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学前教育
  • 小学学习
  • 初中学习
  • 高中学习
  • 语文学习
  • 数学学习
  • 英语学习
  • 作文范文
  • 文科资料
  • 理科资料
  • 文档大全
  • 当前位置: 雅意学习网 > 文科资料 > 正文

    检察机关在审前排除非法证据中的作用分析

    时间:2021-05-05 00:02:46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背景下,非法证据排除的重心应放在审前阶段,防止案件带病进入审判程序。通过文本分析发现,审前程序非法证据排除中检察机关的作用逐步得到加强,并最终确立了主导地位;而从实践层面看,检察机关这种主导作用仅为一种“形式主导”而非实质的主导。加强检察机关在审前程序非法证据排除中的主导作用需要以本轮司法改革为契机,革新司法理念,以权利为本位;转变审查方式,变静态审查为动态审查;完善侦查监督方式,变事后监督为事前监督,强化检察机关在审前阶段的侦查监督功能。以检察监督促进侦查机关刑事司法规范化进程,遏制刑讯逼供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行为,实现源头治理。
      关键词:以审判为中心 审前程序 非法证据排除 证据审查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是国家治理法治化的必然要求,2014年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16年10月“两高三部联”合发布《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此后,“两高”又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文件,逐步推进诉讼制度改革。以审判为中心,除了庭审实质化以外,还内在的延伸至审前程序,即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要求在审前程序中,办案质量特别是证据的要求应当符合严格司法的标准,经得起庭审的检验。正如左卫民教授所言,在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司法实践中,我们要避免陷入以“庭审实质化”为唯一抓手的误区。[1]以审判为中心应主要解决两个核心问题,一是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质量问题,二是庭审实质化问题。[2]这两个核心问题的解决,都离不开证据。审前程序中对证据合法性关注的核心要务就是非法证据的排除。排除非法证据既是规范审前行为,特别是侦查行为的重要方式,同时也是检察机关刑事法律监督权的重要体现,更是完善审前程序诉讼构造的重要举措。
      一、文本渊源:检察机关在非法证据审前排除中主导作用的体现
      通过梳理近年来我国非法证据排除相关的法律、司法解释以及规范性文件可以看出,[3]随着刑事政策的转变和人权理念的逐步深化,检察机关在审前排除非法证据中的作用经历了由萌发到初步确立再到系统强化的演进脉络。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从仅仅规定实体性构成规则到实体性构成规则与程序性规则并立。此外,在这一演进中,检察机关检察监督的权力内涵在整个非法证据排除的过程中逐渐得到加强,检察机关在审前程序中排除非法证据的主导作用逐渐得以凸显。
      (一)萌发阶段
      我国关于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定最初缘起于1996年的《刑事诉讼法》,该法第46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其后,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该条内容进一步细化,第61条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该解释对非法证据的实体性规则予以初步规定,但在这一时期,对于非法证据排除的主体、范围、程序都没有明确,对于程序性规则完全没有涉及,因此可操作性不强。
      (二)初步确立阶段
      2004年“国家尊重与保障人权”的人权条款被写入宪法,为刑事诉讼活动中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提供了宪法依据,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从而有了宪法保障。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两个证据规定”),进一步对非法证据的排除范围作出明确的界定,即非法证据包括非法言词证据和非法实物证据,并对内涵进行了细化;对非法证据的排除标准作出明确规定,即非法言词证据属应当排除范畴,非法实物证据属可以排除范畴;同时确立了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排除非法证据的主体职责,标志着我国初步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时充分吸收了“两个证据规定”的内容,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有五条八款的规定,其中第54条明确规定了我国非法证据排除的阶段包括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确立了侦诉审三机关在侦查阶段、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都可以排除非法证据的立体的非法证据排除体系。这被有些学者称之为“中国特有的多元主体排除非法证据的制度格局”。[4]
      (三)系统强化阶段
      2017年《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规定》)颁布实施,该规定第14条、第17条确立了在审前阶段,犯罪嫌疑人及辩护人可以向检察机关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制度,并从三个方面强化了检察机关审查和排除非法证据的职责:一是以两个“应当”明确了对侦查机关取证合法性的监督,即“对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提供相关线索或材料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核实调查”,“对确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侦查机关提出纠正意见”。二是强化了对看守所收押体检的监督。三是强化对重大案件讯问合法性的监督,突出在侦查终结前,人民检察院驻所检察人员应当询问犯罪嫌疑人,核查案件是否存在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情形。
      通过对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梳理可以发现,从2010年“两个证据规定”到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再到2017年《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规定》,检察机关的检察监督职能逐渐得到强化。这期间一以贯之的逻辑主线就是强化检察机关检察监督职能,强化检察机关审查和排除非法证据的职责作用。
      二、问题剖析:检察机关在非法证据审前排除中主导作用的实践
      (一)启动方式:偏倚重当事人申请
      从文本层面看,检察机关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包括依职权启动和依申请启动两种方式。依职权启动又称为主动排除,依申请启动也称为被动排除。所谓主动排除就是检察机关通过审阅侦查机关卷宗,或在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时发现非法取证线索,从而主动启动排除程序;被动排除就是人民检察院依犯罪嫌疑人或其律师申请而启动排除。然而,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大多数的排除都是依申请排除,检察机关依职权主动排除非法证据由于各种原因被搁置。如株洲市检察机关四年来涉及非法证据排除的57件案件中,33件由犯罪嫌疑人或者其辩护律师提出,24件由公诉部门在办案中发现并主动启动排除程序。[5]

    推荐访问:前排 检察机关 证据 作用 分析

    • 文档大全
    • 故事大全
    • 优美句子
    • 范文
    • 美文
    • 散文
    • 小说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