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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贪污贿赂犯罪之管窥

    时间:2021-05-07 12:02:53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贪污贿赂犯罪是一种贪利性犯罪,其一根本特征是犯罪行为的实施依附于权力,在目前社会转型时期出现许多新特点.为了更好地预防和打击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罪,本文主要从贪污贿赂犯罪之犯罪人的畸形要求,贪污贿赂犯罪的经济成本以及当前中国的吏治环境来研究贪污贿赂犯罪的生成原因,并提出相应的预防措施.
      [关键词]贪污贿赂犯罪 特点 原因 防治
      
      贪污、贿赂犯罪是贪利性犯罪,它包括贪污罪、受贿罪和行贿罪。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随着我国经济社会改革的不断深入,社会转型时期人们原有的价值观念经受不起蓬勃发展的市场经济行为的冲击,新旧体制的交替使得规范体系不够严密,贪污贿赂犯罪也日益蔓延,严重干扰经济发展,危害社会稳定。本文试结合当前我国贪污贿赂犯罪的特点,分析其产生的原因,有针对性地提出防治对策。
      
      一、当前我国贪污贿赂犯罪的主要特点
      贪污贿赂犯罪,是对国家权力的滥用和亵渎,是危害严重的犯罪。现阶段我国贪污贿赂犯罪呈现出新的时代特点,主要表现在: (1)贪污贿赂犯罪案件数量逐年攀升,大案要案不断增多,涉案人数增加,案犯级别越来越高。(2)贪污贿赂犯罪涉及部门增多,范围扩大,犯罪部位向权力容易商品化的经济热点领域拓展。(3)犯罪主体由单一型主体向纠合型主体发展,窝案串案增多。(4)犯罪手段狡猾隐蔽,犯罪方法日趋复杂化和“合法化”。(5)行贿、受贿公开化,贪污腐败见怪不怪。由于社会转型,法制尚不健全,部分权力缺乏有效监督,导致贪污腐化逐渐侵蚀干部和群众的心灵,慢慢形成一种普遍的贪污贿赂心理,一旦打击不力,这种心理就容易外化成行为,而且人们对此越来越见怪不怪,甚至心理包容度也越来越大。
      
      二、贪污贿赂犯罪产生的原因分析
      (一)个人需要:对贪污贿赂犯罪的心理分析
      需要,在主观上通常是以一种不满足之感,或者对某种对象的必要感被体验,它是推动人们以一定方式向着一定方向进行活动的直接的始动力量。人的有意识的行为,从主观而言,无不起源于需要。人们的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都起源于需要,只不过前者的需要是合理的,而后者的需要是不合理的。而故意犯罪者的需要,则是一种畸形的需要。所谓畸形需要,是指在个体需要中占了主导地位,但根据其生存的外在环境条件,又不能通过合法途经和手段来满足的那些需要。当今中国,市民社会已从政治社会中相对分离出来。由于市民社会中的阴暗面的影响,致使一些国家工作人员产生了畸形需要。
      (二)犯罪成本:贪污贿赂犯罪的经济学分析
      在经济学的观点中,人是具有驱利性和理性的经济人,他的所有行为都是为了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也就是在实际付出最小成本的前提下,选择得到最大的利益。理性人是基于快乐痛苦的计算而采取他认为合理的行为。理性是人的基本特征,是解释社会行为的基础。
      (三)价值失范:对贪污贿赂犯罪的吏治环境分析
      在社会转型过程中出现的价值失范状态可以成为我们对当前贪污贿赂犯罪现象的一种社会学解释。腐败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在一定的社会中存在,因而与社会环境有着十分密切的联系。在这里主要是从吏治环境的角度来解析贪污贿赂犯罪的原因,需要说明的是并非指整个吏治环境如此。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的过程之中,必然带来社会震荡,引起社会结构、价值观念的重大变化。在这种情况下,一些地方或部门的官员没有确立自己的行为准则或者说尚不能坚定自己的清廉为官的原则。往往受到当地其他官员的一些不正当行为的影响甚至被迫做些违背自己的价值立场,从而走上贪污贿赂的犯罪之路。
      
