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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移动互联网背景下移动支付洗钱犯罪及其防控

    时间:2021-05-07 16:01:48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内容摘要:在移动互联网背景下,移动支付洗钱犯罪的犯罪主体、犯罪方式、资金流转、身份识别和账户监控出现新变化。这些与移动互联网的即时性、快捷性,资金转移方式的多样性,数据流动的广泛性、信息分割现象的加剧存在关联。应以网络犯罪场、犯罪经济学理论为指导,分析移动支付洗钱犯罪的潜在犯罪主体、背景条件和现有治理制度的形成机理,主张弱化洗钱犯罪背景条件,提高犯罪主体的成本与风险,以优化治理效果。
      关键词:移动支付;洗钱犯罪;数据流动;信息分割
      21世纪是互联网的世纪,随着通讯技术和网络设备的广泛应用,移动互联网时代已悄然来临。互联网金融领域,特别是支付领域“广结硕果”的同时,也为利用移动支付实施洗钱创造条件,移动互联网背景下利用移动支付洗钱的犯罪主体、犯罪方式、资金流转、身份识别和账户监控均呈现前所未有的变化,给既有的反洗钱治理体系带来严重挑战,如何选择有效的治理模式,构建合理的防控体系?值得我们深入研究。
      一、移动互联网背景下移动支付洗钱犯罪
      (一)移动支付与移动支付洗钱犯罪
      关于移动支付,2006年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以下简称FATF)出台《新支付方式报告》,将其认为是“使用移动电话和其他无线通信设备来支付货物和服务。通过使用语音访问、文本信息协议或者允许访问网络无线应用协议的移动通信设备发起支付,并键入与用户或者移动设备相关联的标识号最终形成授权。” FATF《预付卡、移动支付和基于互联网的支付服务》介绍移动支付发展的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起源20世纪90年代末,演进过程与移动电话固有数据通信能力密切相关,这一阶段银行开始提供基本查询和交易的服务;第二阶段与移动电话的广泛应用以及电子货币产品的运营存在关系,这一时期电子货币与预付账户直接挂钩,非银行机构也开始参与;第三阶段推动移动支付的金融机构既有传统支付服务提供者(银行或者存款机构)或者非银行支付服务提供者, 其他各种类型的服务提供商如移动网络运营商、移动电话设备制造商、电信行业标准设置组、支付网络和软件开发者也成为提供移动支付服务的必要主体。 为了评估移动支付的风险和脆弱性,世界银行曾将移动利用移动支付分成移动金融信息服务、移动银行和证券账户服务、移动支付服务和移动货币服务四类,其中移动支付服务,允许非银行和非证券账户持有人使用移动电话进行支付,且支付服务提供商可能是非传统的金融机构。
      综上发现,移动支付是在传统金融机构、第三方支付服务提供者、移动设备商、电信运营商、场景应用 服务提供者等多方参与下,用户利用移动电话和其他无线通信设备支付商品或服务,属于网络支付的具体类别,包括移动电话支付(手机支付和其他移动设备支付)。
      对于移动支付洗钱犯罪,学界并未从犯罪学角度给出明确规定。不过,国际社会对与支付有关联的洗钱犯罪广泛关注。如FATF介绍了利用新支付方式、商业网站和互联网利用移动支付洗钱带来犯罪的风险,其中特别指出网上银行、预付网上支付产品和电子货币三种互联网支付洗钱模式。 以及欧洲理事会网络犯罪全球项目和反洗钱与反恐融资措施评估专家委员会指出的借助数字货币、电子货币系统实施洗钱犯罪等。
      随着互联网络的深入发展,特别移动互联网时代的到来,用户借助移动终端在以网络支付结算平台为中心,由电信运营商、移动设备商、场景应用服务提供者等多方主体参与下实施的洗钱犯罪活动愈演愈烈,并蔓延至非法资金转移、清算、交易的各个环节。相比传统洗钱犯罪和其他网络类型的洗钱犯罪,开始有新的变化。
      (二)移动支付洗钱犯罪的新变化
      1.涉嫌主体构成更加多元,协作分工能力强
      移动支付的构建离不开移动设备商、电信运营商的参与。传统领域共同洗钱犯罪更多的是用户与金融机构形成互动,协作完成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转移。移动互联网背景下,以网络支付平台为核心,形成移动设备商、电信运营商、支付服务提供者、金融机构以及其他行为人等多方参与完成资金支付结算的模式。在此模式下,给移动网络服务的主体,特别是电信运营商提供参与金融业务的机会,支付作为金融的核心环节,把控在途和交易资金的流向,电信运营商的参与使得共同洗钱犯罪的涉嫌主体更加多元化。
      同时,移动支付的发展,也加快支付服务理念、产品设计的更新,各个参与主体根据各自特色“发挥所长”开拓支付服务市场、优化支付服务技术时,必然离不开分工的明确性与精细化,分工促进支付产业的发展,但也为共同洗钱犯罪提供细化职能、协作分工的土壤。如FATF为了评估洗钱犯罪风险,审查客户的个人账户或证券账户时,便利用世界银行将移动利用移动支付分成移动金融信息服务、移动银行和安全账户服务、移动支付服务与移动货币服务四种类型进行区别性审查, 可见,行业的精细化为分工、协作洗钱犯罪创造条件。
      另外,随着移动互联网基础设施的完善,移动支付领域场景应用的扩充不仅改变人们的消费习惯,也为洗钱犯罪大开“方便之门”,场景应用服务提供者本身脱离于支付平台而独立存在。例如,在多方主体参与的洗钱犯罪活动中,犯罪主体为了掩饰、隐瞒上游犯罪所得及其收益,可通过拨打移动电话、发送短信或运用无线应用协议等方式,支付场景应用服务提供者所提供的商品与服务,最终实现上游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转移。
      2.洗钱行为复杂性与洗钱途径多样性交织
      移动互联网的发展,使得移动支付开始成为继现金、银行卡支付后最重要的方式。从支付介质角度看,犯罪主体为了移转非法资金,可利用平板或者手机端银行WAP或者以短信验证码完成签約,通过签约协议号进行快捷支付,甚至“出现手机带特殊芯片插槽,可直接感应消费完成非法资金转移” ;利用代扣协议完成签约,通过卡号、姓名进行支付;利用支付平台提供的电子钱包账户支付;使用NFC等非接触式通道现场方式,如扫二维码和以NCF方式,或者通过移动POS、智能刷卡头、蓝牙POS支付等直接接触式通道现场实现支付,以及利用编程用户识别模块卡或者非结构化补充业务数据进行支付 。洗钱的本质是欺诈和隐藏, 移动互联网背景下,复杂多样的线下、线上洗钱方式更加凸显这一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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