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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析“钓鱼执法”

    时间:2021-05-04 16:00:03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CCTV《今日说法》栏目就关于上海闵行区的“钓鱼执法”事件展开过报道。认为这种方式是不恰当的。人民日报对钓鱼执法评论为钓鱼执法危害猛于虎,如果对一些非法行为——尤其是政府部门的非法行为,以一种不痛不瘁、置若罔闻的态度,任其滋生泛滥,长此以往,政府的公信力、法治的尊严、社会的公德意识都将大受损失。
      【关键词】钓鱼执法执法经济 司法正义
      一、“钓鱼执法”的概念
      钓鱼执法,英美叫执法圈套(entrapment),这是英美法系的专门概念,它和正当防卫等一样,都是当事人无罪免责的理由。从法理上分析,当事人原本没有违法意图,在执法人员的引诱之下,才从事了违法活动,国家当然不应该惩罚这种行为。这种行为如果运用不当将致人犯罪,诱发严重社会问题。
      行政执法中的“钓鱼执法”,与刑事侦查中的“诱惑侦查”或者叫“诱惑取证”类似。世界各国执法机关也都使用类似手段,比如警察扮演瘾君子向毒贩购买毒品。但“诱捕”有着严格的控制要求,第一,诱捕对象是犯罪嫌疑人;第二,已经掌握其部分证据;第三,诱捕时的事实不作为犯罪证据。也就是说,所设之套本身,不能成为违法犯罪的证据。
      二、关于“钓鱼执法”的经典案例
      案件一:张晖事件
      2009年9月8日,上海白领张晖因好心帮载自称胃痛要去医院的路人,结果却被城市交通执法大队认定为载客黑车,遭扣车与罚款1万元。原来那名路人是执法大队的“钩子”,专门诱人人瓮的。该名“钩子”还强行拔掉张军的车钥匙,七八个身着制服的人将张拖出车外。当时他第一反应是碰到强盗打劫了。他想打电话报警,电话也被抢走。张军称自己被双手反扣,还被卡住脖子,被搜去驾驶证和行驶证。对方告诉张,他们是城市交通执法大队的人。
      案件二:孙中界事件
      10月14日晚,孙中界在上海闸航路上搭载了一位自称“等了很久”、“冻得不行”的“乘客”陈雄杰。4分钟后,孙中界被原南汇区交通行政执法大队拦下,车辆因“从事非法营运”而被扣下。
      三、“钓鱼执法”的落幕
      就9月8日的“张晖事件”,上海市闵行区政府26日宣布经调查组查明,此案的行政执法行为取证方式不正当,导致认定事实不清,区交通执法大队在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责令下已撤销行政处罚行为。
      就10月14日的“孙中界事件”,浦东新区26日作出通报,原南汇区交通行政执法大队在此事件执法过程中使用了不正当取证手段,浦东新区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依法终结对该案的执法程序,并对当事人作好善后工作。
      四、“钓鱼执法”高发的原因
      执法经济是钓鱼执法产生的根本原因。在执法经济的利益诱惑之下(比如查处毒品按数额奖励、查处黑车和卖淫嫖娼、赌博等按罚没款项提成等等),“钓鱼执法”大有在行政执法和刑事侦查领域泛滥成灾之势。在执法经济的利益驱动下,“钓鱼执法”呈不断向社会扩充“执法力量”之势,提成机制让有关部门公然在社会上“招聘”大量“钩子”,也就是所谓的“协查员”乃至“有正义感的社会人士”。早在1992年上海开始打击黑车时,“钩子”就出现了。民间钩子数量在2006年激增,皆因规定举报有奖,每辆次奖励500元。这些职业举报人形成了有组织的群体,一般有一个“钩子头”和执法人员联系,每个“钩子头”各有地盘。一个成熟的钩子能做到既安全又证据充分,月收入少则三五千,多则五六千元,钩子头一年可达十几万。一条黑车执罚产业链似乎悄然形成。
      五、由“钓鱼执法”引发的法律思考
