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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完善司法行政机关执行社区矫正审前社会调查制度的思考

    时间:2021-04-28 08:02:28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随着劳动教养制度的废除,社区矫正作为一项社会化的刑罚执行制度,在今后我国刑罚执行发展中将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审前调查制度作为社区矫正的一项前置程序,对于甄别社区矫正对象,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基本精神,提高社区矫正改造犯罪的成效具有重要的保障作用。但现阶段社区矫正审前调查制度执行还存在法律性质不清、调查范围界定不明、调查力量不强、调查程序衔接不力等问题,必须尽快通过出台法律制度、配备人员队伍、完善审查程序等措施加以落实,从而推动社区矫正制度得以更加完善和更快发展。
      一、社区矫正和审前社会调查制度的涵义
      社区矫正是一种与监禁矫正相对应的非监禁矫正制度,矫正对象是在社区执行刑罚的罪犯,本质上属于刑罚执行活动。目前,社区矫正作为西方发达国家刑事活动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越来越受到欧美等西方发达国家的重视。在英国、美国、法国、加拿大、俄罗斯、澳大利亚、新西兰、日本、韩国等国,均实行社区矫正制度。
      社区矫正在我国的探索推行始于2003年,至2011年施行《刑法修正案(八)》,2013年开始实行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基本确立了社区矫正工作制度。在我国现阶段,社区矫正是将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判处剥夺政治权利在社会上服刑的五种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不脱离社会,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这种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备受社会的重视与大众的认可,其进步性和人性化的表现充分体现了我国在刑罚领域的不断探索和进步。审前社会调查制度在本质上是社区矫正的一项前置程序,是在社会对公平、正义的追求和合理地限制非监禁刑罚滥用的双重作用下的产物。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罪犯,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可以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评估”。鉴于目前社区矫正对象大多是被法院判处缓刑的罪犯,检察院、公安机关和监狱委托司法行政机关开展调查评估的较少。通常情况下,审前社会调查就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刑事案件和假释案件后,委托司法行政机关根据被告人或拟假释罪犯的犯罪情节、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及悔罪表现,拟依法适用非监禁刑,在开庭审理前,赴被告人或拟假释罪犯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社区矫正机关对他们的个人情况、一贯表现和社会背景等情况进行专门调查,考量和评估其对社会的危害性和重新犯罪的可能性,提出是否对被告人或拟假释罪犯适用非监禁的建议和意见,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社会调查报告的活动。
      二、司法行政机关开展审前社会调查的必要性
      十八届三中全会后,随着劳动教养制度的废止、社区矫正工作的深入推进,今后将会有越来越多符合矫正条件的罪犯在社区服刑,因此,由社区矫正日常事务的具体承担者——司法行政机关主导开展社区矫正审前社会调查,可进一步提高社区矫正工作质量和效率,进一步塑造社区矫正制度执行的严肃性、公正性和法制性,为实现社会稳定和促进社会和谐发挥重要作用。
      实现社区矫正工作的前移,也实现了社区矫正与审判工作的无缝对接,提高了工作效率,扫除了工作盲区。在未开展审前社会调查工作时,司法行政机关对适用社区矫正的人员情况几乎是一无所知,只有在接收之后才开始逐步了解,不利于及时全面系统地对矫正对象进行监管,导致工作效率低下。而开展审前社会调查这项工作以后,司法行政机关对接收的社区矫正人员基本情况已了然于胸,便于迅速开展工作,大大提高了社区矫正的工作效率,对全面试行社区矫正工作起到了强大的推动作用。在审前社会调查的过程中,对调查对象的各种相关信息,例如对调查对象的基本情况、家庭背景、个性特点、犯罪前表现、悔罪表现、罪犯所处的社会环境、社区群众对罪犯的接受程度、监管条件等方面进行调查研究,有利于全面客观地认识调查对象,为今后有针对性地开展日常的社区矫正工作和对调查对象判决后的日常监管、帮困扶助等方面做好必要准备。在全面开展审前社会调查的基础上,制定出科学、合理、有针对性的矫正方案,提高帮教质量,使社区矫正人员早日回归社会,最大限度地减少重新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提高了适用社区矫正的可操作性,有利于社区矫正对象顺利回归社会、重新融入社会。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人口流动日益频繁,流动人口的犯罪率也在不断增加。而我国流动人口信息管理更新较慢,在流动人口犯罪时,司法行政机关较难获得他们的基本信息,若要对他们准确地适用社区矫正,通过审前社会调查来获得他们相关的背景信息作为一条前置途径显得尤为重要。通过审前社会调查,司法行政机关既可以了解被告人或拟假释罪犯的犯罪情况,又可以掌握他们在犯罪前的表现、个性特点、家庭状况、邻里关系、社区环境等等,从而判定其人身危险性的大小以及是否适用社区矫正的条件,为法院在判决或裁定时提供可靠的依据,从而使社区矫正适用做到有的放矢,减少社区矫正适用的盲目性,真正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切实把那些不适宜监禁、不需要监禁的罪犯放到社区里,充分利用社会力量有针对性地对其实施矫正,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重新融入社会。
      体现公正公平的法治精神,为审判机关作出判决或裁定提供了客观的依据。审前社会调查委托给作为社区矫正工作主体的司法行政机关来执行,可以更全面、快速、有效地了解被告人的实际情况,使法官摆脱繁重的社会调查工作,能够更好地致力于案件的审查和分析,并且使得审判机关在判决或裁定时避免在案件审理前就出现先入为主的看法,当好一名更加透明、客观、公正的“裁判”,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有效避免司法腐败现象的产生,有利于体现司法的公正和公平的精神,提高司法机关工作效率,推动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的创新。
      三、余姚市审前社会调查制度执行现状
      余姚市作为浙江省社区矫正工作的试点城市,自2007年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以来,虽然已在审前社会调查工作中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但同样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制约着审前社会调查制度的建立健全和实施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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