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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法系与唐律关系探究

    时间:2021-04-11 12:02:13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 中华法系源远流长,影响深远。它是以唐代法律为主体内容的中国封建法律制度,对中国后世和其他国家的法律制度产生了极大的影响。
      关键词 中华法系 唐律 关系
      作者简介:何平,西北政法大学硕士,河南理工大学讲师,主要从事中国法制史、法理学研究。
      中图分类号:D9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007-02
      一、中华法系概述
      中华法系是与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伊斯兰法系、印度法系并列的五大法系之一,它以儒家思想为理论基础,以礼法结合、德主刑辅为基本特征,重视家族关系、君臣关系的法律调整,重视民间纠纷的调处解决。中华法系萌芽于秦朝,到隋唐时期成熟,唐高宗时期制定的《唐律疏议》,全面而且完美地将儒家思想法律化,将法律制度儒家化,法律制度与儒家思想水乳交融般地合二为一,“一准乎礼”,从而使中国古代法律制度自成一统。唐律的影响远播东南亚地区,被日本、朝鲜和越南等国家援用,由此而形成特色鲜明、独树一帜并为世界公认的中华法系。到清朝末年,在修律的过程中从日本输入的大陆法系占据主导地位,中华法系丧失了独立的根基,作为整体的中华法系宣告解体。
      中华法系的概念是日本学者穗积陈重在划分世界法系时首先提出的。他用“中华(中国)法族”作为中华法系的同义语。中国学者首先接受并将这一概念运用于学术研究的是19世纪末20世纪初在日本留学的梁启超。1931年丁元普发表《中华法系成立之经过及其将来》,使用了西方法学的方法对中华法系进行了研究;1934年程树德发表的《论中华法系》、1937年杨鸿烈发表的《中国法律在东亚诸国之影响》均为研究中华法系的经典著作;1936至1937年,陈顾远连续发表《儒家法学与中国固有法系之关系——关于中国固有法系回顾之一》、《家族制度与中国固有法系之关系——关于中国固有法系回顾之二》、《天道观念与中国固有法系之关系——关于中国固有法系回顾之三》三篇文章,强调中国固有法系与儒家思想、家族制度和天道关系的紧密联系。解放以后,很长一段时间无人涉猎法律史问题的研究。直到改革开放以后情况才有所改变,张晋藩先生、陈朝壁教授等学者重提中华法系,中华法系的研究才日益繁茂。
      二、中华法系的主要特征——礼法合一
      目前学界对中华法系的特征,争议很大。张晋藩先生在其著作《中华法系特点探源》中认为中华法系有五个特征:皇帝是最高立法者和法官;法律受儒家伦理道德观念影响;家族法地位重要;诸法合体,行政干涉司法;律受其他形式的法律的补充和制约。随着张先生研究的深入,他在其著作《再论中华法系的若干问题》中认为其特征有六:以儒家学说作为基本指导思想和理论基础,同时融合了道、释的某种教义;出礼入刑,礼刑结合;家族本位的伦理法占据重要地位;立法与司法始终集权于中央,司法与行政合一;诸法合体与民刑有分;各民族法律意识与法律原则融合。而郝铁川教授在其著作《中华法系研究》中关于中华法系的观点独树一帜,认为中华法系具有三个特征:法典法家化;法官儒家化;民众法律意识鬼神化。
      虽然法学界对中华法系的特征解释不一,但是不可否认的是,中华法系的基本核心是礼法结合。中华法系与世界其他法系最根本的区别集中体现在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上。西方更注重法律的外在规范性,以个人权利为出发点和内容。法律与道德具有较为严格的界限,相互独立。而中国传统法律是道德与法律的融合,注重法律从实质上对道德的贯彻和体现,注重对社会秩序的保证。因此,中国传统的“法”不是相对独立,被界定为“刑”,从宗旨上是为实现“礼治”。而“礼治”本质上就是道德主义。所以道德与法律的关系就是“德”与“刑”的关系。历代封建统治者都重德,以道德为“体”,以法律为“用”,法律是实现道德的手段。汉代以来,经过董仲舒的大力推动,以“三纲五常”为核心的“德礼”逐步发展,并融入法律,在司法过程中,直接运用儒家经典教义作为判案的原则、依据;三国两晋南北朝时,儒家“礼治”思想成为法制指导思想。立法上将礼治思想渗透到律典中,“八议”、“官当”反映了儒家的等级特权思想,“准五服以制罪”体现了“亲亲”原则、“重罪十条”则是用严厉的刑罚来处罚违背礼制的行为。此外还出现了“以经注律”,即用儒家经典来注释法律。这些立法和法律解释活动促进了“礼”与“律”的进一步融合;到了唐朝,在法律上确立了“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的思想,主张“一准乎礼”,法律道德化和道德法律化达到高度融合,实现了“礼法合一”。
      三、中华法系的代表——唐律
      唐律指以《唐律疏议》为核心的唐朝法律制度。它凝聚了中国数千年来历代统治者对礼与法的思考、对法律作用的理解、对前代立法经验教训的深刻总结和对完美法律的不懈追求,它集汉魏晋律学之大成,完美展现了“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的特点,对中国后世产生了极大的影响,在世界法制史上独树一帜,成为封建法律的杰出代表。其基本特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礼法结合,一准乎礼
      首先,把“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作为立法的指导思想。为了体现“君为臣纲”,君权至上,唐律对于谋反、谋大逆和谋叛犯罪,即使在预谋阶段也构成死罪。有关侵犯皇帝行使权力、危害其人身安全、有损其权威尊严的罪名遍布各篇,处以死刑的条文不下二十条;为了体现“父为子纲”、“夫为妻纲”,唐律将“供养有缺”、“冒哀求仕”、“丧期作乐”等违反礼节的行为,列入“不孝”罪的范畴,确认那女在家庭生活中的不平等地位,赋予男性以婚姻的决定权,对于夫妻间殴打等伤害行为,加重对妻子的惩罚,使之置身于夫权的控制之下。其次,有些律文几乎是礼典的翻版,如“八议、七出三不去”是《周礼》、《礼记》里内容的照搬;有的律文是礼的原则的演绎,如“矜老小及疾”减轻或免除刑罚的规定是从《周礼》“三赦之法”演绎而来。这些礼文规定被赋予法的外貌,完美地体现了礼与刑的结合。最后,采用以礼为理论基础的律疏形式对律文做逐条注解,使礼进一步渗透于律文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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