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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刑诉法中侦查权的扩张及原因

    时间:2021-04-29 20:00:06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侦查权的局部扩张已经成为一种世界性趋势。技术侦查、秘密拘留、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如实供述的义务都是侦查权介入公民基本权利的突出表现,侦查权扩张的背后体现了权力扩张的固有规律和历史惯性以及对恐怖主义活动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犯罪、贪污贿赂犯罪威胁的遏制。
      关键词:侦查权 扩张 刑诉法
      一、侦查权的基本概念
      我国当代的权威法律辞书《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提出,“侦查”是“刑事诉讼法上的用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侦查权是一种侦查机关相对独立行使的、调查取证和采取强制措施的权力。我国侦查权的构成要素包括侦查权的主体、客体和内容。1、侦查权主体,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国家安全法、监狱法、中央军委关于军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我国侦查权的主体主要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和监狱。2、侦查权的客体是各种类型的刑事案件。其中,国家安全机关依法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人民检察院对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行使侦查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军队保卫部门对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由监狱进行侦查。其余所有的刑事案件皆由公安机关负责侦查。3、侦查权的内容具体包括:在侦查中,侦查机关有权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和被害人,有权进行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物证、书证,冻结存款、汇款,鉴定和通缉等;有权对犯罪嫌疑人采取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人有权先行拘留,公安机关对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或决定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有權执行逮捕;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案件,有权进行预审;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案件,有权作出侦查终结的决定。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公安机关可以发布通缉令,采取有效措施,追捕归案。[1]
      二、侦查权的扩张及其原因
      1.侦查权扩张的表现
      新刑诉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第七十四条规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2012年刑事诉讼法在原有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的基础上增加了新的内容,在适用条件、适用内容及法律后果上与1996年刑诉法相比有重大差异,体现了完全不同的立法意旨,不再是住所监视居住的简单补充,而有独立的应用价值。在有些学者看来,完全称得上是法定5种强制措施外的第6种强制措施。 新刑诉法将监视居住定位于减少羁押的替代措施,但是却规定和拘留逮捕这类羁押措施一样可以折抵刑期,很难不让人揣测这是对其变相羁押的一种默许。
      新刑诉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可以由有关人员隐匿其身份实施侦查。”“对涉及给付毒品等违禁品或者财物的犯罪活动,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实施控制下交付。” 技术侦查措施入刑事诉讼法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应对犯罪的不断升级,提升侦查机关打击犯罪的能力。不过需要注意的是,任何一种打击犯罪的法律措施都可能是一柄双刃剑,在技术侦查对传统侦查手段做诸多突破的同时,许多受宪法保护的基本权利也因此面临新的风险。有学者甚至担心“秘密侦查法定化将严重扭曲政治清明”,因为其将“秘密战线的斗争和公开的法律程序”不加区别,将“严重侵犯普众的基本人权和隐私权”,“到时不但是百姓受害,政治斗争中会被恶意使用”。 [2]
      2.侦查权扩张的原因
      孟德斯鸡在《论法的精神》中的一段至理名言:“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占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上。”“从事物的性质来说,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我们可以有一种政制,不强迫任何人去作法律所不强制他做的事,也不禁止任何人去作法律所许可的事。” 在我国公安机关是最主要的侦查主体,公安机关的表现和历史记录,在公共机构中或许是最有代表性的。我国公安机关的职权范围,形成于以阶级斗争为纲,崇尚“政权就是镇压之权”的年代,在那个年代他们攫取了国家权力总量中超常的份额且绝对量巨大。到改革开放以后,由于民主、法治建设的滞后和“维稳”的需要,他们又基本成功地守住了“自己”的权力份额,近年来他们在这方面不仅做到了“保值”甚至有所“增值”。 [3]
      恐怖主义活动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的猖撅给侦查权扩张提供了机会。据有学者披露早在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前,公安机关就提出要将技术侦查获得的资料纳入证据范畴,理由是在侦破新疆等地发生的恐怖活动犯罪过程中,公安机关经常使用技术侦查手段,如果所获资料不能作为证据在法庭上提供,就会给相关犯罪嫌疑人有可乘之机逃避应有的惩罚。同时,一系列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的严重程度、涉及人员级别之高在建国以后是绝无仅有的,它们的出现迫切要求加强我国相关的国家安全保障措施,而侦查措施自然处于其中的核心。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我国历届党政领导人都将之作为关乎国家生死存亡的问题来抓,刑事诉讼法也设定了各种追究手段打击贪污贿赂犯罪,譬如强化技术侦查措施、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4]
      参考文献
      [1] 刘家兴等主编:《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 刑事诉讼法学 行政诉讼法学 司法鉴定学 刑事侦查学》,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663页。
      [2] 左卫民:《指定监视居住的制度性思考》,载《法商研究》,2012年第3期。
      [3] 陈有西:《秘密侦查法定化将严重扭曲政治清明》,载“中国网络电视台”,http://opinion.news.cntv.cn/20110927/114948.shtml,2014年7月11日访问。
      [4] [法]孟德斯坞著:《论法的精神》,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第154页。
      [5] 童之伟:《保障人身自由应重点制约侦查权》,载“共识网”,2014年11月1日访问。
      作者简介
      田茂贤(1985—),男,贵州贵阳市人,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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