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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性五化”破解“申诉难”

    时间:2021-05-06 00:03:06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内容摘要:针对刑事申诉检察工作难的现实问题,可以通过改进案件办理、审查形式、涉检信访、刑事赔偿、刑事救助机制等方面工作,体现申诉工作的专业性、透明性、畅通性、严谨性和法定性,实现检察办案的全程化、公开化、法制化、效力化和最大化,切实破除“申诉难”。
       关键词:五性五化 破解 申诉 难题
       2014年10月以来,最高人民检察院相继印发了修改后的《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及《人民检察院受理控告申诉依法导入法律程序实施办法》、《人民检察院司法瑕疵处理办法》、《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案件终结办法》等配套实施办法,为完善申诉案件办理、审查形式、涉检信访、刑事赔偿、刑事救助机制,突出专业性、透明性、严谨性、合理性、法定性,实现全程化、公开化、法制化、效力化、最大化,形成统一、规范、严密、高效的刑事申诉检察工作新格局提供了制度支撑。
       一、全程化:完善办案机制、突出其专业性
       专业性要求办理刑事申诉案件要符合申诉检察职能;全程化则是指在办理刑事申诉案件中要通过案件复查、再审建议、提出抗诉、首办责任等形式,形成高效的办案机制。在具体办案中可以遵循二者的内在联系,实现两者的结合。
       (一)案件复查专业性与实现复查全程化相结合
       专业性要求审查刑事申诉案件是否符合条件,并对申诉案件进行分析研判,既包括对原案件的事实认定、证据体系、法律适用等内容的把握,又包括对申诉人的申诉要求、依据、理由的全面分析,还包括掌握是否向党委、政府、法院等其他机关提出申诉及分析研判申诉人提出的申诉是否确实可能存在问题、问题的性质以及其诉求的核心。对办理难度大的案件,需要在一体化申诉案件办理模式下,依法合理调动上下级院分别拥有的实际权限和检察资源,形成高效联动的整体合力。
       (二)再审建议专业性与实现建议全程化相结合[1]
       再审检察建议的适用条件是原生效刑事裁判确有错误,且符合抗诉条件,由办案部门集体讨论提出意见,经本院检委会决定,向同级人民法院发出,并及时将《再审检察建议书》及有关证据材料、新的证据材料等送达被建议的同级人民法院。同级人民法院应当立案复查,并将复查结果在一定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回复人民检察院。申诉部门应负责跟踪监督同级人民法院对检察机关所发检察建议的接受、审查、回复;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申诉人。例如,某区人民检察院以李某强奸未成年人案,发出再审检察建议监督法院改判一案,就是经查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量刑明显偏轻,遂建议法院纠正,法院采纳了建议,将原判有期徒刑四年零二个月改判六年零六个月。
       (三)抗诉格局专业性与实现格局全程化相结合
       对经复查提出抗诉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规定同级检察机关分管副检察长、部门负责人均可列席法院审委会,就抗诉案件事实、证据、定性处理及善后息诉工作充分发表意见;通过联合息诉、加强文书释法说理,实现“抗息并重”。加强抗前、庭前、庭后、判前、判后五个环节以及承办人之间、处(庭)负责人之间、院领导之间三个层面的个案沟通,坚持抗前会审、抗中沟通、抗后反馈,形成抗诉监督方法的综合运用;设置审判监督“上提一级”的程序。例如,张某不服某区人民法院以故意损坏财物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七个月的判决,便逐级申诉至某市人民检察院,经查发现原审判决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张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于是,向法院提出抗诉后,改判无罪。
       (四)首办责任专业性与实现责任全程化相结合[2]
       对属于本院管辖,并符合受理条件,移送本院相关部门办理;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但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告知申诉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提出或将申诉材料移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处理;不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应告知申诉(信访)人向有关机关申诉;对不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先采取必要的措施,然后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首办申诉(信访)案件涉及多个部门的,可由牵头部门为主承办,其他部门配合,尽力提高处结率和息诉罢访率。
       二、公开化:完善审查机制、突出其透明性
       透明性是指刑事申诉部门采取公开听证、公开示证、公开论证、公开答复的形式,对刑事申诉案件进行审查;公开化是指对刑事申诉复查的形式、内容、程序、制度进行全面公开,实现全新的审查机制。可以通过如下途径实现二者的结合:
       (一)审查形式透明性与实现形式公开化相结合
       针对原案承办机关、申诉审查机关、申诉人、听证员等多方参与、流程环节较多的特点,预测应对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确保准备到位;重点对不服批捕、不服不起诉,不服法院生效刑事裁判的申诉案件进行公开审查,对申诉人的申诉理由,制定详细的答复方案,确保基础工作到位;邀请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人大代表、专家学者等作为听证员,确保外部监督到位;给予申诉人充分表达意见的机会,确保知情权到位。例如,某市人民检察院受理的被害人唐某不服某区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张某作出的维持不诉复查决定的申诉,市人民检察院经过公开听证,结果认为某区人民检察院作出维持复查决定是正确的,最终申诉人自愿息诉。
       (二)审查内容透明性与实现内容公开化相结合[3]
       公开审查应包括开展检察工作的具体情况、重要作法、存在问题、积极作用、申诉理由、认定事实、事实证据、处理意见、适用法律、要求质询事项;把当事人思想偏激、协调沟通难度大、缠访缠诉、处理分歧大,经反复释法析理后仍对原决定不服的申诉(信访)案件作为公开审查的重要内容。对拟进行公开审查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必须准备详实的案件材料,并提前将案件资料送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律师;案件承办人必须向参会人员全面客观地介绍案情并主动出示各种证据;充分尊重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律师的意见,并将形成的决定及时反馈通报。例如,某市人民检察院申诉部门在办理被害人王某不服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作出不批捕决定的申诉时,发现申诉人王某系多年缠访老户,决定赴某县举行公开听证会,通过听证,申诉人主动息诉罢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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