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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放性模拟法庭课程的价值和运行模式

    时间:2021-04-18 20:01:10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开放性模拟法庭是指通过开放性的时间、内容、组织、形式、参与人员和评价体系等特殊的制度设计使模拟法庭兼具法学课程设置和专业性的学生活动双重功能。课程设计有利于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培养学生的专业技能和职业伦理,有助于学生提前适应社会。开放性模拟法庭的发展需要增加资金和硬件投入、完善模拟法庭教学的制度设计、建设高素质师资队伍、建立科学的评价体系。
       关键词:模拟法庭;开放;兴趣;能力
       中图分类号:G642.0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2)12-0266-02
      
       “模拟法庭课程是综合性课程”[1],模拟法庭教学是法学专业教学的一个重要环节,是对理论教学的深化,对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有重要意义。绝大多数的法学院校都开设了模拟法庭课程,但对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收效并不明显。
       一、开放性模拟法庭原则和特点
       目前模拟法庭课程的设置主要存在独立课程模式、辅助性教学环节模式、集中实践环节模式、隐性课程模式[2]。隐性课程模式、辅助性教学环节模式忽视了模拟法庭课程的重要性和主体性,集中实践环节和独立课程模式常因为没有观众、交流互动少,而影响学生的积极性和严肃性。
       开放性模拟法庭是指通过开放性的时间、内容、组织、形式、参与人员和评价体系等特殊的制度设计使模拟法庭兼具法学课程设置和专业性的学生活动双重功能。本着“学生活动与教学课程相结合”、“知识性和趣味性相结合”、“服务性与学习性相结合”、“专业性与综合性相结合”等原则进行组织。
       1.开放性的参与人员开放性模拟法庭的参与人员并不限于修习课程的同学,而是鼓励更多学生以多种方式参与。法学专业各个年级的同学进行观摩或参与各种角色;法学专业以外的学生既可以作为事务的委托人参与,也可以作为人民陪审员参与;积极聘请律师、法官和其他相关人员作为校外指导教师评点和参与。开放性的参与人员给模拟法庭带来了更新鲜的思维方式和更贴近现实生活的渠道。模拟法庭的实施组织有模拟法院和模拟律所组成,辅助组织则主要是法律援助队。法律援助队的功能是收集能够模拟的真实案例。
       2.开放性的时间。开放性模拟法庭不再限于课程设置学期对案件进行模拟。而是在新生入学后,即进行模拟法庭的观摩和准备。低年级的任务主要是“听”和“看”,高年级的任务主要是在遇到有争议的热点案件或者真实纠纷时,将案件模拟,以供本校其他学生和法学低年级同学的观摩。在教师的安排下保证每周末均为法庭审判过程展示,使模拟法庭学习过程贯穿于法学系学生整个大学生涯,同时也丰富周末学校的校园文化生活。
       3.开放性的内容。为了提高模拟法庭的质量,模拟法庭所审理的案件不再限于教师指定的法院审结案件。而是丰富模拟法庭模拟对象,社会热点的未决案件、学生本人和亲朋接触到的法律纠纷、实习基地提供的原始真实案件均可作为模拟法庭的模拟素材。开放性模拟法庭选择具有可争议性的案例,尽量保持原始性,学生通过对原始证据的分析进入角色,然后让学生按照更加规范的法律程序进行模拟。这样不但让学生了解法庭规范和流程,更重要的是帮助理顺学生处理法律事件的思路。
       4.开放性的评价。开放性模拟法庭的评价机制也进行革新,不再是墨守成规的由指导教师进行评价,而是采用开放性的评价策略。遵守平时与集中相结合,两名以上教师评价,观摩人员参与评价等原则对模拟法庭参与人员进行评价,保证评价的客观、公正。首先评估主体多元化,学生自己、教师、同学观摩人员参与评价。其次是评价对象全程化,观摩过程、庭前准备过程、庭审过程均需要进行评价。评价结果区别化,作为课程参与者的人员主要评价结果是学分和成绩,作为学生活动的参与者,主要评价的结果是奖项(包括最值得信任的法官、最佳组织者、十大优秀律师等)。
       二、开放性模拟法庭的独特价值
       1.有利于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开放性模拟法庭所模拟的案例比较贴近生活和学生关注的社会热点,学生更有学习兴趣,爱听易记。学生身体力行的参与更能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开放性模拟法庭的一些规则设置更是专门为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而设置,不论是观看者还是直接参与者都能取得很好的学习效果。“突出学生的主体性,教师只是活动的策划者、指导者,最大限度地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使学生从被动学习变为主动学习,起到事半功倍的教学效果”[3]。
