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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湾地区外役监狱制度及其启示

    时间:2021-04-28 12:04:46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台湾地区专门立法规定了外役监狱受刑人遴选条件、作业方式、教育管理和处遇差别,并采取针对性较强的教育管理方法,出狱后再犯比例明显低于一般监狱。建议大陆对台湾外役监狱的理念和管理方式予以合理的借鉴吸收,并针对外役监狱构建更为科学的减刑制度。
      关键词:外役监狱 遴选 管理 处遇 借鉴
      台湾地区监狱制度与大陆监狱制度的不同之一是设立外役监狱,其目的是启迪良知,使受刑人顺利回归自由社会。为此,台湾制定了《外役监条例》,对外役监狱受刑人的遴选、作业、处遇、管理与教育等有关内容作出规定,收到了较好的矫治效果。本文对其作一介评,以期对大陆刑罚执行制度有所启示。
      一、外役监狱的设立及受刑人遴选
      台湾地区《监狱行刑法》第九十三条规定:“为使受刑人从事农作或其他特定作业,得设外役监;其设置以法律定之。”基于该条授权,台湾制定了《外役监条例》,对外役监狱设立及受刑人遴选作出了详细规定。
      (一)外役监狱设立
      《外役监条例》第二条规定,外役监狱由法务部设立。目前,台湾地区共设有七所外役監狱,其中收容男性受刑人的有花莲自强外役监狱、八德外役监狱、明德外役监狱、台东戒治所附设台东监狱武陵外役监狱、台中监狱附设外役分监、屏东监狱附设外役分监;收容女性受刑人的是台中女子监狱附设女子外役分监。尽管外役监狱的受刑人在法律上并无男女性别区分,但男女并不在同一个外役监狱受刑,女性受刑人是由台中女子监狱附设女子外役分监收容,而且出于体力劳役考虑,遴选进入外役监狱的女性受刑人不多。
      (二)受刑人遴选条件
      1.积极条件,主要是受刑人获准参加遴选应当符合的资格性条件。《外役监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合于下列各款规定者遴选之:一、受有期徒刑之执行逾两个月。二、刑期七年以下,或刑期逾七年未满十五年而累进处遇进至第三级以上,或刑期十五年以上而累进处遇进至第二级以上,无期徒刑累进处遇应进至第一级。三、有后悔实据,身心健康适于外役作业。”其中,第二项在2014年之前的规定为:刑期未满五年或刑期在五年以上而累进处遇进至第二级以上,或无期徒刑执行满八年或无期徒刑判决确定前羁押期间超过三年而执行满七年,累进处遇都进至第一级。2014年5月30日,立法院三读修正为目前执行的规定。
      2.消极条件,主要是限制受刑人参加遴选的情形,是排除性条件。《外役监条例》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受刑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遴选:一、犯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之罪。二、犯毒品危害防制条例之罪。三、累犯。四、因犯罪而撤销假释。五、另有保安处分待执行。六、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条第一项所列各款之罪或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二条第二款所称之家庭暴力罪。”
      3.特殊条件,主要是在特殊情况下,不受或突破一般性规定条件的条件。《外役监条例》第五条规定:“国家遇有紧急需要时,法务部得选调有期徒刑之受刑人拨交外役监执行,不受前条第一项、第二项之限制。”
      (三)受刑人遴选程序
      1.造册与申请。各普通监狱在全面调查的基础上,将初步认为符合外役监遴选条件的受刑人,参酌其志愿先行造册;受刑人也可以向执行监狱提出申请。
      2.初核与复核。各普通监狱应就册列受刑人是否符合规定进行初核,经初核合格,始得列册陈报法务部,受刑人对初核结果如有不服的,可以得出复核。法务部应就各监狱陈报之名册资料及受刑人对初核结果不服之意见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函知各外役监办理遴选。
      3.遴选办理。各外役监狱联合成立外役监受刑人遴选委员会,由法务部人员、典狱长及其他适当人员组成,办理遴选事宜。遴选委员会应参酌实际缺额与收容情形,依下列规定办理遴选:一按各监狱陈报名册受刑人积分之多寡,依序排列名次。二按名次先后,参酌受刑人志愿及各外役监名额,分配至额满为止。三积分相同者,以残余刑期较短者优先;残余刑期相同时,以距符合得假释法定刑期之期间较短者优先;其期间相同者,以抽签方式决定。四各外役监应派员前往各监狱实地访视被遴选受刑人,受访视监狱应备妥被遴选受刑人个案资料,供访视人员参考,如有不符遴选要件者,应注明原因报部核准后,遴选委员会得依序办理递补。
      4.核定与提解。各外役监应将选用的受刑人名册陈报法务部,法务部核定后,应将核定名册函发各外役监尽速办理提解,并通知各执行监狱。法务部在审核时,仍然会组成一个11人的遴选小组,其中法务部4人,非司法体系的专家学者7人,以增强对法务部制约监督,保障核定公正。
      二、外役监狱受刑人管理与处遇
      (一)受刑人管理工作的特点
      1.生活照护从宽。由于外役监狱系开放性、低度管理的矫正处遇机构,加之外役监狱一般幅员广阔,各级管教人员一般采取走动式执勤,生活照护与纪律要求的目的是培养其自治精神,促使其逐步适应社会生活。
      2.允许受刑人返家探视及与家属同住。受刑人作业成绩优良以及遇到祖父母、父母、配偶的父母、配偶、子女或兄弟姐妹丧亡时,可以申请回家探视。这主要是为了通过亲情慰藉与家庭关怀,使受刑人安心服刑。
      3.重视受刑人意见反映与双向沟通。除了定期召生活座谈会与膳食改进小组会议之外,还在各个场舍设置意见箱,收到反映意见、建议后,相关单位均需要妥善处理,以有效疏处、稳定狱情。
      4.更多的医疗保障。外役监狱实施在农场范围内的走动式医疗作为,以达到双向沟通及缩短心理距离的目的,对疾病受刑人以妥善的关怀照顾;定期实施受刑人健康检查及传染病防治宣导,确保受刑人的医疗权益。
      (二)与一般监狱受刑人处遇差异
      1.返家探视不同。符合条件的受刑人可以申请,时间一般在周末、法定假期、休假日和料理丧亡事期间,每次时间最多不超过40小时,但遇有连续三日以上纪念日或者休假日时,可以延长24小时。一般监狱受刑人无此处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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