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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论我国刑事法律援助的现状及其完善

    时间:2021-05-06 08:03:27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刑事法律援助是法律援助制度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让公民依照法律享有诉讼权利,能够确保当事人能够得到平等司法保护,这样就能实现司法公正公平,让司法具有举足轻重的功效,成为判定国家社会文明的标准。虽然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在实施中取得良好成绩,但是在一些主观原因影响下,还存在各种问题及困难,现就当前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工作中存在的部分问题进行探讨,如何进一步完善我国现行的刑事法律援助工作。
      关键词:法律援助;公民平等;合法权益
      中图分类号:D926.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8)32-0009-04
      一、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概念(一)法律援助的概念
      法律援助也叫法律救助,是现行许多国家采用司法救济制度,其应用非常普遍。对法律援助而言,其概念上有广义与狭义区分,其中狭义法律援助专指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这种组织机构能够给一些特殊当事人或者经济困难公民提供法律援助,而且是免费提供,就能确保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广义法律援助主要是包含整个法律程序,连诉讼费都包含在内,对这些环节提供法律援助[1]。从我国法律角度来看,法律援助就具有一定狭义性,只要建设出法律援助制度,这种制度属于法律完善、经济发展及文明进步的发展产物。我国援助主要内涵具有:为确保所有公民能够公正平等享受到法律保护权力,对于一些特定案件及经济困难当事人,由政府对其提供较为完善的法律帮助服务,让可以通过法律手段维护合法权益却因为没钱打不起官司的的人打得起官司,人们都能够在法律面前处于平等地位,都能够得到法律保护。而法律援助主要宗旨为,确保公民能够平等享受都法律保护,从而确保司法公正,维护法治的公平和正义。(二)刑事法律援助的概念
      刑事法律援助也被称为法律救助或者法律扶助;换而言之,即刑事诉讼中为贫穷的或其他符合条件的特殊当事人因无力支付辩护律师费用,政府免费提供辩护或代理的制度。”这是现代法治国家保障公民的基本人权和实现司法公正的一个重要制度。二、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现状
      在我国,由于历史原因,法律援助推进较为缓慢。目前我国的刑事法律援助制度虽已初步形成,但在实践中仍然面临着许多困难和问题。(一)刑事法律援助取得的成效
      1.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建立
      历经几十年的高速发展及大力建设,法律援助工作取显著成效。法律援助成为法律中的一个组成部分,而刑事法律援助更是援助中重要组成部分,在1996年代表大会上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修改,同时在此次人大会议上还颁布了《律师法》,这些成为刑事法律援助的基本框架及原则。其中《刑事诉讼法》中,将经济状况作为确立达到条件,制定出一般与特殊两种刑事法律援助,并将这两种援助当成两项基本原则,就是聋哑、盲人及未成年人犯罪,而且可能被判处死刑,但是却没有委托辩护人;法院就应该依据实际情况指定承担援助的机构,为当事人提供相应的法律辩护。在2003年,国务院就颁布法律援助行政法,这部分是我国首部行政法规,名称为《法律援助条例》,该条例标志着法律援助正式确立起来[2]。
      2.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发展
      自从构建出了法律援助后,全国各个地方的政府都在建立法律援助中心,而且参与援助结构的数量也逐渐增多,从业人员也增多,在这个发展过程中就形成专业法律援助队伍。而且各个地方都在不断构建法律援助制度,在构建过程中注重结合本地特点,因地制宜,建立适合实际需求的法律援助管理模式,刑事法律援助管理工作相应也不断完善。很多城市将刑事法律援助工作中的刑事辩护任务安排给当地的社会执业律师,当地律师每年必须承担一部分刑事法律援助工作,解决困难群众的法律援助需求,律师利用其专业知识,为需要刑事法律援助的人们服务,促進司法公正,避免冤假错案,促进了刑事法律援助工作的不断发展;特别是近两年来人民政府的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对未请律师的刑事当事人实行法律援助全覆盖,体现了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良性发展,标志世界大国的实力。(二)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1.法律援助机构性质不统一
      从某种意义而言,法律援助应该是由政府事宜,属于政府的义务与职责,从我国法律援助机构来看,大多数机构都是各级政府司法行政机关内设的法援中心;从职能上无疑是政府司法行政责任,从形势上无疑是政府司法行政的义务,从性质上无疑是政府司法行政的管理功能;也就是说各级法律援助机构是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履行对法律援助工作的管理之责,亦是司法行政的组成内容;有管理本级和下级法律援助工作机构之责,也有分配法律援助案件的功能,亦有指导承办法律援助案件律师和支付办案补助的义务;从上述性质、功能、义务来看无疑是司法行政的组成部分。全国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大部分是司法行政机关的,但目前还有小部分是司法行政机关另类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待遇相差甚远,多工少酬十分明显,对在法律援助机构中负有管理和指导及承办业务的法援律师在积极性上是极大的打击,对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十分不利。
      2.对刑事法律援助工作重要性缺乏认识
      客观地讲我国对法律援助的认识较为模糊,在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起步上较为靠后,甚至存在很多人认为法律援助只是一种以人为本的政府慈善行为,是国家在特定条件下给予经济困难者的政府帮助。在我国某些地域官员甚至将刑事法律援助的职责推给社会执业律师,转变成全部由社会执业律师承担的义务,没有将刑事法律援助作为一项基本人权来保障,没有从本质上认识到这是政府的职责和义务,并未认识到法律援助所具有的特殊性。刑事法律援助在推进过程中,并非只有经济困难者可以得到帮助,主要还是案件自身具备了特殊性。其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由于刑事诉讼事关刑事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的财产权、自由权等各站重要的权利;另一方面是在刑事诉讼机制中,刑事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处于当然的弱势地位。因此,对诉讼当事人在刑事诉讼中的权益具有重要保障是辩护律师在侦、诉、审、核各阶段的法律帮助,更应予以充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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