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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功能对等理论视角下我国法律模糊语翻译研究

    时间:2021-04-16 20:03:08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语言之间的翻译是一个复杂而又细致的过程,在法律的英文翻译工作中,最主要的工作就是对法律相关术语的翻译,中英文之间语言习惯有着比较大的差异,因此,对我国法律的英文翻译绝不是一件很容易的事情。在翻译过程中,一方面,需要将法律功能与语言功能相对等;另一方面,又需要结合两国语言之间的习惯将一些没有对等词语的法律进行翻译,这种翻译对工作人员的素质要求非常高。功能对等理论对于法律条文的翻译具有非常积极的意义,不仅能够帮助翻译者快速、准确地找到目的对等词,更加有助于全世界法律文化的交流和贯通。从实际出发,结合一定的理论研究背景,以功能对等理论为主要研究对象,对我国法律模糊语的相关英语翻译工作展开了深入的探讨,希望能够为法律翻译工作增添助力。
      【关键词】功能对等 法律 英语翻译 对比研究
      一、引言
      随着经济全球化程度的逐渐加深,法律的翻译在国际化事务中起到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我国法律的英文翻译并不仅仅指的是汉语和英语之间生硬的转换,更应该是法律功能以及语言功能的转换过程。在这个过程中,翻译工作者不但要跨越语言之间的障碍,更要跨越法律之间的障碍,因此,法律的翻译对翻译者的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从本质上说,法律英语翻译和普通英语翻译有着极大的不同,其句法和语言有着非常显著的特点,此外,我国法律文本的制定最主要的目的是传意,在翻译过程中也应当遵循这一目的,将法律文本所包含的意思完完整整地表达给研究者,从而使其理解原法律条文的内涵,从而产生相同的法律效果。由于国与国之间的语言习惯和语言环境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对等翻译问题一直以来困惑广大学者。然而,奈达“功能对等理论”的提出,为法律的英文翻译指明了道路,更好地推动了各国法律文化的交流和贯通。本文将以功能对等理论作为主要的研究点,对我国法律模糊语的翻译展开了深入的研究,希望能够推动法律翻译工作的进程,提高翻译质量。
      二、功能对等理论综述
      在翻译学中,“对等”是一个比较重要的术语。随着翻译学的不断完善,翻译界学者圍绕“对等”这一词语开展了深入的探讨和研究。基于以前学者的研究成果,美国著名的翻译学家奈达提出了“功能对等理论”,其原则是达到读者对于译文内容和原文所表达的意思达成动态上的一致,因此,翻译者应当着眼于全文的精神和意义,不拘泥于原文的形式和语言,与原文本语言在动态上保持一致,在动态一致的基础上,尽最大可能地保持形式对等。
      从具体分类上看,法律的英文翻译可以分为权威性翻译和非权威性翻译。两者有着本质的不同,所谓权威性翻译,指的是一个国家通过立法产生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条文,而非权威性翻译则主要指的是为了对外宣传和交流的翻译,不具备法律效力,但是会产生一定的法律效果。在权威性的翻译过程中,要求译文和原文有着相同的法律效力,因此,不仅要求翻译在语言功能上对等,更要求在法律功能上也对等,但是,在翻译过程中,一些源语文化中的词语在目的语言中是不存在的,而且源语词语中一些词的结构总是带着本国语言的色彩,这些色彩在翻译过程中是比较难以传递的,因此,法律的翻译对翻译人员素质提出了较高的要求。
      三、我国法律模糊语的功能对等翻译研究
      1.在双方概念对等时采用确切的对等词
      在翻译的过程中,如果我国的法律条文中的术语能在英语中找到确切的对等词,则可以直接使用该对等词进行翻译。这种类型的翻译是比较容易的,只需要将源语和目的词语一一对应即可。举个例子来说。法院可以直接翻译为“court”、诉讼可翻译为“action”、判决可以翻译为“sentence”,等等。但是在这一类词语的翻译过程中,我们需要注意的是,不能孤立、静止地去翻译和理解源语中的法律词语,应当结合语言环境选择出最适合的词语翻译,毕竟从整体来说,完全对等的翻译在中英互译中并不是很常见的。举个鲜明的例子来说,我国的“混合过错”指的是对侵害人部分免责,需要用术语comparative negligence来翻译,而不是使用contributory negligence来翻译,因为contributory negligence则是指责任划分过程中是对侵害人完全免责的。
      2.在双方意思接近时采用功能对等词翻译
      所谓功能对等词,从其本质含义上来说,指的是译入语法律体系中与源语法律体系中的某一特定的概念有着相同或者相近的含义。这一翻译方法一般是在翻译没有确切的对等词时使用的,而在实际翻译过程中,具体选用哪一个词语作为翻译词语,需要翻译者慎重考虑。选择意思最接近的功能对等词,可以传达出准确的含义。举个例子来说,“mortgage”在我国以往的翻译中一直将其翻译为“抵押”,但是“mortgage”的实质内涵则是指房地产的按揭人将自己的房产转移给了债权人,用来担保抵押,但是该房地产的产权依然是归属于债务人的,根据我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显然将“mortgage”翻译为“按揭”更适合两种语言之间的翻译。
      3.在双方翻译部分对等时采用扩充词义翻译
      在实际的翻译过程中,汉语的法律词语和英语的法律词语在大多数都是不对等的,面对这种情况,翻译者可以采用扩充词义的方法来弥补两种语言之间的差异。当然,这种扩充也是相对的,如果出现了目的语言中的某个词语涵盖面较广,翻译者可以适当地缩减其含义,反之,则可以适当扩充词义。举个例子来说,在英语中,律师可以分为两种,分别是“solicitor”和“barrister”而这两个词语虽然都可以笼统地成为“律师”,但是在工作分工上面却有着本质的区别。“solicitor”主要偏重于代替当事人出庭这一事项,主要包括法律出庭、缴纳诉讼费、收领文书等,而“barrister”则是具体指受到了当事人的委托,执行具体的辩护任务的律师。在汉语中,律师一词的涵盖面比较广,在具体翻译时可以根据语言环境以及上下文关系适当的缩减范围来解决缺少确切词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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