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学前教育
  • 小学学习
  • 初中学习
  • 高中学习
  • 语文学习
  • 数学学习
  • 英语学习
  • 作文范文
  • 文科资料
  • 理科资料
  • 文档大全
  • 当前位置: 雅意学习网 > 文科资料 > 正文

    从“春秋决狱”看中国式判例

    时间:2021-04-11 00:00:50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自汉武帝采用董仲舒的“废黜百家,独尊儒术”的观点后,儒家思想就作为我国唯一的正统的文化思想。同时,在司法领域董仲舒为了将儒家的思想文化彻底地贯彻于社会之中,在审判制度上,还采取了“春秋决狱”审判制度。但后来的人们在学术上的研究对该制度褒贬不一,本文试从其促进对判例法发展的一个侧面来审视“春秋决狱”对中国法制的积极影响。
      关键词儒家 司法审判制度 判例
      作者简介:韩瑛慧,天津工业大学人文与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3-290-01
      
      一、春秋决狱的产生背景
      汉武帝时期,由于同姓诸王的势力急剧膨胀,严重影响到了中央政权。而在外交关系上,匈奴屡屡侵犯边境,简单的和亲政策已难以为继。在这些原因之下黄老学派所强调的“无为之治”的消极主张则不切实际,汉武帝为加强大一统的局面,采纳董仲舒的建议,贯彻“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方针,在全社会树立起以董仲舒为代表的结合道、法、阴阳等学派思想而成的新儒学的统治地位,而这一在意识形态领域的变化就蔓延到政治法律领域,因此在司法领域里就吹起了一股“春秋决狱”的风。
      二、春秋决狱的中国判例的性质
      (一)先例拘束力的不确定性
      在我国,首先来说判例只是成文法的补充,如果案件有法律条文作为依据,并且是按照法律规定做成的判决,那么它就不构成判例。其次,“春秋决狱”之下是按《春秋》所表达的观念作为判案的根据,但是《春秋》中记载的事例较多,经文语言晦涩,“微言大义”变得不可捉摸,因此断案者能任意作出各种解释,这让经义的解读出现多元化从而让“决狱”没有统一的标准。因此我认为当时的判例从根本上就缺乏一种具备“确定性”的可能,所以判例就并不当然的具有拘束力。
      (二)遵循先例原则与程序的非规范性
      众所周知,遵循先例是支持普通法系判例法的一项基本司法原则,大意是:法官在对他审理的案件做出判决时,不仅要考虑到其他法官在已决案件中对于此相同或者密切联系的问题做出的判决中所适用的原则,而且在一定条件下,他要受到已有判决的约束,接受并遵循特定先例所确定的原则。而在《春秋决狱考》案例中有许多判决是互相矛盾的,这些矛盾的判决削弱了《春秋》决狱的合理性和权威性,并且在“原心论罪”原则的指导下,司法擅断的风气大肆盛行,加之判例拘束力的不确定性都共同导致“春秋决狱”没有产生出严格遵循先前判决的效果。
      判例法国家追求程序正义为主,所以在创制和适用判例上是有严格的程序性的。与之相较“春秋决狱”是一种“情理”法,即官吏处理具体案时往往会随心所欲的解释经义;再者,英美法系国家为了判例制度的稳定和合理,实行了普通法院与衡平法院并行的二元机制,而我国古代判例的存在和适用须得到皇帝批准,这就可能出现司法运行的程序性缺失。因此“春秋决狱”的适用就呈现出非规范性的特点。
      三、春秋决狱的现代思考
      (一)“春秋决狱”对汉代的意义
      “春秋决狱”不仅使儒家经义高居法律之上,而且构成了一个新的法律样式的雏形——成文法与判例法相结合的“混合法”。这种判例与成文相接的审判方式较好地符合了统治阶级的法律思想和法律政策,改变了呆板僵化机械的司法体制对汉代及其以后的法制发展有积极作用:一是弥补了法制改革时法律规范的不足,使枯燥无味的法条贴近民间并洋溢着义理的气息;二是儒家崇尚司法宽平、提倡德主刑辅,因此《春秋》之下创制的判例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自秦以来用刑从重的现象,为之后历朝历代的司法树立了榜样。
      (二)“春秋决狱”对当代法制建设的意义
      随着当代社会生活的复杂化和经济、科技日新月异的变化,暴露了“成文法”的固有缺陷,因此建立健全中国特色的判例制度必然应该成为当代法制改革的目标。而如何“引例如律”则是一个值得关注的地方,在此有几点我认为应该注意:
      一是法官的严格准入制度和业务考核制度。做出判例的主体主要是法官,法官是否能做出“判例法”意义上的判决,是至关我国能否正确使用判例法制度的关键。
      二是司法裁判文书的改革。判例制度建立在裁判文书的基础之上,因此,对裁判文书本身进行某种改革,是一切工作的前提和基础。
      三是判例的生成机制和选用机制。如何选择和监督这些机制将是决定判例制度运行效率的关键。
      传统中国的法制发展中,“春秋决狱”是一个情与法的平衡点,虽然现在法律与法制的基础不再是“礼”了,但同样需要法官在审理案件之中能具体案件具体分析,秉承“春秋决狱”下的那些有益的司法风气。而且儒家所追求的一些道德原则和价值观是当下司法改革的有益成分,在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目标下是值得我们研究筛选并加以使用的。
      
      参考文献:
      [1]曾宪义.中国法制史.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
      [2]张晋藩.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第三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
      [3]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北京:中华书局.2003.
      [4]胡仁智.两汉郡县官吏司法权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
      [5]张晋藩.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第三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
      [6]杨一凡.历代例考//刘笃才.中国法制史考证续编(第一册).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
      [7]程树德.九朝律考.北京:中华书局.2003.
      [8]郭成伟.外国法系精神.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推荐访问:判例 看中 春秋

    • 文档大全
    • 故事大全
    • 优美句子
    • 范文
    • 美文
    • 散文
    • 小说文章