      三、贪污贿赂犯罪的预防与控制
      犯罪学研究的根本目的在于预防和控制犯罪。同样,运用犯罪学理论对贪污贿赂的解释也旨在达到对该类犯罪的预防和控制。
      (一)抑制个体心理畸形需要
      第一、要大力发展经济,建立法治的、民主的、文明的市民社会既然畸形需要产生的客观根源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的市民社会,那么我们就要从市民社会入手,深化改革,扩大开放,进一步完善市民社会。要以完备的法律治理社会,创造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发展生产,增加社会财富,提高国家工作人员的生活待遇;健全管理体制,有效控制社会以纯洁全社会的道德风尚,以达到抑制畸形需要产生的目的。因此,发展经济,是抑制畸形需要的根本方法。
      第二、必须大力加强思想政治工作
      人的思想,健康的东西不去占领,错误的东西必然会乘虚而入。大量的事实告诉我们。一些国家工作人员走上贪污受贿犯罪的道路,无不和一个地方、单位不重视思想教育有关,无不是个人放松思想改造的后果。因此要认真抓好落实,富有成效地开展思想教育工作,使广大干部牢固树立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就能抑制畸形需要的产生,有效预防贪污受贿犯罪的发生。
      (二)贪污贿赔犯罪的法律预防
      第一、应扩大该罪的对象范围
      从贪污贿赂罪的构成条件来看,我国刑法显得过于宽松。例如贿赂犯罪的对象仅限于财物,使得许多对于非财物的占有合法化。而国外大都对贪污贿赂罪构成标准规定得极为严格。如德国刑法中的受贿罪,包括一切不法利益,无论是既得利益,还是约定取得的利益都可以构成贪污贿赂犯罪。因此为了从根本上惩治官吏,预防犯罪,我们应扩大该罪的对象范围。
      第二、应取消贪污罪、受贿罪的立案标准
      目前我国刑法中规定,贪污罪、受贿罪的立案标准为人民币5000元,这明显与世界其他国家的贪污贿赂犯罪立法不相符合。从世界各国关于贪污贿赂犯罪的立法来看,该罪的成立都是只看有没有行为发生,而根本不看数额的多少。如“《美国联邦法典》第203节‘国会议员、职员和其他影响政府事项中的人员的报酬’中明确规定,上述人员‘谋取、收受或者同意收受任何报酬的’即构成犯罪”。“《德国刑法典》第29章第331条‘受贿’也同样规定,‘公务员及从事特别公务的人员,以现在或将来职务上的行为为对价而要求、期约或收受他人利益的’即构成受贿罪”。
      第三、应加大对贪污贿赂犯罪的财产处罚力度
      我国刑法对贪污贿赂犯罪的惩罚方面,只规定了对单位犯行贿罪、受贿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的罚金刑,对自然人犯贪污贿赂罪的,除对处刑较重的附加没收财产外,没有单处或并处罚金刑。而贪污贿赂犯罪的主要特点在于主体取得了较多的非法所得,仅仅通过没收财产不能有效的威吓犯罪分子。因为犯罪分子往往将其财产在被发现前就转移了,一旦刑满释放还可以继续享用。因此,对贪污贿赂罪的犯罪分子有必要加大财产刑的适用范围和幅度,在量刑时可以普遍适用没收财产和罚金刑,增加犯罪的机会成本,减少犯罪的收益,从而减少该罪的发生。
      第四、建立和健全有效的法律监督体系
      在我国,我们应该降低人民的监督成本,增加监督渠道,从而使监督变得更加有效。
      
      参考文献
      [1]张维迎,公有经济中的委托人-代理人关系:理论分析和政策含义[J].经济管理文摘,2004,(20)
      [2]杜莹,从犯罪经济学的成本与收益理论谈贪污贿赂犯罪的预防.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2,(9)
      [3]严存生,西方法律思想史[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4
      [4]宗剑峰,中西文化与贪污贿赂犯罪学研究[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
      [5]刘金林,倪爱静,专家建议对外逃贪官应缺席审判[N]检察日报,2005-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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