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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能利用的国际法律规制解析

    时间:2021-04-14 12:01:57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基于现阶段核能在世界各国大批量应用及其创造的巨大经济效益,同时衍生出诸多风险等现状,各国都提出了完善与核能利用相关的国际法律规制的建议,以达到最大限度降低放射性污染以及核事故给全球带来的危害程度这一目标。本文在浅谈核能安全利用概念的基础上,阐述了目前核能利用相关的国际法律规制存在的不足,并提出了优化建议。
      关键词:核能利用 国际法律规制
      几年前,在美国首都华盛顿举行的全球核安全峰会,对核恐怖主义的危害性及国际原子能机构在核安全范畴发挥的作用等问题进行了探究。为了实现核能利用效率的最大化,管控核武器的核能利用风险极为必要,其对国际法律规制表现出巨大的依赖性。日本地震引发的大型核事故,警示人类应安全有效地利用核资源。由此可见,建立健全与核能利用相关的国际法律规制势在必行。
      一、核能安全利用的概念
      核能是一种性质特殊的资源。一旦有核裂变现象生成,大量的能量就会释放出来,该能量便是核能。
      在国际领域内,核能利用形式大致可划分为两种类型,即核能军用与核能民用。核能军用,顾名思义就是在军事活动中利用核能,体现在制作核武器、军用核潜艇等方面;核能民用,就是核能在寻常生活中的利用,如核电、医疗、无损检测、工业探矿、食品消毒、培育农业新品種的等范畴。
      核能安全利用,就是核能在利用进程中,对人类和环境不构成危害,核事故出现率被大幅度压缩。若一旦出现核事故,尽量将其损害程度降低至最低,同时维护核设施、核材料、核废料安全指标的稳定性。
      二、核能有效利用的国际法律规制
      1.《核安全公约》
      20世纪90年代中期,签署及执行的《核安全公约》大体上是由序言与35条正文构建的,章节对公约建设目的、相关概念、适用领域、缔约国应该履行的责任等内容做出阐述。《核安全公约》是国际核安全条约体系中最基础的条约,该公约创建的宗旨是强化本国核措施与国际间的协同性,做好安全型核技术沟通工作,在国际范围内实现提升放射性核废料管理水平的目标,使现阶段及在未来几年里,人体、社会和环境免受电离辐射的作用。
      2.《乏燃料管理安全和放射性废物管理安全联合公约》
      《乏燃料管理安全和放射性废物管理安全联合公约》是在20世纪90年代后期签署与生效的,其在处理核废品方面体现出巨大的实效性。作为关键性国际法律文件,它在强化当事国间对相关放射性废物管理安全性,以及在有放射性外泄之时维护个体与环境完整性方面均发挥了巨大作用。可以说,其在拉开国际核安全活动新篇章上做出了不可忽视的贡献。该公约重点强调核材质与放射性废物的安全管理责任务必由当事国负责,国际监督机制不必再对缔约国的核安全活动进行实时监督,强调了缔约国在核资源利用、装卸、处理、存储与处理等环节的自主权。
      3.《及早通报核事故公约》
      20世纪80年代,签署与推行的《及早通报核事故公约》的目的在于压缩核事故发生率,或一旦有核事故出现时,最大限度降低其危害程度。同时,其在强化国家间合作精密性方面发挥了巨大的实效性,维护了核能开发、利用和发展环节的安全性。《及早通报核事故公约》的实施,使缔约国第一时间将与核事故相关的情报资料上交至国际原子能机构,其宗旨在于压缩核事故、核污染跨越国境造成的危害效果。《及早通报核事故公约》适用于缔约国管制区域内产生或有较大概率产生放射性物质外泄事故,对他国造成辐射安全影响的国际性排放事故。该公约最大的特点是对产生核事故之时上报举措,以及有关机构的权责做出明确的规定,在降低核事故产生率和危害程度方面发挥了巨大的应用价值。
      与《及早通报核事故公约》同时签订及发布的公约还有《核事故或辐射紧急情况援助公约》,其目标在于强化核能安全利用与发展国际间互动合作的有效性。
      三、核能利用的国际法律规制存在的不足之处
      1.缺乏强制性
      与核能利用环节相关的装备与材质均存在不同程度的危害性,对其进行有效管制是极为必要的。国际社会传统的治理方式是建设共性规则,同时以国际机构为媒介,对其进行监管。基于现阶段世界各国一致肯定国家主权的权威性这一实况,多数国家自行编制本国核能利用标准。虽然与核能利用有关的国际法律规制始终处于不断完善的状态,但其监管环节的强制性色彩淡薄化。
      2.责任未明确
      在核能利用范畴中,责任担负者通常是把持许可证件的个体或组织。尽管《联合公约》填补了对应国家应该承担补偿他国的责任空白,但是被设置为最终责任人的国家没有承担核事故相关责任是不合理的。在责任明确环节上,有关国家与成员国强调了某些内容,但是造成核事故出现的国家承担责任这一问题没有得到切实处理。
      3.国际间合作不够密切
      世界各国对本国核活动专研、开发、支持和规划程度上存在显著的差异性,为了使高端的核技术与管理技能得到大范围推广,强化国际间合作的密切性是极为有效的对策。但是现阶段,国际间的合作状况并不乐观。发达国家善于垄断核能产业带来的经济效益,而不愿意将高端的技术分享至核领域,也不愿意给予发展中国家资金与技术环节上的援助,导致发展中国家在资金与技术方面的滞后性,进一步加剧了国际间合作的松散性。
      四、核能利用相关国际法律规制的完善对策
      1.建立健全有关国际法律体系
      核能利用相关的国际法律体制存在内容交叉这一问题,所以编制一致性的标准是极为有效的对策。正是因为内容交叉这一问题的长期存在,使核能利用国对《联合公约》《安全标准》的关联性做出不同的解释,最终导致《联合公约》在推行之时,标准上存在多样化特征。为了使标准不统一问题得以根治,国际原子能机构应该发挥职责,确切地解答两者关系,同时编制一致性标准,从而维护核能利用国际法律体系的整体性与系统性。
      站在宏观的角度分析,《安全标准》的部分内容可以诠释《联合公约》,所有成员国若实行某一行为方式之时,应该遵照《安全标准》的相关内容。《联合公约》作为一类法律规范,其内容在编制上体现出教条性,对核电站建设场地、设计形式没有做出明确规定。若运用《安全标准》去解释《联合公约》,就能够确保《联合公约》实施的翔实性,其在强化核能利用法律规章方面发挥显著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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