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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现有法律顾问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时间:2021-04-16 04:00:39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已经明确了关于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顶层设计,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对于促进政府依法行政、加速建设法治政府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当前我国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存在的问题制度发展不均衡等方面的问题。
      关键词 政府 法律顾问 依法行政
      作者简介:汪滢、梁彦滨,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教师。
      中图分类号:D920.1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3.136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进一步明确要求:“积极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立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保證法律顾问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推进依法行政中发挥积极作用。”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在推进政府依法行政、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在当前我国现行的政府法律顾问的制度中,出现了人才选聘方式模糊、人事管理不专业、职责范围不明确、管理方式观念落后、保障体现不健全等问题。文章对各个问题拆分并进行分析,最后提出相应解决对策,使政府法律顾问制度为法治社会建设起到积极作用。
      一、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特点
      (一)政府法律顾问选聘标准和方式迥异
      各个地方的政府法律顾问选聘标准不同,一般主要采取推荐方式产生,另外专职和兼职有所区分。
      (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实施方式不一
      我国政府法律顾问实施主要有三种:1.以现有的政府法制机构为核心,吸纳律师界的优秀人才,组建成法律顾问机构的模式。2.由政府的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法律顾问的遴选、职责分配和工作的监督。3.政府组建法律顾问中心,由该中心聘请资深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来担任法律顾问。
      (三)政府法律顾问的职责范围各地不同
      各地政府对法律顾问职责的确定都不一致。有的省确定的比较具体,有的省对职责确定的较为宽泛,根据各地政府的情况有所不同。
      (四)政府法律顾问的工作机制不同
      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机制包括了工作纪律、制度保障和法律责任等多方面。在以上几个方面,各地的做法差别各异。譬如在工作方式 方面,有的采用会议工作制,有的采用委托代理制,并没有形成统一的工作机制。
      二、当前我国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各地的法律顾问制度发展不均衡
      在全国范围内,这项制度在部分省区处于刚刚起步的阶段,而在部分省区建设得已经比较成熟。有些政府部门对于聘请政府法律顾问还有抵触情绪,认为是“自找麻烦”的做法,甚至采取将本部门领导或政法单位领导聘请为法律顾问的方式,不接受律师介入政府工作,为了完成面子工程,但背离了设置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初衷,制约了政府法律工作的全面均衡发展。据统计,在政府部门担任法律顾问的律师仅占全国律师总人数的十分之一,面对政府需解决的巨大数量的纠纷和案件,甚至有些是群体性事件、群众性械斗事件,数量便显得微乎其微,不足以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在建设法治政府中的作用,无法有效的为政府行政工作提供法律咨询及专项法律论证和配合政府处理突发事件和群体事件。
      (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流于形式,领导干部依法执政思维能力不强
      各级政府时推进建设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责任主体,在建立该项制度中起着决定性的示范作用。但受中国传统“官本位”思想的影响,难免会出现“重领导意志,轻法律规则”的现象,不愿在法律框架下处理行政问题,总是利用公权力行政干预的手段解决实际中遇到的法律问题,有时使得自己“有理也变得没理”了,在政府行政决策和建设法治政府中,不能有效地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作用,使该制度形同虚设。为了迎合党的十八大四中全会关于“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的号召,有的地方政府只是把法律顾问问制度流于形式,只是为了形象工程面子工程建立起来。在实际政府的决策当中,律师往往处于顾而不问的状态。在很多情况之下,往往在出现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者是大规模的上访事件之后,才会让法律顾问参与其中,去帮助解决问题,事后对一些问题进行补救,而并没有在事前决策阶段,让法律顾问介入进行预防这与真正的政府法律顾问制度设立的初衷相去较远。可见,政府法律顾问在参与政府决策的活动中,政府法律顾问的主体地位不高,多数也是属于事后救济,较少作出事前预防的行为。
      (三)政府法律顾问选聘方式落后,专业性不强
      政府法律顾问选聘的条件模糊,主观性强,造成良性竞争缺失,在国家层面上并没有统一标准。另外,单位推荐为主的聘用方式不能引进合理的竞争机制,缺乏公平,具有突出法律顾问业务能力的优秀人才很难脱颖而出。各级司法行政部门推荐社会形象好资深的律师,往往又不注重律师的专业方向或者专业特长,选拔程序不严格,没有竞争机制,有的律师想利用权力进行寻租,这使有一些优秀的律师事务所无法进入到法律顾问的团队。而是使一些专长并不在为政府提供法律服务方面的律师进入到顾问团队,不能充分地利用律师资源在政府活动中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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