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学前教育
  • 小学学习
  • 初中学习
  • 高中学习
  • 语文学习
  • 数学学习
  • 英语学习
  • 作文范文
  • 文科资料
  • 理科资料
  • 文档大全
  • 当前位置: 雅意学习网 > 文科资料 > 正文

    土地先买权研究中的四点商榷

    时间:2021-04-11 00:02:03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关键词: 土地;亲族;先买权
      摘要: 关于土地先买权,学界已多有研究,但还存在一些值得商榷之处。这主要体现在土地先买权对宗族发展的影响、它是否有利于土地经营管理、能否被视为乡族对私人土地拥有部分所有权、能否损害出卖人利益等四个方面。由此入手,在整理文献资料和总结各家观点的基础上可以认为:土地先买权对宗族发展并无太大影响;有利于经营管理的说法应区别对待;它不能被认为是乡族对私人土地拥有部分所有权;也不能损害到出卖人的利益。希望以此引起更多的争鸣。
      中图分类号: D929
      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 10012435(2014)02022507
      Discussion on Four Problems in Study of Land Preemption
      LUO Haishan (Public management and Law department, Dalian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 Liaoning Dalian 116023, China)
      Key words: land; relatives and family; preemption
      Abstract: There are many researches on the preemption of the relatives and family in the academic circles. However, there are still some problems worth discussing which are mainly in four aspects-the effects on the development of the clan made by the land preemption, whether the preemption is in favor of the management of the lands,whether preemption can be taken as the partial ownership of the private lands by the clan,as well as whether it is harmful to the seller"s interests. On the basis of the research on previous documentation and various perspectives, it is concluded that the lands" preemption has little effect on the development of the clan and is helpful to management, which be seen differently in different cases. It cannot be viewed as embodiment of the clan"s partial ownership of the private lands,and also cannot damage the seller"s interests. It is hoped that the paper causes more contention.
      土地先买权是指传统社会中特定法律主体依法或依习惯享有的优先购买他人土地的权利。所谓特定主体一般指卖地人的亲属、地邻、承租人、典权人等,由此形成了亲族先买权、地邻先买权、承租人先买权、典权人先买权等。这种权利出现于唐代后期,其后宋元两代均以正式法律加以规定,明代以后国家法律不予承认,只是作为民间习惯存在,其影响一直延续到20世纪上半叶。土地先买权是土地买卖的重要环节,对土地交易影响甚大。长期以来学界对此进行了诸多研究,产生了一批有分量的成果。总的说来该项制度的重要性已为人们所认识。然而由于方法、材料、视角等方面原因,有些观点还有商讨的必要。本文以亲族先买权为考察重点,在总结各家观点的基础上,对土地先买权研究中的一些既有结论作进一步的思考和商榷,以期待学界更多的探讨和争鸣。
      一、土地先买权对宗族制度发展是否有影响
      土地先买权与宗族制度之关系学界多有论及,主要观点可概括如下:先买权能维系宗族血缘关系,巩固宗族组织,保持宗族的共同体地位,即对宗族制度有很大影响。其理由是先买权可以使土地保留在族内,避免分散。有了固定的土地,宗族就能够稳定下来。如岸本美绪认为,先买权是为了防止没落,谋求上升而利用宗族关系的策略之一,是为了对付土地自由流通带来的危险而构成的一种制度装置。[1]刘云生认为亲族权实质是家庭互助,维系家族稳定乃至社会稳定。土地先买权也是家族维护自身利益的必要手段。财产的流转特别是物业的外流会影响整个家族的生态环境,使其共有资源减少。[2]149162朱勇认为土地先买权强调产不出族、田不外流,以确保宗族共同体的经济实力。[3]268黄宗智将该制度看得尤为重要,他认为土地卖给村外人不止反映出村庄共同体解散的趋势,也更深刻地反映出宗族关系的崩溃。[4]275失去农场,沦为雇农等于面临宗族灭绝的命运。[4]317
      上述各家观点隐含着一个前提,即将家庭财产——主要是土地,作为族内公共财产看待。族内的公共财产越多,宗族就越强大、越稳固。赋予亲族以优先购买的权利不能使族内土地增多,但至少能保持原来的数量。这样一来,作为宗族的基础就会稳固,宗族的发展就不会受到威胁。这里的问题在于家庭所有的土地与宗族所有的土地并不是一回事,二者不能混淆。的确,中国古代的财产权利一直不明晰,也不存在个人财产的说法。但是私有财产的观念还是存在的,只不过私有的主体不是个人而是家庭。家庭对私有财产拥有所有权、处分权。尽管法律与民间习惯均赋予家长以财产权利、承认其主体地位,但是在其背后是整个家庭的背景。家长并不是独立的个人,只是代表家庭行使财产权利而已。他做出的决定也必须符合家庭的利益。正如《明律集解》所云:“盖同居则共财矣。财虽为公共之物,但卑幼得用之,不得而自擅也。尊长得掌之,不得而自私也。”[5]128这里的家长是一家一户的家庭里面的小家长,不是宗族中的大家长。大家长只能对本族内部的公共财产如祭田、祀田、族田等作出处理,而不能处分一家一户的私有财产。如果能对私有财产行使权利的话,族内的土地买卖就不可能存在,业主也不会享有出卖权;买卖的前提是对土地享有所有权。

    推荐访问:商榷 先买 土地 研究

    • 文档大全
    • 故事大全
    • 优美句子
    • 范文
    • 美文
    • 散文
    • 小说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