的转变而轻易改变,但企业文化是在与企业组织要素与企业生态环境的相互作用中形成的,因此企业生态环境的变化,如特定行业习惯的形成、知识经济、信息经济时代的到来等,会对企业文化的变化产生影响,企业文化的转变会通过企业家和员工对时代转型的适应与理解实现,也会通过对制度性要素的引进移植、重新排列组合、增减等改革而实现。而企业文化又是从特定控制模式、绩效效果、利益相关者关系的处理、企业价值的增长机制、员工的行为模式、经济生活的转型等因素中反映和总结出来的。因此,作为客观实在的企业文化,是企业中人的思维和行为和企业外表现为企业所生存的生态环境的人的思维和行为的客观性、稳定性所决定的,作为意识形态和价值取向,企业文化的内容是人的价值取向,企业文化的转变取决于人对制度和非制度因素的选择力、适应力、理解力。从上述意义上讲,企业文化是主客观的统一。企业文化既能反映企业的客观状态,又能反映企业家和员工的主观能动性,是展开法人刑事责任研究的合适的事实学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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