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学前教育
  • 小学学习
  • 初中学习
  • 高中学习
  • 语文学习
  • 数学学习
  • 英语学习
  • 作文范文
  • 文科资料
  • 理科资料
  • 文档大全
  • 当前位置: 雅意学习网 > 文科资料 > 正文

    论暴力拆迁的法律责任

    时间:2021-04-28 12:02:36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从法律上讲,房屋暴力拆迁行为已经构成犯罪或违法,应当依法予以严惩。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确认了暴力拆迁行为的法律责任。本文认为,对于暴力拆迁行为,应当按照宪法与法律的相关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等。要保障暴力拆迁行为法律责任的实现,有必要转变执法观念、强化国家机关的不作为责任,明确司法机关适用法律优先的权力。
      关 键 词: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暴力拆迁;法律责任
      中图分类号:D922.3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8207(2011)08-0100-03
      收稿日期:2011-06-20
      作者简介:童靖(1972—),男,河南潢川人,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法学硕士,研究方向为行政法学、民商法学。
      一、暴力拆迁法律责任追究的现状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拆迁成为这一进程中的必然。为此,国务院1991年颁布实施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并于2001年予以修订。但由于该条例价值定位较模糊,使一些房屋拆迁过程成为损害民众利益的过程。房屋拆迁除了给当事人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外,在一些地方还发生了伤害、杀人、被拆迁人自焚、当事人与政府对峙,甚至涉黑等极端事件。公然采取暴力拆迁房屋的行为,不仅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激化了民众与政府的矛盾,影响了社会的和谐与稳定。从法律上讲,这些行为已经构成犯罪或违法,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行政赔偿责任、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非常遗憾的是,法律实践中追究有关部门对房屋拆迁法律责任的案例并不多见。①但是,个别案件却通过行政手段解决了,如《长春日报》2010年5月17日报道,长春市市长崔杰就有关湖西路长影职工宿舍部分居民住宅,在拆迁双方未签订拆迁协议情况下被人强行拆除做出重要批示:“城市拆迁必须依法进行,绝不允许违法暴力强迁。”[1]行政手段强于法治手段的现实说明还有必要在房屋征收与补偿过程中强调法治的功能。
      二、暴力拆迁的法律适用
      (一)房屋拆迁现有的法律依据
      我国宪法第一次明确规定可以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的是2004年的宪法修正案。修正案第22条第3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第一部赋予房屋拆迁权的法律是2007年颁布实施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该法第6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并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但真正成为房屋拆迁依据的是2001年国务院颁布实施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拆迁条例》),该条例赋予了非行政主体以行政强制拆迁人资格:获得了强制拆迁“权力”。
      《拆迁条例》没有因房屋拆迁适用刑事责任、行政责任、民事责任的规定,加之有的地方政府对拆迁的暧昧态度,这也许成为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不予追究暴力拆迁的法律责任的“依据”。
      (二)房屋拆迁应适用的法律
      “《拆迁条例》最初的立法思想是旨在通过房屋拆迁、旧城改造达到加快住房建设、改善居住条件的目的,以此满足城镇居民不断增长的住房需求。”[2]时任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曹康泰曾认为,《拆迁条例》能够实现“依法行政,规范拆迁行政管理行为。”但现实是,《拆迁条例》既没有实现“满足城镇居民不断增长的住房需求”的目的,也没有实现“依法行政”的价值。
      《拆迁条例》立法的价值取向和《拆迁条例》适用现实的强烈反差使我们不得不重新审视这一条例。事实上,《拆迁条例》违反了《宪法》第13条、第39条、《物权法》第66条、《土地管理法》第83条的规定。鉴于《拆迁条例》违反立法法法律保留原则,有可能侵犯公民合法权益,国务院制定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代替了《拆迁条例》。该条例明确了暴力拆迁的法律责任。新条例第31条规定: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拆迁条例》作为一个行政法规,即使没有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的规定,按照立法法规定的法律优先原则也不能否认刑法、行政法和民法等相关法律的效力,也不能免除违法拆迁者的刑事责任和国家赔偿法规定的国家赔偿责任。宪法和物权法对公民合法财产保护的规定,其他法律对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规定,应该得到贯彻执行。按照我国的法律体系,暴力拆迁行为应适用《刑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
      三、暴力拆迁的法律责任
      依照《刑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暴力拆迁者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国家赔偿责任和民事责任。具体而言,暴力拆迁者应当承担下列法律责任。
      (一)非行政主体的法律责任
      非行政主体不具有房屋拆迁的权力,凡是非行政主体实施的拆迁行为,轻者违法,重者犯罪,因而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
      ⒈刑事责任。按照新条例的规定,享有房屋拆迁权的应当由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非行政主体按照法律规定是没有强制拆迁权力的,如果非行政主体实施强制拆迁,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按照《刑法》的规定,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具体刑事责任如下:
      在暴力拆迁过程中,不顾被拆迁人的生命健康权,采用殴打他人、强行推倒房屋等方式侵害他人实体权利,强行实施暴力拆迁,并已造成轻伤以上等后果的,属于故意或过失杀人、故意伤害行为。按照《刑法》第232条、第233条、第234条、第235条的规定,分别构成故意杀人罪、过失致人死亡罪、故意伤害罪、过失致人重伤罪。造成轻伤以下后果的,应当按照《刑法》第293条的规定,按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暴力拆迁过程中,采用强行推倒房屋、打砸玻璃、断水断电等手段,对被拆迁房屋以及房屋内财物进行损毁的,应当按照《刑法》第275条的规定,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可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刑事责任。
      在暴力拆迁过程中,采用非法限制公民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等手段的,应当构成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按照《刑法》第238条、第245条的规定定罪量刑。
      在暴力拆迁过程中,采用堵门等手段扰乱社会秩序、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的,应当按照《刑法》第290条第1款、第291条的规定,构成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其可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追究刑事责任。
      在暴力拆迁过程中,采用骚扰、恐吓、偷袭甚至纵火等恶劣手段等违法犯罪行为的非拆迁单位人员,尤其是被雇佣直接实施暴力拆迁行为的社会闲散人员、犯罪团伙、流氓恶势力,形成类似黑社会的拆迁组织,按照《刑法》第294条第1款的规定,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构成单位犯罪的,依法判处罚金,并追究单位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⒉行政责任。上述行为中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或者采取邮寄恐吓信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或者发送侮辱、恐吓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应当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追究其行政责任。暴力拆迁行为社会危害性较轻的,可以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暴力拆迁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较重的,可以处以罚款;暴力拆迁行为严重,但还没有达到触犯刑法的,可以处以行政拘留。暴力拆迁行为违反劳动教养条例的,可以按照劳动教养条例的规定处以劳动教养。

    推荐访问:拆迁 暴力 法律责任

    • 文档大全
    • 故事大全
    • 优美句子
    • 范文
    • 美文
    • 散文
    • 小说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