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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公企业融资领域刑民交叉案件实证研究

    时间:2021-05-07 00:04:22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司法实践中,非公有制企业融资领域中的刑民交叉类案件呈现不起诉率低、刑事干预频繁、坏债数额高等鲜明特征,导致法律规则对社会活动的指引功能异化。调研发现WZ地区草根金融的民间性、民法及行政法的脱媒、刑罚的功能性缺陷是上述弊端的主要原因,应理性识别民间金融的阶段性、导入民法的协商机制并考虑清偿减责及被害人答责,在实现刑事与形势同步、刑法与民法对话、罪责与答责统一的基础上,完善司法对民间经济活动的支撑。
      关键词:刑民交叉 民间金融 清偿减责 被害人答责
      受2008年美国次贷危机影响,产业资本循环停滞,诸多企业举步维艰。出于求生本能,非公市场主体结合本地特有资源,采取了各式各样的民间融资手段奋力自救。在此过程中,非公市场主体不可避免的遭遇了刑民交叉案件的双重洗炼。为妥善发挥检察职能,本文调研了2014年至今的刑民交叉案件数据,以期在罪刑法定原则下,创新公诉审查模式和理念,有效保障非公经济健康发展。
      一、当前非公有制企业融资领域刑民交叉案件基本情况
      2014年1月至2016年9月,WZ地区两级检察机关共受理一审公诉案件44712件(基层院44166件,市院546件),其中涉企融资类[1]案件2866件3805人,占全部刑事一审受理案件总数的6.4%(2866/44712)。经分析,上述非公有制企业融资领域刑民交叉案件呈现以下特点:
      一是融资坏债纠纷的不起诉率偏低。從不起诉(包括公安撤案、退查后未重报)的情况看,全市不起诉数量为129件,占11类融资刑民交叉案件受理总数的4.5%(129/2866),其中66件系普通诈骗案,占51%。
      二是融资坏债触发刑事干预的比例偏高。从次生不良债的资金量情况看,11类涉企融资行为涉及的总资金量为157亿元,占同期法院金融诉讼受理量1770亿元的9%,意味着100万元进入诉讼环节的经济纠纷中,有将近8万元的债务需要刑事干预;同期WZ地区金融机构坏债量为866亿元,即刑事纠纷中涉及的坏债量,占WZ地区金融业坏债的18%。此外,以2015年WZ地区GDP总量为参数,检察环节坏债量占GDP的1.4%,占全部社会融资规模[2]的6.2%,即100万的社会融资行为,约有6万涉嫌刑事犯罪,100万GDP中,将近有1.4万涉及刑事纠纷。
      三是非法集资类坏债量绝对值高。从11类案件在次生债中的比例看,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数额为98.7亿,占全部检察环节次生债的63%,而后依次为集资诈骗罪21%,骗取贷款6%,最少的是信用卡诈骗罪,仅0.11亿,其次为票据诈骗、抽逃注册资本罪,数额分别为0.36亿、0.39亿。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类犯罪占涉企融资类纠纷坏债量的84%。
      二、非公有制企业融资领域刑民交叉案件中存在的问题
      WZ地区融资领域次生债务快速攀升后,反映到司法层面,法院受理的金融类案件呈现爆炸式增长,检察环节受理的融资类刑事案件亦水涨船高。在债权人请求强行清算的过程中,次生债务呈现出鲜明的地方特色。
      (一)草根金融:融资活动具有鲜明的民间性
      企业的融资路径一般是“内源融资-民间融资-银行贷款-资本市场”,内源融资(如违规动用企业法人资金或突破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范围进行资金运作等开发自身资源类的融资)和外源融资中的民间融资因不具有格式化的套路或者配套的系列规章制度,具有民间性。调研中发现,11类案件中向民间融资达145亿,占全部次生债的92%(145/157),向银行融资约12亿,占8%,向资本市场融资1.43亿,不及1%。例如2015年ZJ省高院二审维持原判的TSLR集团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整个TS县当年的本外币各项贷款余额76.4亿元,而TSLR集团集资额却高达60余亿元。上述融资的民间性,因信息的不对称,衍生出盲目性和隐蔽性的特征,致使民间融资游离在金融监督体系之外,无法识别、监测,“累卵之危”出现后,债务风险沿着熟人社会的人脉,迅速波及整个家族和朋友圈,激发高强度的个体冲突和怨恨情绪,引发大面积的社会问题,党政部门被迫予以回应。在维稳压力下,检察机关面临党政机关和债权人群体的双重关注。
      (二)民法、行政法脱媒:刑法直接评价私法活动
      法律在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民法、行政法以及刑法按其位阶,各有侧重。因刑法直接体现国家暴力,一般应后置于民法和行政法。当金融的创新性与法律的保守性冲突激烈时,刑法习惯性占位,导致民法和行政法陆续脱媒:
      1.民法脱媒。调研中发现,在典型的诈骗类刑民交叉案件中,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之间往往存在一个基础的民事合同关系,双方均是平等的市场主体,在私法层面的利益失衡后,绝大部分市场主体没有申请法官或者仲裁者以民事规范调整,而是越来越热衷于直接控请警察通过刑事规制处理。如,信用卡诈骗罪从2014年的38件,2015年的61件,飙升到2016年9月的219件,同比增加6倍。2014年受理的骗取贷款罪仅23件,2016年竟达158件,同比增加5倍。
      2.行政法脱媒。根据刑法的谦抑性原理,内源性融资活动中多发的非法经营类犯罪,理应经过行政法评价,而后才能进入刑法规制。调研中发现行政监管经常缺位,等行政检查发现后,行为人已然入刑。同样“不查还好,一查就构罪”情形大量发生在“外汇黄牛”、网络融资中介、POS套现、六合彩投注等行为中。此类民法、行政法的脱媒,使各类市场融资行为直接面临刑法评价,缺乏必要的缓冲,容易窒息社会创新。
      (三)罪刑法定:审查起诉的双重困境
      调研走访中获悉,抛开案多人少的因素不计,基层检察公诉部门面对大量激增的涉企融资案件,最困惑的是罪与非罪的认定和刑罚功能的逆向发挥,即如何准确适用罪刑法定原则及减少该原则产生的负面效应。
      1.适用上的观点分歧。11类涉企融资罪名中,诈骗类案件占类别的27%(3/11),数量的69%(1982/2866),虽然在分则中归属不同的章节,但其特征都是“诈骗”。走访发现,绝大部分经办检察官认为司法解释中列举的“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罪状,适用于所有的诈骗类案件,但对于是否应考量因果关系,争议较大。如在信用卡诈骗类案件中,行为人提供虚增的收入证明予以申领,透支后经催收超过3个月不归还,又更换手机号码失联,有观点认为已经符合司法解释中的罪状,反对的观点是虽有隐瞒真相的行为,也符合司法解释中列举的罪状,但隐瞒行为与授信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仅是合同违约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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