       2.有利于培养学生的专业技能、提前适应社会。开放性模拟法庭案例一般都比较复杂、包含着纷繁复杂的细节,通过这种教学方式有利于提高学生的对复杂事件的分析能力、独立的思考能力。开放性模拟法庭有利于学生近距离甚至零距离地观察、了解、熟悉、直接参与真实的法律操作过程,培养学生的动手能力,改变学生上课只带耳朵听的状况,给学生多说、多做、多跑创造更多机会,使学生法学基本知识与基本能力得到结合,使学生将在课堂上所得到的书本理论知识与现实生活实际相结合,更有助于学生走出象牙塔,全面提升对客观世界的接受力。开放性模拟法庭不但能培养学生对法律的敏感度和分析力,更能培养学生对事实的应变力和适应度,有助于学生提前适应社会。
       3.有助于培养学生的职业伦理。中国法学教育长期忽视对学生的职业伦理教育,即使有些学校开设相关课程,实际效果也难以保证,因为职业伦理是思想素养,不能靠直接的灌输而获得,也不是靠说教而成就。开放性模拟法庭使学生成为真实案件中的角色,使学生在真实的案件中体会法律的真谛和自己所肩负的正义,使学生在实践中把握职业道德标准,坚定自己作为一种法律职业工作者所应有的行为操守和法律信仰,确立刚正不阿、忠于法律、忠于事实、忠于职守的法律职业伦理。
       4.校园效应:有助于提高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开放性模拟法庭每周两场左右的公开模拟鼓励法科以外的学生参与和观看,这一形式在大学生法律意识启蒙和法律知识宣传上意义非凡。开放性模拟法庭能够通过生动、直观的形式将法律知识和法律理念传达给受众,潜移默化的影响大学生的法律素养,实现了课外法律修养的培育,为形塑崇尚法治、信奉法律、权利本位的新一代大学生提供一种崭新的模式。
       三、开放性模拟法庭运作模式
       1.开放性模拟法庭基本流程。开放性模拟法庭运行共分为六个阶段:法律环境创造阶段;模拟法庭诉讼参加人角色分配阶段;模拟法庭的案件委托与事实分析阶段;模拟法庭法律文书的制作、提交庭审提纲阶段;模拟法庭的公开开庭审理;模拟法庭的评价与反思。每次模拟之前要由宣传组策划和贴出海报,吸引全校学生的观摩兴趣,观摩的人数和现场评价作为记录成绩的一个重要标准。
       2.开放性模拟法庭案例选定。开放性模拟法庭选定案例要符合以下要求: 第一,案例真实、原始资料尽量齐备,这样的案件容易让学生在课堂上学到的知识在实际生活中得到应用,提高学生学习的动力。第二,案例新颖、有趣,这样的案例有助于提高参与热情和观看兴趣。第三,案例难度适当,案例太简单,显得单调乏味;案例过于复杂,会超出学生的接受能力。第四,案例要具有综合性,案例涉及各个方面的多个法律知识点,可以提高学生的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
       四、开放性模拟法庭的发展
       1.增加资金和硬件投入。开放性的模拟法庭需要更多的资金投入和硬件设备投入,模拟法庭课程教学相对理论课程教学的难度要大、付出的精力要多,需要给予指导教师适当的补助费用,以调动指导教师的积极性,特别是随着聘请校外指导老师(如聘请法官、检察官、律师到场指导)的增多以及学生热情的高涨,势必需要更多的资金投入。现阶段经费不足已经成为制约开放性模拟法庭教学发展的较大障碍。
       2.完善模拟法庭教学的制度设计。开放性模拟法庭的特点决定了必须有能够保障模拟法庭正常运行的科学制度。没有刚性的制度保证,开放性模拟法庭就会变成单纯的学生第二课堂,甚至流于形式。必须制定统一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教学目标等以及一些规程和流程相关的规范,例如《模拟法庭课程指导要求》、《模拟法庭课程文书格式样本》、《模拟法庭课程材料归档管理办法》、《模拟法庭课程成绩考核办法》等等。另外,还有一些保证运转的制式表格,例如《开庭情况记录表》、《模拟法庭指导过程摘要》、《开庭过程摘要》、《模拟法庭观众投票记录表》、《教师评分表》等等。
       3.建设高素质师资队伍。开放性模拟法庭的目标实现过程中,高素质的师资是重要的环节。“丰富法学教师的实践经验是提高学生实践运用能力的必然要求。”[4]组织和指导开放性模拟法庭的教师不但需要具有理论知识,还需要具有实践经验以及组织学生活动的热情和精力。但现阶段法学教师只能在理论教学之余指导学生,时间和精力难以完全保证,容易影响指导效果。因此,优质师资队伍问题特别是既具有相当理论水平又具有司法实践经验的师资问题亟待解决。
       4.建立科学的评估体系。一直以来大学比较重视学生评价工作,积累了较为丰富的对学生课业和活动公正评价经验,但是缺少对教师教学活动的科学评价机制,以及课程整体效果的评估制度。模拟法庭作为一门实践性课程,其评估更具有难度,如何建立科学的开放性模拟法庭评估体系是需要研究的重要课题。合理的评估体系不仅直观的反映实践教学的状况,而且课程方向与定位上起着导引作用。
      
      参考文献:
      [1] 李乐平.论高校模拟法庭课程建设[J].教育评论,2010,(5).
      [2] 于晓丽,高云鹏.“模拟法庭”课程设置分析[J].青岛大学师范学院学报,2008,(4).
      [3] 杨成.论地方高校模拟法庭实践教学的改革[J].前沿,2010,(2).
      [4] 黄宣.论素质教育与本科民诉法学课程教学方法[J].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4,(2).[责任编辑魏 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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