      1.“钓鱼”执法行为的质疑
      “钓鱼”执法的行为本身也被法学家们质疑。北京大学法学院行政法专家姜明安教授认为:行政执法要符合国务院2004年颁布的依法行政原则,合法、合理、程序适当、诚实守信、权责统一,不能采取预谋设圈套方式执法。人民大学法学教授杨建顺认为,行政法强调取证的正当性、要求客观、全面调查,调查取证的手段要注意合法。依据国家税制要求,打黑车有其合理性,但打黑车采取“以恶治恶”方法不可取,“打击时要将打击黑车和‘好意搭乘’严格区别开”。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会长应松年教授质疑,对“非法运营”法律上无明确界定。而在西方国家,为节省能源,政府还推广拼车行为。如果帮助路人也算“非法运营”,以后有病求救谁还敢停车。应松年教授认为“钩子拔钥匙”行为是一种强制行为,强制行为须有法律授权。他似乎在配合执法,但若无法律授权,那与抢劫有何区别?协管人员和钩子似乎都参与了执法,需要明确执法主体。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教授认为群众可以取证、录音、举报,但拔车钥匙等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行为一定要有合法的行政授权,不能随意委托别人去做,更不能以市场方式,协助抓一个车给多少钱。
      2.“钓鱼执法”的负面效应
      首先,被侮辱的是老百姓一颗助人为乐的善良之心。“钓鱼事件”使老百姓丧失了助人为乐的信心和热心。试想,南京“彭宇案”发生后的社会后遗症是众人看见一位老人摔倒在地,心里盘算是扶还是不扶?网友“任我赢”日前在网上发的一张帖子,引起了网民的激烈争论。帖子内容显示,2009年9月19日上午,一位80岁左右的老翁在重庆南坪一条商业街边的人行道上摔倒,手足抽搐。周围来往的行人络绎不绝,也有不少人停下脚步,却始终没有人上去扶老人一把。这就是“彭宇案”给大家造成了严重的心理阴影,明知应该助人为乐,却害怕惹上一身的麻烦而望而却步、躲躲闪闪。上海“钓鱼事件”中,同样给广大的私家车主投下了深深的阴影,那就是“路遇不平,切勿停车相助”。长此以往,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怎能融洽和谐,社会风气怎能和谐向善,民族素质怎能持续提高,国家怎能繁荣富强?
      其次,被损害的是人民对政府的信任。试想,通过此次“钓鱼”事件,谁还会相信政府宣称“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人民政府”不为人民排忧解难,却做出这样“欺诈”人民的事了,实在令人民群众心寒、辛酸。以后政府的言行,出台的政策还有多少老百姓愿意支持、愿意理解?毫无疑问,“钓鱼事件”中,政府受到的伤害一点不比老百姓小。
      3.公民权利仍然堪忧
      从上海“钓鱼”式执法案迟迟而来的正义的过程表明,上海“钓鱼”式执法案不是因为司法的制约而改变的,更不是因为民众的呼吁和舆论的压力而改变,而只是因为惊动了“四大班子”的领导,而在行政压力下改变的,它只是一个个案的胜利。我们仍然很难期望,今后交通执法部门不会滥用权力,使用“钓鱼”式执法,而指望其他行政权力能从中汲取教训,从而放弃“钓鱼”式执法而文明执法,更是痴人说梦。因为行政权力并没有真正得到制约,民众撼不动它,而司法或是继续纵容或是在压力之下为其护短。因此,脆弱的民众可能迎来了孙中界的胜利,但不能完全摆脱交通部门“钓鱼”式执法的阴影,即使摆脱了交通部门“钓鱼”式执法,但可能遇到其他部门的“钓鱼”式执法,
      4.制度性维权仍然极不畅通
      首先,想像一下,如果血性少年孙中界没有忍痛断指自证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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