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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行政和汉律儒化角度分析董仲舒的思想

    时间:2021-06-08 08:00:22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 董仲舒作为汉代重要的政治家和思想家,他提出的许多理论对后世均产生深远的影响。他推动中国文治政府的形成,他通过论证使德主刑辅思想的理论根基更加稳固,并在司法实践上倡导春秋决狱,道德和法律的关系一直影响着法制史的发展。在进行行政文化生态的完善时,国家的法治思想要需要与治国思想一致,共同完成汉代的“大一统”。
      [关键词] 董仲舒;文治政府;德主刑辅;春秋决狱
      [基金项目] 本文系衡水学院法政系教改课题《董仲舒生态法律思想探究》的研究成果。
      【中图分类号】 D6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4244(2014)03-053-1
      董仲舒(约公元前179年~前104年),西汉广川郡人。汉代重要的政治家、哲学家。自幼勤奋好学,博通儒家经典,以研究《春秋公羊传》著称,“学士皆师尊之”。董仲舒的著述很多,但大部分已经散失,流传下来的有《举贤良对策》和《春秋繁露》。记载董仲舒及其相关事迹和思想的史料主要有《董子祠堂记》,《春秋决狱》(少数案例),《史记·汉书传》,《汉书·董仲舒传》,《史记·儒林列传》,《太平御览》等。他的思想主要散见于上述材料中。
      一、汉代行政文化生态的形成
      中国古代行政人员的主要来源是“士大夫”,中国皇帝与“士大夫治天下”,所谓士大夫就是做了官的读书人。德国著名政治学家马克斯·韦伯认为理想的行政结构要拥有一批职业化的行政专员,他们拥有不可替代性的专业技能。在中国历史上,比较接近理性的行政专员是秦朝的“刀笔吏”和西汉中期之前的“文吏”,他们是处理帝国日常政务的官僚队伍的主要成分,他们精通帝国律令,行政实践丰富,从理论上讲可以使帝国政府能够较长期地保持较高的办事效率,秦始皇焚书坑儒,任用行政专家“刀笔吏”,但是这样文吏政治并没能使秦朝的统治“万万世”,相反的是,秦朝统治仅仅维持了十几年的时间。面对此,汉代儒生们进行了分析,贾谊认为:“俗吏之所务,在于刀笔筐箧,而不知大体”,路温舒认为:“秦有十失,其一尚存,治狱之吏是也。”董仲舒也看到:“今废先王德教之官,而独任执法之吏治民,毋乃任刑之意欤?”为了避免历史的重蹈覆辙,董仲舒提出官吏队伍的儒生化主张。正如在《天人三策》中所说的:“夫长吏多出于郎中、中郎,吏二千石子弟选郎吏,又以富訾,未必贤也。且古所谓功者,以任官称职为差,非谓积日累久也。故小材虽累日,不离于小官,贤材虽未久,不害为辅佐。”他认为文吏们即使有治绩,但由于理论修养的先天不足,可以充任小官却无法担当重任。而儒生们行政经验尽管相对缺乏,但晓习儒学理论,只要朝廷给予实践机会,并不妨碍他们在现实政治中发挥重大作用。董仲舒的该主张对中国传统政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以马克斯·韦伯的理论,中国秦代的行政文化形态更加合理化,但是却不能给中国一个和谐的社会,而在马克斯·韦伯那里的不理性的由读书人组成的行政文化形态却延续了二千多年,说明中国有其独特的行政文化生态——文治政府。对此,文化史家柳诒徵认为,我国的文治政府起源于周朝,历史学家钱穆认为,到了始于“素朴的农民政府”的汉朝最终完成了“文治的贤人政府”,董仲舒的大一统思想为文治政府奠定了稳固的政治环境,他所提出的一系列主张将儒家最高化,儒家思想成为当时的主流文化,伴随之的便是行政文化的儒化,以德育人,后在整个古代,中国政府都以文教化,行政文化形态逐步完善,儒学的行政文化生态中的“崇实”、“致用”至今仍值得我们借鉴。
      二、德主刑辅的法律思想和春秋决狱
      汉代的政治形态是儒法兼综,儒表法里。汉武帝在“独尊儒术”的同时,还任用了法家人物桑弘羊及酷吏张汤、杜周等。西汉中期文吏开始儒化的同时,儒生为了提高自己的行政能力,也在不断学习文吏的专业技能。儒生和文吏趋于合流。为此,董仲舒也开始将儒家的思想渗透入法律系统中。他指出:“教,政之本也;狱,政之末也,其事异域,其用一也”,显然,董仲舒把德教作为政治之本,把法术当做政治之末。之所以是这种模式,是因为本诸天道、阴阳、四时变化运动使然:“天之志, 常置阴空处,稍取之以为助。故刑者德之辅,阴者阳之助也,阳者岁之主也。……阳贵而阴贱,天之制也。”“阳为德,阴为刑; 刑主杀而德主生……以此见天之任德不任刑也。”这是德主刑辅的理论论证。德主刑辅在历史上出现的比较早,董仲舒结合阴阳五行说,天人感应说等对此进行了一系列的论证,使之成为法律的指导思想,主张以德去刑,德刑并用,明德慎罚,当然,董仲舒并没有因为强调德的地位而忽视刑的作用。
      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春秋决狱是汉律儒家化的主要表现形式之一。春秋决狱是汉代形成的一项主要依据儒家经义来断案的司法审判制度,由董仲舒倡导而形成并运用于司法实践的一种审判方式。这种方式影响深远,后代仍然有人以经义决狱。自汉代春秋决狱,纳礼入律后,法律与道德便难分彼此了。后代儒生以此为先河,开始了以经注律,以经立法,法律在董仲舒春秋决狱后的多年终于完成了其全面儒化的历程。中国传统法律自秦汉以后成为一种稳定的系统,这与法律的儒化有着密切的关系。儒化的政治结构稳定,其相应的法律体系也一直被继承下来。
      综上所述,董仲舒对于中国的影响除了神学上的天人感应,政治上的大一统外,还有行政上的儒化和法律上的儒化。他对中国封建社会的影响应该是整体的全面的,对于这种影响,我们要一分为二的看,在当今社会,我们要吸取合理的部分,例如文治政府的教化意义对当今和谐社会的建设依旧有借鉴意义,当然,对于消极的影响我们应该摒弃,“引礼入律”道德高于法律则不利于我们建设法治社会。我们在研究历史的时候更要关注现实,以史为鉴,探索中国特色的发展道路。
      参考文献:
      [1]班固.汉书[M].
      [2]董仲舒.春秋繁露[M].
      [3]司马迁.史记[M].
      作者简介:郭文飞(1979-),男,汉族,河北武邑人,衡水学院法政系讲师,研究方向:政治学与行政学。
      刘倩(1984-),女,汉,河北衡水人,衡水学院法政系助教,研究方向:政治学与行政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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