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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版《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出台进一步推动两岸往来交流

    时间:2021-04-26 12:03:22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第661号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1991年12月17日公布、1992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对大陆居民前往台湾地区、台湾居民来大陆的申请审批、证件管理、出入境检查等作了明确规定。实践表明,《管理办法》的施行对推动两岸交流、方便人员往来,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进一步促进两岸交流,便利台湾居民来往大陆,简化台湾居民来往手续,《决定》对《管理办法》主要作了以下修改:一是取消了《管理办法》中涉及台湾居民来往大陆办理签注以及签注管理的相关规定。二是简化台湾居民申请台胞证手续,取消了《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三、四、五项规定提交的证明材料。《决定》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后,台湾居民可以凭有效台胞证,无需办理签注,即可经开放口岸来往大陆并在大陆停留、居留。
      链接1:《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的决定》全文
      国务院决定对《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三条第三项修改为:“(三)经由外国来大陆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申请。”
      二、将第十四条修改为:“台湾居民申请来大陆,须履行下列手续:
      “(一)交验表明在台湾居住的有效身份证明和出境入境证件;
      “(二)填写申请表;
      “(三)提交符合规定的照片。
      “国家主管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要求台湾居民提交其他申请材料。”
      三、将第十五条修改为:“对批准来大陆的台湾居民,由国家主管机关签发旅行证件。”
      四、删去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五、将第十八条改为第十六条,删去“短期”。
      六、删去第十九条。
      七、将第二十一条改为第十八条,修改为:“台湾居民来大陆后,应当在所持旅行证件有效期之内按期离境。所持证件有效期即将届满需要继续居留的,应当向市、县公安局申请换发。”
      八、将第二十二条改为第十九条,修改为:“申请来大陆的台湾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被认为有犯罪行为的;
      “(二)被认为来大陆后可能进行危害国家安全、利益等活动的;
      “(三)不符合申请条件或者有编造情况、提供假证明等欺骗行为的;
      “(四)精神疾病或者严重传染病患者;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批准的其他情形。
      “治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可以批准入境的除外。”
      九、将第二十七条改为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有效期为10年;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分为5年有效和3个月一次有效两种。”
      十、将第二十八条改为第二十五条,修改为:“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实行逐次签注。签注分一次往返有效和多次往返有效。”
      十一、将第三十七条改为第三十四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不办理暂住登记的,处以警告或者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本决定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链接2:《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全文
      (1991年12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93号发布 根据2015年6月1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台湾海峡两岸人员往来,促进各方交流,维护社会秩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居住在大陆的中国公民(以下简称大陆居民)往来台湾地区(以下简称台湾)以及居住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以下简称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未规定的事项,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有规定的,适用其他法律、法规。
      第三条 大陆居民前往台湾,凭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旅行证件,从开放的或者指定的出入境口岸通行。
      第四条 台湾居民来大陆,凭国家主管机关签发的旅行证件,从开放的或者指定的入出境口岸通行。
      第五条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与大陆之间,不得有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第二章 大陆居民前往台湾
      第六条 大陆居民前往台湾定居、探亲、访友、旅游、接受和处理财产、处理婚丧事宜或者参加经济、科技、文化、教育、体育、学术等活动,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提出申请。
      第七条 大陆居民申请前往台湾,须履行下列手续:
      (一)交验身份、户口证明;
      (二)填写前往台湾申请表;
      (三)在职、在学人员须提交所在单位对申请人前往台湾的意见;非在职、在学人员须提交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对申请人前往台湾的意见;
      (四)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
      第八条 本办法第七条第四项所称的证明是指:
      (一)前往定居,须提交确能在台湾定居的证明;
      (二)探亲、访友,须提交台湾亲友关系的证明;
      (三)旅游,须提交旅行所需费用的证明;
      (四)接受、处理财产,须提交经过公证的对该项财产有合法权利的有关证明;
      (五)处理婚姻事务,须提交经过公证的有关婚姻状况的证明;
      (六)处理亲友丧事,须提交有关的函件或者通知;
      (七)参加经济、科技、文化、教育、体育、学术等活动,须提交台湾相应机构、团体、个人邀请或者同意参加该项活动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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