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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刑罚对道德评价的否定

    时间:2021-05-07 16:03:10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刑罚与道德的关系是历来刑法学者关注的重点。道德评价是一种价值观主导下对于犯罪行为的理解,而刑罚则是国家治理境域下对于犯罪行为的理解。因此,刑罚对于道德评价实际上是一种否定,即刑罚所关注的是单纯的犯罪行为,而非犯罪人的道德修养。
      【关键词】刑罚;道德评价;刑事社会学派;刑事實证学派在社会不断发展的过程中,我们会发现:复杂的社会关系根本不允许人类做纯真和理想的假设。那么,如果法律从道德出发去寻求支持则很显然不能解决法律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诸多问题。即便是在像中国传统的“礼法结合”的社会中,也是很难做到的。[1]
      1刑事社会学派的论述
      在刑罚的实施过程中,实际上对人的道德进行了否定的评价。这一点,刑事社会学派的观点值得借鉴,也就是对人的道德表现出消极的预判,而不是积极的预判。
      在整个中世纪,道德与法律基本上是不分的,道德过错也就是犯罪,所以也会受到法律的制裁。而与此同时,犯罪也就会从道德上进行评价,认为犯罪是人内心邪恶、道德堕落的表现。[2]这个时候由于深受自然法的影响,很多学者认为这种道德的堕落所触犯的就是上帝永恒的法则,因此,犯罪实质上被转化成了一个道德的或者习惯的概念进行判断。而且,“刑法规范同道德规范是混淆的,在许多情况下,犯罪和罪孽是两个互通使用的词,它们之间没有明确的分界线”。[3]那么很明显,判断一个人是否犯罪,就去判断他道德是否邪恶,而这又是极其难以确定的,因为它具有极其鲜明的伦理色彩。它以违悖道德来作为刑罚的考量标准,就会不可避免的使得刑罚出现任意与专断。
      因此,贝卡利亚主张对道德和法律加以严格的区分。他在论述时说,“我所论及的只是那些由人类本性和社会契约规定的犯罪,而不是罪孽,对于罪孽的惩罚包括暂时的惩罚,应该由有限哲学原则之外的其他原则加以制约”。[4]贝卡利亚的这一区分被后来的刑法学者所接受,并且延续下来,继而逐渐的形成这样一种共识:刑罚与道德无涉。不应该在刑罚中掺杂道德评判的因素,这样会使刑罚评判出现偏差。因为刑罚是出于法定的责任,而法定责任是以个人的客观行为为基础的,不是以个人的主观意图为基础的。在贝卡利亚看来,每个人的思想是自由的,对思想无法实行强迫命令。[5]所以,刑罚没有能力也不应该从道德中寻求支援。
      2刑事实证学派的论述
      如果说刑事古典学派的论述更多的是从自由意志的角度,运用思辨的方法尽心论述的话,那么刑事实证学派的论述就更为细致。
      加罗法洛建立了“道德退化理论”来说明这个问题,他说“这种退化是一种选择的结果,而这种选择使人类失去了经过长期进化才能获得的较好品质,并使其退回到他本已经慢慢超出了的那种低劣程度”。[6]实际上,在加罗法洛《犯罪学》一书中,他将这种“道德退化”解释为犯罪的社会因素,并在《犯罪学》第二章中对这些因素进行了具体的阐述。总结起来,大致可以概括为文明、教育、宗教和经济条件。[7]由此可以看出,加罗法洛也没有孤立的考察道德对刑罚的影响,而是把道德放在整个社会环境中去考虑,包括他后来的“心理异常理论”也是建立在社会环境之上的,虽然加罗法洛对于自己以道德异常或者以某种特殊的不道德为基础将犯罪人进行的分类很满意,[8]但是从他的整个体系来看,道德对刑罚仍然不具有什么影响,他只是借助于道德来对谋杀犯、暴力犯、缺乏正直感的罪犯和色情犯进行区分,并进而说明“我们对罪犯的分类应当考虑功利主义因素,按照同一标准进行罪犯的分类”。“疾病是一种相对于全人类的异常,而不是相对于道德的异常,而且这种状态本身也是一系列有机个体微妙变更的结果”这一“自然犯罪概念”。[9]
      所以,在加罗法洛的理论中,道德只是作为一个引子出现,它并不对刑罚有什么具体的影响。在此之后,菲利更是直接的摈弃了从道德入手对刑罚的分析,而直接将犯罪的原因归结于人类学因素、自然因素和社会因素。这就是菲利著名的“犯罪原因三元论”。[10]这是一个彻底的实证的刑事法学研究方法,这一方法从一开始就不去关注道德的因素,所以自始至终看不到道德的影子。
      3道德不具有对刑罚进行评价的决定性影响
      但是实证主义这种漠视或者回避道德的做法,在后来的刑法学家贝林看来并不完善。虽然贝林倾向于法律实证主义,认为“法律规范本身就是实证的,是经验的产物”,[11]但是贝林并不拘泥于实证主义,他力图建立一种新型的认识论,来论证实证主义的先验基础。在构建这种认识论的过程中,贝林注意到了道德,尤其是注意到了实证法中价值出现漏洞的时候,应该怎么做。贝林认为,道德可以提供一定的参考,但是必须控制在一定的界限内。事实上,贝林试图调和刑事古典学派和刑事实证学派之间的分歧,而基于此,很多学者也认为贝林有“折衷”或者“修正”的色彩。可是无论如何,在刑罚的问题上,自贝卡利亚开始,道德被刑罚所否定,道德不再具有对刑罚进行评价的决定性影响。
      参考文献
      [1]中国传统社会运行过程中典型的“礼法结合”调整方式是基于如下现实:第一,政治集权与经济分散的矛盾;第二,大一统的理想实践与不得不面对的各地域之间的现实差异;第三,中国古代法家思想以“治”、“术”和“势”为核心的社会管理路径本身的局限性。
      [2]陈兴良刑法的价值构造[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44。
      [3]黄风贝卡利亚及其刑法思想[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7:59。
      [4][意]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M]黄风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95-96。
      [5]同注[4]。
      [6][意]加罗法洛犯罪学[M]耿伟,王新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109。
      [7]同注[6]第108—109页。
      [8]加罗法洛曾说,它(通过道德异常对犯罪人区分的观点)能直接提供合适的镇压措施的建议;它能够作为一部法典的基础。同注[6]第126—127页。
      [9]同注[6],第99—104页。
      [10][意]菲利实证派犯罪学[M]郭建安译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143-144,155-159,168。
      [11][德]贝林往返实证主义与自然法之间[M]王安异译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72。
      (作者单位:兰州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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