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学前教育
  • 小学学习
  • 初中学习
  • 高中学习
  • 语文学习
  • 数学学习
  • 英语学习
  • 作文范文
  • 文科资料
  • 理科资料
  • 文档大全
  • 当前位置: 雅意学习网 > 文科资料 > 正文

    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更生保护功能研究

    时间:2021-05-08 00:00:23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未成年犯罪人既是加害者,也是转型时期社会矛盾和社会弊病的受害者,在本质上属于犯罪的载体。他们与其他孩子一样,也享有健康成长的权利。因此国家和社会都应当对他们采取宽容、友善和帮扶的态度,而对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的更生保护正是这种态度的集中体现。我国应当将更生保护作为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最重要的功能,以更生保护理念引领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的完善,并从促进更生保护功能充分发挥的角度重新检视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体制机制,从而实现教育矫正和帮扶矫正的有机统一,以及未成年人犯罪防控与儿童利益保护的有机统一。
      关键词: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更生保护;社区矫正法
      中图分类号:C913.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1494(2014)05-0101-06
      “二战”以后,未成年人犯罪成为席卷全球具有共同性的社会问题,并被犯罪学家和刑法学家称之为难以医治的“社会痼疾”[1]。从国际社会治理青少年犯罪尤其是未成年人犯罪的历史来看,普遍存在首次犯罪年龄越小、重新犯罪率越高的现象。“西方一些国家,青少年重新犯罪率高达30-50%,甚至60%以上,成为政府和社会各界深感头痛的问题。”[2]为此,各国均不同程度地对传统刑事司法模式予以反思和调整,其基本思路是尽可能采取轻刑化、非监禁化措施,甚至采取转处等非刑事化措施对待未成年犯罪人,并逐渐成为国际社会应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基本策略。未成年人社区矫正作为这种刑事政策和社会治理理念变革的产物,发挥的积极功能尤其令人瞩目。
      近年来,我国未成年犯罪人的比例虽然略有下降,但是总量仍然居高不下,重新违法犯罪率仍然偏高,针对未成年犯罪人的传统刑事处置措施也逐渐暴露出自身的弊端。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正是在这种背景下悄然兴起,尤其是在“社区矫正”先后被正式写入两大刑事基本法之后,更是被寄予厚望。但我国尚无独立的少年司法体系,《社区矫正法》尚未出台,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尚未从传统刑事处置措施“报应正义”的逻辑之中独立出来,必然制约其功能的发挥。因此,迫切需要对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功能进行重新定位,以便于进一步增强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正当性、科学性和有效性,逐步扩大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并为将来《社区矫正法》设专章规定“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积累制度经验。
      一、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功能定位:从刑罚执行到更生保护
      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和《关于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以及司法部《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三个文件对社区矫正的一致界定来看,社区矫正在我国被理解为一种全新的刑罚执行方式,其内容有三个方面: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帮困扶助,与这三个方面相对应,社区矫正具有惩罚、改造、帮扶三个方面的作用[3]。归根结底,就是突出了社区矫正的刑罚执行功能,具体通过与前述具体内容相对应的惩罚矫正、教育矫正和帮扶矫正来实现,从而构建与监禁矫正相辅相成的两套矫正体系、促进刑罚配置结构的合理化[4]。这种功能定位所彰显的行刑社会化理念,对于监禁矫正观念浓厚的我国社会而言,无疑是巨大的进步,社区矫正也因此被理论界赞之为我国刑罚执行制度改革的“里程碑”。这种功能定位对当前我国针对成年犯罪人的社区矫正而言,可能是适宜的。但是,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和未成年犯罪人的特点都明显区别于成年人犯罪和成年犯罪人,因此如果在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功能定位之中也突出刑罚执行功能则必然不合时宜。为此,需要重新认识未成年人犯罪,并对国家和社会对待未成年犯罪人的态度进行分析,从而明确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应然的功能定位。
      (一)重新认识未成年人犯罪:从社会原因论到犯罪载体论
      与成年犯罪人不同的是,对未成年犯罪人往往无法以“理性人”假设对其犯罪行为进行合理解释。因此,理论界一般都会认可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原因是社会原因而非个人原因,这就是所谓的“社会原因论”。但这只是一种原则上的认可,在后续的推论和制度的设计上旋即变形。往往会借助于“主观原因—客观原因”的二分法,将社会因素、家庭因素、学校因素等归结为客观的外在原因,或者将这些统称为社会原因,并将其与个人原因相对应,然后又根据“内因—外因”的辩证关系,最后将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原因又归咎于未成年人自身,由此导致对未成年犯罪人的刑事政策和处遇模式也未能与成年犯罪人区别开来。事实上,未成年人犯罪的严峻形势与转型社会整体犯罪率的上升密切相关,固然有未成年人自身身心发育不成熟和社会适应能力不足等主观原因,但也正因为未成年人这些自身原因与其年龄阶段具有特殊关系,家庭、学校和社会的保护、教育和监管不当等无疑是更为重要的原因。
      犯罪统计学派的代表人物凯托莱曾经激进地指出:“社会本身就具备相应的犯罪能量,准备犯罪的是社会,人只是实施犯罪的工具。”[5]转型社会的剧烈变革所伴随的负面影响和社会不良风气的侵蚀,无疑为社会储备了更多的犯罪能量。对于成年人而言,其认知、情感和意志结构相对成熟,其自身努力尚可能消解来自社会的诱惑,其实施犯罪尚可看作是其自由意志选择的结果。但是,未成年人由于初级社会化即成人化尚未完成,社会适应能力不足,身心发育不成熟,尤其是意志结构不成熟,因此更容易成为转型社会“实施犯罪的工具”。转型期社会问题和社会矛盾加剧所累积的“负能量”更容易在未成年人身上产生放大效应。失学未成年人、无业未成年人、单亲未成年人、留守未成年人、流浪未成年人、城市外来未成年人等处于困境未成年人数量急剧增加,更容易壮大未成年人犯罪群体的队伍。对于未成年人犯罪而言,社会、家庭和学校才是第一责任主体,而未成年犯罪人只是第二责任主体。与其说他们更容易成为犯罪的“主体”,不如说他们更容易成为犯罪的“载体”。
      当然,从现代刑法的基本思想——责任自负原则、个人责任原则来看,说社会、学校和家庭是未成年人犯罪的第一责任主体,并不具有刑法学上的意义,而是从犯罪学的角度分析产生未成年人犯罪的深层次原因,从而为有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寻找出路。未成年人约占我国总人口的三分之一,未成年人是国家的希望和最可宝贵的财富,是未来社会的中坚力量。对未成年犯罪人的态度,可以看作是国家和社会对未成年人这一特殊群体的基本态度的“缩影”。未成年人犯罪固然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但未成年犯罪人也是转型期社会矛盾和社会弊病的受害者,是遭遇不幸的“幼苗”。未成年人犯罪群体是特殊的群体,应当归属于社会弱势群体的范畴。只有认识到产生未成年人犯罪的社会对于未成年犯罪人也负有责任,才会对他们采取宽容和友善的态度。强调社会、家庭和学校是社会转型时期未成年人犯罪的第一责任主体,其重大意义就在于强调国家和社会对未成年人犯罪要有更加理性的认识,放弃未成年人犯罪是“人性恶”的简单归因,转变单纯谴责的偏执观念和单纯责罚的偏激行动,既反对“一关了之”的粗暴态度,也反对“一放了之”的草率态度。

    推荐访问:更生 矫正 未成年人 保护功能 研究

    • 文档大全
    • 故事大全
    • 优美句子
    • 范文
    • 美文
    • 散文
    • 小说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